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
对《电子商务法》38条中“相应责任”的思考
DOI
10.12721/ccn.2021.157065
作者
于亚苗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或者身份审查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说明“相应的责任”究竟指什么责任。本文针对“相应的责任”提出了三点理解。第一点,当平台经营者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其他有效信息时,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点,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其他有效信息时,并且侵权产品为除食品、药品类之外的交易产品时,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点,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其他有效信息时,并且侵权产品是食品、药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刊名
电子商务进展
ISSN
3079-109X
年、卷(期)
20217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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