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意见》颁布,文件明确律师调解我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2018年12月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律师调解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律师的职能定位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早在2006年青岛市就成立全国第一家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律师调解中心,该中心主要调解涉外的法律纠纷。厦门、广州也相继成立律师律师调解中心,各地在为探索律师调解机制的建立都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近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律师调解已经成为纠纷化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律师调解的定位与优势
律师调解本质上仍然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与传统的律师代表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不同,律师在就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目前律师参与调解的工作模式主要以下三种,一是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依规提供提供调解服务。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应具有相关资质,如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并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之内。二是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提供调解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工作,律师已经逐渐成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选派优秀律师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大量问题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前端,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三是在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司法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调解。
律师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具有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优势。一是大部分律师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能够用法治思维去处理矛盾纠纷,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提供更加合理建议。二是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合作,对司法系统的运行机制有深刻的理解和体会,这会帮助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候可以提供更专业的意见。三是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他们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广泛的社会大众,在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这对他们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时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律师参与多元纠纷解决的疑难问题
律师虽然具有参与纠纷解决的种种优势,但是也要看到在实践过程中,律师也面临一些难题急需突破。
(一)律师调解制度规范尚未建立。目前施行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不够清晰,对于律师调解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不详。全国各地对律师事务所的调解资质没有统一的规定,如上海要求律师事务所成立满10年、律师执业经历满10年的有资格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名册,而福建省则要求律师事务所设立3年以上、律师从业5年以上即具备申请资格。律师调解工作也缺乏相关的细则可以遵循,
(二)利益冲突问题难以根本消除。一是律师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如果需要调解的双方代理人都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那么将势必引发双方对律师调解公正性的质疑。二是有的律师在参与纠纷化解过程中,以调解为名借机揽收案源,谋取私利,如何解决律师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利益冲突问题,尚未有整体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应对。
(三)律师参与调解动力不足。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律师的职责义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律师依规履行职责,职能定位清晰,而调解过程需要律师作为主导者确保调解结果合法、有效、可执行,目前关于律师调解的相关制度的模糊不确定性使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动力不足,缺乏主动性。
三、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律师调解组织和制度规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律师协会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来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统一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律师调解准入机制,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规模、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办案数量以及进入调解员名册律师的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办案经验等资质条件进行统一。
(二)建议尽快建立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标准及准入机制。明确选任标准和退出机制,确保律师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法院在协调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应要求双方律师向案件当事人披露律师执业信息,依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确保律师调解工作的中立性。律师惩戒机制也要做相应的完善,对于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如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的律师,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三)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已经是全球化解矛盾的一种主流方式,这要求我国律师也要与时俱进,从传统要赢得诉讼转换为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充分认识到律师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开拓业务渠道。建立健全公益性、市场化双向发展,灵活多样的保障机制。律师调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是也要考虑到律师在调解工作中付出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基于此,给与律师相应的报酬也是回应律师调解市场化的需求。
目前我国律师调解机制主要是依靠司法改革相关的政策予以规范,但是随着律师调解工作开展,已有的规范性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律师调解工作的需要,建议立法部门要及时回应律师调解工作的立法需求,通过立法对律师调解予以规范,进一步促进律师调解发挥职业优势和价值。律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特长,担当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使命,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薛林;王雪燕;沈晨玲.多元路径下律师调解机制的思考——一种折中方案的提出[J].法律社会学评论.2018,11:23-26
[2] 胡铭;赵青航.协同主义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J].浙大法律评论.2021,10:23-25
作者简介:邓乐(1977年5月)、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地方法治与政策研究部副研究员、哈尔滨市中兴大道125号,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