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案多人少矛盾的缓解,需要引入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一种客体,始终要服务于人,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作用。数字化技术运用在民事司法中,有助于方便当事人等参与诉讼,有助于保质保量地加速审判流程,有助于辅助裁判。无论数字化技术如何推陈出新,其作为技术也仅仅起辅助审判的作用,不能替代法官的理性、逻辑、经验作用而直接作出裁判。数字化技术中的"算法"所依托的数据具有制约性,"算法"的黑箱操作不能满足司法的交涉性,"算法"的程序推理不能对疑难案件的复杂性进行个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