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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DOI
10.12721/ccn.2023.157076
作者
杨舒涵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
进入21世纪,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人工智能虽然是智能的,但是其受到意识能力和责任义务能力的限制,其法律性质仍然是事物,其发展也要符合以人为中心的目的。人工智能强大的创造力对社会生活创造益处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只有明晰了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才能进一步的对诸如人工智能的人格权问题、人工智能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的归咎等法律问题予以妥当的解决,才能为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以及正向发展打下坚实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律资格;法理
刊名
法学学报
ISSN
3078-9486
年、卷(期)
20238
所属期刊栏目
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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