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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DOI
作者
庄加园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106条而定。
关键词
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声明登记制;善意第三人
刊名
中国法学研究
ISSN
3008-0290
年、卷(期)
201811
所属期刊栏目
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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