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
梅鹤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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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鹤松,. 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J]. 法学学报,202211. DOI:10.12721/ccn.2022.157100.
摘要: 行政规划在实践中,有着具有独特自身特点的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规划要达到的目的是行政机关要实现一定的目标,行政规划的实施,是一种有计划的部署,对行政机关有相应的限制,对行政规划的对象有执行力。从法学分析行政规划的问题,就要加强对行政规划的分析,研究行政发挥法律效力的基本问题,并以法律救济的方式维护行政规划的侵权。本文就从行政规划的内涵和意义入手,探讨行政规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行政规划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供相关从业人员做参考。
关键词: 行政规划;基本问题;法学分析
DOI:10.12721/ccn.2022.157100
基金资助:

引言:

行政法学的研究随着行政规划的大面积应用而变得引人关注。行政法规设计法律方面的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行政规划是国家层面上或者政府层面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动指南,是行政管理中的统领和总纲。在此背景下,我国行政规划在社会实践中,规划决策的具体行为缺乏法律基础,不能将行政规划等同与行政行为。虽然行政规划并不一定有法律效果,但是行政规划也需要很审慎的进行实践,防止错误的决策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为的原因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1.行政规划的内涵和意义

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实践目的,在行动之前所做出的总体安排和计划。对于行政规划的研究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从实践的层面上讲,研究行政规划对于行政发挥的制定上有积极作用,对于行政法规的利害相关人有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就会变得难以控制,在法律的控制下,行政规划也需要有一定的自由空间,从而能够贴合社会的发展。行政规划因为自身的独特性,很难以具体的行为法作为依托,而规划具有不确定性,如此状况下,要想达到社会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规划进行法学分析是有必要的。法学追求的目标也是促进法的进步。规划权力如同行政权力一样,容易被滥用,需要建立相对利害人的法律救济保障。从理论层面上讲,研究行政规划对于行政行为学的理论发展研究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对行政行为学、行政法学的理论进一步趋于完善。行政行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从而形成体系,这个体系中,行政行为都有具体的位置。行政规划是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理论支撑不够,会导致行政规划的位置不明确,对行政规划产生了错误认识,需要从理论层面上进一步辨别。

2.行政规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行政规划变更的问题

行政规划的做出一般都是多方征求意见做出的决策,有很强的执行性和约束性,但是在社会实践种,有很多的行政规划存在着变更调整的现象。比如:在城市的城中村改造上,做出行政规划对其进行拆迁,在行政规划的执行上,突然又暂停了行政规划的实施,变更后肯定会对部分城中村民的权益造成损失,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划可信度大大降低。

2.2行政规划主体权力滥用的问题

行政规划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的不到位,还有行政法的不完善,行政规划的执行人员就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给这些人员带来权力滥用的空间,会出现部分的执行人员利用行政规划执行的过程,牟取私利,造成腐败现象的产生,对行政规划的顺利执行造成很大的阻碍。

3.行政规划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3.1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明确行政规划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将传统的行政规划类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扩大,融入虚拟行政行为的受理。在对行政详细规划的行政诉讼上,要明确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还有考虑到提升管辖法院的级别,以便排除干扰。同时法院行政规划行政起诉案件还要加强司法审查强度,对行政主体合法性、职权范围、程序合法等方面加强司法审查,当然法官也不是规划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程序合法方面还要尊重行政机关必要的裁量权。

3.2立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规划在制定和执行阶段,都会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关,如果法律制度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对行政规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会对社会权益造成损失。要加强行政规划侵权的立法救济,不断的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用法律作为根本来保障社会权益。

3.3行政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法律法规层面以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体制,用内部监督体制的运行来监督行政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尤其是在行政规划管理部门,需要国家建立专一的行政规划内部监督制度,将行政规划纳入制度的流程进行运转,当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后,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加以监督和约束,再建立人员的奖惩机制,约束具体的行政行为。

3.4社会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归根结底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权益,让行政行为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行政规划当然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新闻媒体、人民、机构、团体的监督下,才能让行政机关更好的发挥行政权力。才能让社会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行政规划在我国社会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还要将行政规划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用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手段去解决,而不是扩大损失后,在去解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言,能够更加有效。尤其是适用于我国城市规划而带来的纠纷,如果在城市化进程中,因为行政行为已经将相对人的资产进行毁损,而之前不能对行政规划就可以采用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手段去解决,那就会加剧社会矛盾。要完善法律,用立法的手段建立行政规划的法律效果,才能认定行政规划为行政行为,否则,行政规划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要加强行政监督,发挥行政规划对社会发展的特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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