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学界的激烈讨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等问题学界观点不一。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所创作的作品在各国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人工智能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但是人工智能作为自然人创作中使用的工具,其所生成的内容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制度出发,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相关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身份属于人工智能的用户,应该以人工智能的用户为版权人为原则,对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别条款进行补充,并考虑到双方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