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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Sciences
题名
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主体地位探究
DOI
10.12721/ccn.2024.157016
作者
蒙欣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710063
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的蓬勃发展使之具有自主性,不再是单纯被支配的法律客体。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否具有自我意识、是否具有自由意志。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故可以此三要素为标准,并结合自动化分级综合考虑其法律主体地位——L3级别及以下的自动驾驶技术为弱人工智能体,无法脱离人类算法设计,属于法律客体;L4、L5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属于强人工智能体,能够自主决策和深度学习,但又因为其不具有完全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仅为有限法律主体。
关键词
自动驾驶;法律主体;人工智能
刊名
法学学报
ISSN
3078-9486
年、卷(期)
20242
所属期刊栏目
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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