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一群体相比我国其他社会群体而言是有很大不同的,律师一职既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强制属性又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属性,这就要求在理解律师职业伦理时不能再像其他职业一样一成不变。律师职业伦理应是随着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环境下应当有不同遵循,但不可违背自然规律,这就要求带有底线思维和最高道理伦理思维去看待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但尽管如此各伦理之间,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还会有冲突,不过通过以这两种思维为引导以法律强制力予以规范,可以最大限度上面对律师职业伦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更好的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