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在体育运动中的应用和发展,体育裁判的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由机器来代替人来进行裁判。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我国体育裁判的人工智能发展趋势进行了思考。我们发现,体育裁判的人工智能在主体合法性方面,存在主体地位、能力、责任等方面的欠缺,手段正当性方面,又面临着数据基础建设与主动创新不充分的两难境地,程序正义性方面又表现出知情程序与经验程序弱化的问题,结果正义性方面又面临结果一致性、结果客观性与结果效率的悖论。因此,目前的体育裁判人工智能仍然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它“善假于物”的功能还需要确定裁判的适用范围,优化裁判数据与算法,完善裁判的正当程序,并对裁判结果进行有效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