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刘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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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钊至,.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J]. 法学学报,202410. DOI:10.12721/ccn.2024.157094.
摘要: 文章探讨了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特别关注其在人工辅助生殖中的技术争议。指出解决冷冻胚胎纠纷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以助法院准确判定相关法律主体的关系。介绍了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包括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提出冷冻胚胎应属于“伦理物”,即在法律上具有特殊人格和伦理属性的物体。
关键词: 法律属性;伦理物;人体冷冻胚胎
DOI:10.12721/ccn.2024.15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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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辅助生殖中的冷冻胚胎技术

冷冻胚胎是通过体外试管技术经过培育后冷冻在接近绝对零度的存储器中的胚胎。从细胞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类是由受精卵不断分化发育而来。通常人们是通过性交从而使得男性生殖细胞精子与女性生殖细胞卵子相互结合成为一个单独的细胞即配子,配子经过发育成为受精卵后进一步发育成一个新的生命。这是在人类生物学还未取得重大突破前的唯一生殖方式,随着人类的生物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发明出区别于传统生殖方式的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即通过非自然手段改变传统生殖模式下配子结合的方法与步骤,将配子直接从身体内取出,通过科学手段进行初步处理后进行冷冻存储,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把形成的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最终发育成胎儿进行分娩的过程。

二、确定冷冻胚胎属性的重要意义

(一)解决冷冻胚胎纠纷需要确定冷冻胚胎的属性。随着人类医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快速发展,通过冷冻胚胎技术来获得后代的办法造福了广大不孕不育患者,不过这也对现行法律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为现行法律是建立在自然生育的基础之上,法院在遇见冷冻胚胎的相关案件时陷入了巨大的被动,法院不可能在现行法律中找到有关冷冻胚胎纠纷的法律适用,法院难以认定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所以很难判定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义务,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或相关法律不完备来拒绝裁判和拒绝受理,所以法院只能通过法律漏洞的填补来给予法律解释。在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出现后,许多冷冻胚胎相关的纠纷成为法院必须解决的疑难问题。“宜兴冷冻胚胎案”[1]经过两审终审,从一审以“体外保存的胚胎具有生命潜能,不得像一般物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作为理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到二审认为 “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包含了未来生命的特殊物,比一般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作为理由认定双方父母都对冷该胚胎享有处置与监管之权。虽然一审与二审做出了不同的裁判,但是两个法院都认为该胚胎包含发育成生命的潜力,不应该作为一般物进行对待。因此从该案件中我们也得到了一系列的问题,目前的民法体系中,人与物是完全不同属性的存在,那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过度物,如果认定存在过度物,则需要确定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是根据哪些规定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很明显这些问题在二审中,法院通过一种巧妙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裁判,两审法院都没有对这些问题能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是我们应该去思考的问题。

(二)人体冷冻胚胎属性的争议

1.主体说。主体说主张将未发育成胎儿的胚胎视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认为该胚胎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认为人体胚胎属于离开人体的组织,应该视为“限定的人”[2]。这个观点是以人体冷冻胚胎具有自然人的特征与属性为基础,认为胚胎已经是一个自然人,只不过这个自然人正处于人类发展阶段的早期状态,再经过正常的生长发育后便能够成为法律事实上的人类。这个观点还主张受精卵与胚胎都不可以销毁和抛弃,应该视为法律上的人,享有自然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地位。

2.客体说。关于冷冻胚胎能否有资格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客体说持否定意见。客体说则主张将胚胎作为一种物,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物的特征与物理属性,物格分为三种,即生命物格与抽象物格和一般物格。脱离母体的各种器官与组织,其法律属性是存在争议的。在献血、器官移植越来越普遍的现代社会,客体说支持者认为必须将这些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物定义为法律客体,这些物的所有权首先应该是属于这些器官和组织的提供人。对这些器官和组织的物权转移应该适用动产转移的相关规定。不过这些物一旦移植进入人体,便不再属于客体物。所有这种非一般物的形态应该属于有“生命”的物,因此属于物格中的最高格的物即生命物格。冷冻胚胎也同样是这样的生命物。

3.中介说。

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也有学者对主体说和客体说都持否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介说。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是属于人与物之间的中介物,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既不是民事法律主体,也不是民事法律客体,而是属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过渡性存在。

三、人体冷冻胚胎应属于“伦理物”

我国一直采用主体与客体两分的法律体系,不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出现了同时具有人格属性与物的属性的产物,人体冷冻胚胎便是技术进步带来的产物。作者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应该为伦理物,伦理物的意思是“包含潜在的生命可能或者来自人体之物,其同时具备人格属性与物的属性”。由此可知虽然叫做“伦理物”,其本质还是一种物,但是其与普通物不相同,伦理物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

冷冻胚胎是脱离人体之外的存在,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在脱离的人体之后,脱离的部分便不是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人体之外的物,理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客体的存在[3]。冷冻胚胎本身作为精子与卵子的结合物,在脱离人体之后便是独立存在的,因此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冷冻胚胎的存在有着重要意义,其不但可以满足不孕不育患者生儿育女的希望,还可以满足现代人类医学研究的需求,能够推动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

冷冻胚胎是有体物。胚胎本质上与苔藓与绒毛是同一类东西,同任何一种动物的卵并没有太多区别[4]。现代科技的进步推动了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发现细胞核具有全能性,体细胞只是高度分化的细胞,理论上对存在细胞核的体细胞进行去分化,使体细胞回到原始状态,对体细胞进行处理,每一个细胞都有发展成完整个体的潜能[5]。要是按照冷冻胚胎属于主体的理论,那么每个含有细胞核的细胞都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这是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人体冷冻胚胎拥有人格属性与伦理属性。

第一,冷冻胚胎之所以有人格属性,是因为冷冻胚胎与普通物相比,具有天然的发展成人的潜在能力,这是生命规律所赋予的能力,拥有这种可能性是因为冷冻的胚胎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发展成自然人,这种生命规律赋予的能力是其他普通之物所无法拥有的。即使有些普通物拥有人格象征意义,那也只是具备人格象征的纪念品,而不会拥有潜在人格。再者,冷冻胚胎是通过夫妻双方的生殖细胞进行结合后的产物,其中含有夫妻双方的基因,也就是说胚胎拥有自然人全套的遗传基因,故其载有人类所具有的人格利益与人格属性。这里也涉及生育权的问题,生育权指的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涵括生育之自由、不育之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之自由[6]。由夫妻双方提供的生殖细胞形成配子形成的冷冻胚胎,其主要价值是为了实现夫妻双方生儿育女的希望,所以冷冻胚胎在某种程度上是依赖生育权所得到的产物。生育权本质上是人格权,因此冷冻胚胎拥有人格利益和人格属性。

第二,冷冻胚胎含有伦理属性。这一点意在为保护和尊重冷冻胚胎所具有的生命潜能,是生命伦理的价值体现。虽说冷冻胚胎可以给人类带来福利,也同时产生了一些伦理问题,比如冷冻胚胎理论上可以长期保存延长人类的生殖期限,这会带来生活家庭中的伦理问题,比如夫妇双方在生育一胎后保存了冷冻胚胎,在一胎长大成人生儿育女后将此冷冻胚胎进行母体植入后生产,那么家庭辈分错乱的伦理问题便会产生。因为冷冻胚胎应该归于生命伦理的范畴,所以在解决冷冻胚胎相关问题的时候应该从人类权益本身出发,以保障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的,作出理性选择,而且必须尊重生命伦理的道德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晶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继承问题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9.

[2] 邓彪.论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20,28(04):25-31.

[3]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8.

[4]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

[5] 张波. 8-细胞期胚胎注射检测小鼠诱导多能干细胞的全能性[D].河南大学,2012.

[6] 贾爱玲.“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J]..兰州学刊,2017,11:131.

作者简介:刘钊至(1998-),男,汉族,新疆塔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