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要义即推定处在一定年龄阶段的低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有控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推翻这种推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合理应对犯罪低龄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个罪刑事责任年龄,正是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罪入刑的正面回应,也是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质的充分肯定。从根本上来看,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需要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设计,这就需要从立法、司法及配套措施层面加以补充与构建,使该规则与我国现行立法有效进行衔接,力求我国刑法在应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上,能够在“惩罚”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找到平衡点,有效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更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最终也使得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的体系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