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
郭鸣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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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鸣森,.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J]. 法学学报,20249. DOI:10.12721/ccn.2024.157085.
摘要: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备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是现行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无法有效运行,这类现象亟待加以改善。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方法不足、责任追究力度不强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仅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律问题
DOI:10.12721/ccn.2024.15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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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些年来,我国各个地区的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道,涉及到建筑裂缝、下沉、坍塌等等,究其原因在于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仍有待完善,不能有力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脚步。为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的相关研究势在必行。

1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内容

1.1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是界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主体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建筑用户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相关人员需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进行赔偿。例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73人死亡,2人受伤,法院对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最终导致“11·24”特大事故。同时,丰城发电厂冷却塔施工方、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就事故遇难者赔偿方案的制定和赔付标准做出公开解释,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1.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的是建筑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酿成了质量安全事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照等处罚。比较常见的是承包单位私自转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会对承包单位予以严惩[1]。例如,北京京达宏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承揽“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19号3号楼三层S3-30单元装修工程”的内装修工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住建委对该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为56350元的行政处罚。

1.3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引起重大质量安全的情况,将对刑事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单位需缴纳处罚金,个人则面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例如,港珠澳大桥试验数据造假事件,负责混凝土质量检测的实验室存在伪造数据、替换测试样本、隐瞒测试情况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导致了不合格的混凝土被误认为合格,有可能对桥梁的安全性构成威胁。2019年,18人串谋诈骗罪成立,被判处3至32个月的刑罚不等。2021年7月,该案二审改判,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决定对12人中的11人加刑,判处有期徒刑12至24个月不等。

2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立法不完善

《建筑法》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需要参考的重要法律法规,自《建筑法》实施以来只进行过一次修改,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导致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需求不匹配,难以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起到有效指导和有力约束作用。同时,《建筑法》中涉及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内容比较有限,法律条文的描述不够清晰,还与《质量管理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产生了冲突,容易在司法执行时出现争议。

2.2监管主体不明确

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较多,包括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检以及工商等部门,可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对各部门的监管责任予以细致划分,导致监管职责交叉,部门之间缺乏协作,资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监管效率低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无法准确判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推进困难重重。

2.3监管范围和监管方法不足

纵观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施现状不难发现,通常只是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监管,忽视了项目设计、招标、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监管范围狭窄,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质量。而且监管方法比较落后,从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获得的数据信息易于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失真,难以及时挖掘出隐蔽的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容易受到虚假不实信息的蒙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2.4责任追究力度不强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中明令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分包行为,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此类方式参与到建筑施工中,甚至有些施工队伍是临时组建的,施工过后原地解散,之后出现质量事故却找不到责任人,导致质量责任追究难度较大。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较小,与获得的高昂利益相比不值一提,致使不少施工单位知法犯法,加大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率。

3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优化策略

3.1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需要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修改与其他法律条款相互冲突的部分,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充分展现三法、三条例、两解释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方法等重点事项,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与此同时,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实行,对实行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实际工作开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优化和完善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可行性,最终推广到其他地区,从而保障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3.2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主体

由于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主体较多,需要各部门之间能够明确职责,密切交流与配合,因此,在法律法规中要详细说明各主体的责任,提高所有参建部门的重视度,促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人员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落实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一旦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充分参考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化解各监管主体间的矛盾,防止出现职责交叉和追责难题。通过监管主体协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共享资源和信息,共同进行信息分析,找到建筑工程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依照法定程序由专业部门和人员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2]

3.3扩大监管范围,优化监管方法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中要明确监管范围,全面覆盖整个工程实施阶段,依照监管程序开展对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尤其是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所处主体地位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防止建设单位为通过质量检测蓄意捏造工程数据。同时,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法,体现出信息时代特色,要求相关主体能够保证建筑工程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作出关于工程质量的准确判断,在多个平台及时公开监管结果以及违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警示其他建筑行业避免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和质量监管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力于在建筑行业中构建风清气正的环境。

3.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追究是建筑工程质量的最终保障,将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效能。建筑工程低廉的违法成本和高昂的经济效益形成了鲜明对比,充分表明当前立法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切实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于那些明知故犯引起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严惩,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主任和刑事责任,敦促相关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运用精细化管理方式,落实各类主体的质量监管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规范[3]。除此之外,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与保险公司缔结合同,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可预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程参与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平衡风险和利益,会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结语: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要依托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立法方面的问题引起的质量监管缺位、监管范围小、责任追究难度大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质量监管主体,扩大监管范围,优化监管方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从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建筑工程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1]麻大雷.试论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J].居业,2022,(02):162-164.

[2]王思锋,马悦轩.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0,(03):149-150.

[3]李颖.建筑法律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中的作用[J].建筑结构,2022,52(1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