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过往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领域,侵权人除了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权利要担责之外,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侵害也要承担修复责任。关于这项责任的法理基础,有的学者归结为环境权理论,有的学者运用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来论证,但都各有其不足之处。本文总结了学界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其实就是对人类生态权益的侵害赔偿责任,在侵权损失救济完全补偿原理中可以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民事法律体系的法律定位寻在合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