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人公司的增长数量也在逐年攀升中,针对任公公司关联担保这个行为的有效性也一直受到了专家们的质疑,直到2020年12月25日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第十条当中肯定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经常会发生使其自身债权人陷入“债权可能得不到清偿”的风险,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益保护并充分发挥关联担保的效果也值得加强研究。
一、一人公司及其关联担保概述
在学理上,一人公司一般指的是由一名股东,既包括自然人股东,也包括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人公司同样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指的是一人公司为其关联关系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中关联关系通常是指控制与从属关系,《公司法》中的界定则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人”。针对公司的关联担保在我国《公司法的》的第16条中规定“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且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表决程序中予以回避”,以此也可以较好的规制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担保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就内部无股东会设置的一人公司,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就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商事实践中,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公司的关联关系人刚好的从中债权人处进行融资,但是具体实施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比较多,因此需要重视起研究工作,以便可以确保一人公司的科学运营。
二、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未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问题进行直接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利用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将一人公司的相关问题纳入到对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当中,使得一人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在该条款之上的适用可行性受到较多的质疑,这也严重打击到投资者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来进入市场的热情。
(二)实质一人公司关联担保规制问题
实质以人工低指的是形式上公司股东在工商登记时数量虽然为复数,但是此种类型的公司的真实股东的数量同样具有唯一性,其主要是按照《公司法》的第十六条行事,但是实质一人公司关联担保规制却存在较大的问题,必须要根据现行立法对普通形式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方式来看,还要区分真实股东的债务人是否善意,不能保持实质一人公司与形式一人在关联担保问题上的效力认定的一致性,而且在举证操作上也比较困难,最终造成了审理结果的不公平。
(三)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七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风险,而且一人公司独特的治理结构使得一人公司的质权人在面对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时候也会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其利益保护存在较大的困难,虽然可以通过事后救济来进行挽救,但是一人公司债权人事后救济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满足其真正需求。
三、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制度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案件的裁判上必须要有明确二完善的规定才能够避免出现判决混乱的情况,因此完善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制度法律适用势在必行。首先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从该条文的目的来看,《公司法》对关联担保的态度绝对不是禁止,反而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公司关联担保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融资便利性,其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是并不适用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特殊情形,而对于一人公司这样的主体而言,内部不存在大小股东之别,也不存在利害关系股东与无利害关系股东之别,且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具有趋同性,故而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决定可由股东个人作出,因此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适用对象应予以目的性限缩,肯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决定以公司名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完善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规制
一是要完善实质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小力规则,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如果其所提供的关联担保的相对人是恶意的,就可能导致实质一人公司与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失去效力,这回导致一人工资的相对人处于不公平的局面,因此应该将实质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小力认定规则同形式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效益认定规则保持一致;二是确保实质一人公司认定证明责任由法官自由裁量,这主要是因为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式的证明责任规则导致裁判环节中极易出现结果不公正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给予法官对实质一人公司的任性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司法裁量权,这样在分配证明责任的时候就可以考虑证明事实发生概率的高低、举证能力的高低等因素,以便可以真正的彰显出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
(三)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针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需要做好一些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维持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比如严格限制出资期限,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来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制度主要是在一人公司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是限制一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额度,以此也能够减轻债权人的风险;二是要建立一人公司关联担保信息纰漏制度,通过公开的公司动态也可以更好的了解其经营情况,帮助债权人更好的规避风险。总之,通过更好的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更好的规范和约束一人公司的经营发展,从而将可能的降低关联担保风险问题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一人公司数量逐渐增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其关联担保制度的完善,以便可以更好的适应新时代一人公司的发展需求,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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