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基于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性质及其保障的法律途径,我们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归于私法的范畴。我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作品、商标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私法(一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纯粹的私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领域对商业秘密保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商业秘密规定》则是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审理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如果说我国私法领域已经初步构建了从法典、专门法到司法解释“三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那么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则是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升到了公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