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供给侧改革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研究
赵馨 黄梦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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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馨 黄梦涯,. 金融供给侧改革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研究[J]. 金融研究杂志,2023.8. DOI:10.12721/ccn.2023.157411.
摘要: 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着力解决中微小企业外源融资难题是找准实体经济实体与虚拟经济发展契合点,助推中国经济稳健发展的必经之路。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强位弱势”群体的特殊金融机构,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显。现阶段中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缺乏统筹规划、管理运营效率不高等短板,摆脱现有外源融资困境,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是当下所需。
关键词: 政策性担保机构;“强位弱势”群体;信用融资担保
DOI:10.12721/ccn.2023.15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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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习近平强调,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发展过程中,企业外源融资困境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使广大中小微企业获得普惠性“输血”,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在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阶段中,找准政策性担保机构准公共产品定位,提升其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两难一贵”(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难题的力度,使我国经济稳健发展是当前研究的关键所在。

二、政策性担保机构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客观必要性

(一)国家层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强调要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研究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市场运营反映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背后实际肩负着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就业和优化税收等一系列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责任。因此在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潮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资本流向中小微企业,弥补市场经济的短板,并反映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具体方向,助推经济腾飞。

(二)中小微企业层面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中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量的99%;从就业上来看,中小微企业为城镇就业提供80%以上的就业岗位;从国家财政收入上来看,其缴纳税款占我国总财政50%以上。但现阶段,我国中小微企业因经营规模小、财务透明度低、管理规范性差等特点,在贷款融资中多以内源融资为主。具有“强位弱势”群体属性的中小微企业如何提高自身资信,扭转当前融资劣势局面成为其发展的重中之重。此时,政策性担保机构反映政府意愿、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愈发凸显。                        

四、政策性担保机构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中小微企业担保体系缺乏统筹规划

设立模式上,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出资方式可划分为完全政府出资、政府参与出资两种。一般来说,由政府完全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行政化运作色彩浓厚,大多由政府人员直接对机构运营负责;而政府参与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多进行市场化运作。但目前政府财政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大多以短期为主,缺乏关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精准定位和如何在中小微企业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协助的通盘规划。

(二)管理运营效率有待提高

在管理运营中,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进步空间。在目前国内最普遍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融资担保模式中,银行会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政策性担保机构所缴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量来决定对相关企业贷款与否,因此政府或国有企业为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而筹集的资金有较大比重用于保证金的支出。而且政策性担保机构多将自身定位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辅助,操作方式上较为僵硬,管理运营效率有待提高。

  (三)基础设施亟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较为成熟的担保体系,目前我国除《担保法》外尚未有明确的关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监管方面,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由政府主导构建的金融机构,其主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政策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增强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

(一)找准定位,增强服务功能

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进一步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增强服务功能,对中小微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的协助,在运营中更好的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战略目标。在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时,相关部门应该统筹兼顾,明确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方向,制定总体规划。此外,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从运行机理和制度环境这一矛盾根源寻找解决“两难困境”的方案。例如,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市场运作中应将其政策性业务作为发展重点不动摇,不与商业性担保机构争利的同时找准自身政策性及商业化定位。政府也在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或费率补偿,分担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二)创新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追求长远利益,通过培养自身的战略目光,推动运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担保行业的成熟模式来增强财政资金的“撬动效应”,发挥诱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跳出思维怪圈,将自己独立于银行信贷之外,以合作者的角度而非辅助者的角度与商业银行合作,助力中小微企业取得信贷。在代偿环节中,政策性担保机构也应实践如“4321”银证担合作为代表的一系列风险稀释模式。如一旦企业违约,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代偿时并非承担全责,其中的40%由市、县承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30%则由省担保集团承担,贷款银行承担20%,相关地方政府承担10%。

(三)增强协作,完善基础设施

为使政策性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增强各方协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势在必行。政府应出台有关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的法律细则,使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运营担保业务时有法可依,进而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此同时,我国还应构建政府、担保机构、社会三级联动的监督体系,形成财政监督、担保机构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互配合,高效协作的严谨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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