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国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家事审判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推进,家事纠纷调解仅仅依靠法院调解难以满足家事纠纷特殊性的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事纠纷的独特性及我国乡土社会发展的传统纠纷调解方式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家事纠纷有可能也有必要走上社会化调解的路径。面对法院调解中调解范围不明确,调审合一中主体程序混乱,缺乏对恶意调解的制约机制以及传统的调解机制的缺陷等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家事纠纷调解的社会化解决路径,积极引入并规范社会力量,构建调解与审判程序的合理衔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推动我国家事纠纷社会调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