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面临着多重困境,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困难,征地补偿中各方利益分配比例难以确定,以及失地农民个体的权利难以救济。同时,现有的私益诉讼模式无法保障公共利益,使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具备了现实的紧迫性。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审查征地行为的要求、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农民权益的需要,以及强化检察监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这一公益诉讼的构建也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基于此,可以从主体资格、诉前程序、可诉范围三方面提出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