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法律是两个相似的概念,法和法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但是大多数人是分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哪。关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首先,最明显的就是从词义上的区分。在中文的解释上,法指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则解释成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单就从这看,法的范围比法律更广,法律通常被看作为法的一种渊源,简单来说法与法律更像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外文的解释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国和德国。在我们所熟知的邻域内,英国通常用单词“law”来指代法和法律,但是更多的英国学者通常用“right”来表示法,我们指导“right”是有正确的、恰当的意思,这是否从侧面反映了在英国学者看来,只有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才算作“正确法”呢?而德国在表述法与法律时是非常明显的,用“recht”来表示法、权利和正义等词汇,用“gesetz”来表示国家制定的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使用德语写作时也区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例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是这样使用法与法律的:“……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同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6]
通过词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与法律也是存在不同的,法更偏向于和公平,正义联系更为密切。
其次,从经典著作文本中探索两者的不同。马克思曾在文本中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以及“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7]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将法律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至于法,在马克思看来,其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一种权利要求,而法律不过是法的表达而已,是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法和一定的社会经济体条件联系起来,认为法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权利要求;而把法律解释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同国家意志相联系。
据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法和法律在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方面是不相同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法与法律是两个既有一定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范畴。这表明,我们在看待这两个概念时应当注意其相互差别,并在此基础上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再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方面,都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关,而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观念的形态方式出现的,通常表现人们对权利、公平、正义的诉求,更多的是一种虚像化的表现;但是法律作为掌握政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统治的政治工具,是以制度文本的形式出现的。由此,二者在表现形式上是不相同的。
最后,二者的实现途径不同。法的特征是一种偏虚像化的形态,其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公众所诉求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如果这种权利要求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统治阶级就不会对其简单实现。而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文本,作为统治阶级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保障其实施的坚强后盾。
法和法律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法作为观念形态,当权利主体的要求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时候,法就可以被统治阶级所认可并转化成统治阶级意志,从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
法和法律的区分也让我们思考了另一个问题,即法和法律哪一个是我们所说的“正确法”?或者说两者都不是,需要重新对“正确法”进行定义?在鲁道夫·斯塔姆勒[8]看来,正确法就是内容正确的实在法。首先,正确法是实在法而非自然法,所以它在特定的时空中存在;其次,并非所有的实在法都是正确法,它的内涵必须具有正确性。正确法不像实证主义那样主张“任何内容皆可为法”,而必须在内容上具有正确的特殊性;正确法也不同于自然法学派主张一种高于实在法的脱离时空的自然法。如果把法看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律看做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那正确法和法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就不言而喻了。拉伦茨认为正确法的内容不是像斯塔姆勒所说的只需要“在其特殊处境中与社会理想的思想相符”即可,而是具有一些普遍的、尽管需要根据具体时空条件被具体化的内容。唯有如此,实在法才能固有的向其内容的正确性移动。也就是说,从两人的论述来看,正确法就是有别于自然法的非实证主义。
那我国在法治进程中提出来的良法善治思想中的“良法”又和“正确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良法善治中的“良法”通常指的是能够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以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为目的的法律,它与“恶法”相对。[9]良法的主要特征包括:
1、符合事物性质:良法的内容和规则必须符合事物自身的性质和规律。
2、价值的合目的性:良法体现了人类的正义,实现了人民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3、形式的合科学性:良法结构严谨、体系和谐、语言规范。
此外,良法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而狭义的良法则特指与“恶法”相对的法。在更具体的语境中,良法可能指的是良好的法制、法规,或是指好的措施、方法。
由此可见,“良法”和“正确法”具有一定的联系。“正确法”指内容上具有正确性,主观上要求合理性,而“良法”要求符合事物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与拉伦茨主张的“根据具体时空条件被具体化”相吻合,“良法”是包含了“正确法”的品质,而“良法”同时又要求形式上的科学性,以及价值目的合理性,是对“正确法”的一种超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8.
[2]鲁道夫·斯塔姆勒《正确法论》
[3]顾玉曹,杨宏伟.论法与法律概念[J].法制与社会,2007,(05):20-21.
[4]吴春雷.法与法律概念之逻辑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02):20-24.
[5]邵鸿飞,梁建委.法与法律的概念辨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05):71-73.2007.05.012
作者简介:李飞蝶(2001-),女,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8.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17.71.176.
[8]鲁道夫·斯塔姆勒,德国近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新康德主义法学开创者,1902年出版《正确法论》。
[9]恶法是指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