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9
1 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的历史探源
1.1裁判委员会是党领导下最早具有司法性质的机构雏形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该纲领性文件第三条指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1]安源工人俱乐部采用苏维埃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早期工会组织采用民主的集权制。[2]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正是在苏维埃管理制度基础上,采用早期工会组织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民主的集权制及由极小基本组织而至于极大的阶级组织的原则,逐步进行组织机构建设。李立三就安源工运史研究问题答北京大学历史系教师王兴提问时指出,当时工会简直是半政权机关,也是苏维埃的雏形。[3]裁判委员会作为安源工人俱乐部的具体办事机构,在中共安源路矿支部及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4]裁判委员会已经完全具备司法属性及功能的组织机构。裁判委员会集收案、调解、裁判、处罚于一体,调解前置,裁判结果公开,与此同时,裁判委员会对工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裁判委员会是党领导下最早具有司法性质的机构雏形。从组织机构成立的时间维度来看,裁判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党史及法治建设史上最早具有司法性质功能的机构雏形。1923年8月5日,朱锦棠所作的裁判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中有所提及,自裁判委员会成立以来,五六月受理事件情况。实际上,裁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明的裁判委员会成立时间为1922年5月。实际成立时间与批准设立时间略有差异。1923年7月,经安源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批准设立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1925年9月,裁判委员会因安源工人俱乐部被武装封闭而停办。裁判委员会共有三届,裁判委员会实际存续时间虽不足三年,但已具有现代司法的样板、雏形及精神内核。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早期开展工人运动及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均在进行司法探索实践。1925年6月19日,省港大罢工设立会审处;1927年3月18日,七里坪革命法庭设立;1928年1月24日,遂川县工农兵政府内设裁判部,同年5月,永新县工农兵政府内设裁判委员会;1928年8月,福建省永定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设立裁判处;1931年3月,成立赣东北特区法院;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1934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设立;1937年7月9日,在陕甘宁边区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1年9月1日,设立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49年10月22日,在北京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后续相继成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组织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存有裁判委员会的缩影,裁判委员会的司法理念、合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普法宣传、裁判公告等形式一直沿用至今。裁判委员会开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无产阶级司法实践探索的先河,为之后的各历史时期司法制度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裁判委员会也为之后各历史时期司法探索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安源是党领导下最早进行司法探索实践的阵地,也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红色司法实践探索的发源地。
1.2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的组织概况与工作机制
1922 年5月1日,安源工人俱乐部正式成立,以“保护工人的利益,减除工人的压迫和痛苦”为宗旨。因在群众集合作工场所,交际的纠葛,人欲的冲突,实在是势所难免,为促进工友自治,维持公共安宁,安源工人俱乐部设立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产生于安源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会,裁判委员会也是最高代表会的直属机构。后因参照苏维埃俄罗斯的组织,安源工人俱乐部拟制一个较为进步的组织法,遂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裁判委员会分属于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总代表会议及百代表会议负责。执行委员会是受总代表会议及百代表会议的委托,处理俱乐部一切事务。安源工人俱乐部执行委员会下设十个专任委员会,其中包括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拟定《裁判委员会简章》,规定了组织机构、任期及会议制度、工作程序等内容。1923年8月5日,安源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裁判委员会简章》。《裁判委员会简章》第二条规定,本委员会设委员七人,任期半年。裁判委员会委员长由七位委员推选。委员长长驻俱乐部,且需负本委员会全责。裁判委员会设立日志制度,委员长负责记录每日办理事件及判决情况等。窿内主任每隔3天审阅一次日志。裁判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两次例会,分别为每月一号及十六号下午一时召开例会,讨论裁判委员会的全部事项。裁判委员会设问事处,作为裁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裁判委员会开创红色司法制度建设的先例,也是党领导下最初的司法尝试。裁判委员会孕育15项“司法之最”,形成了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党领导下最早的司法理念,即依法据理,优先调解,依法裁判,定分止争。党领导下最早的合议制度,克服个体司法独断,促进“司法民主”的实现。《裁判委员会简章》第二条规定,本委员会设委员七人。从1923年5月至1925年9月,历经三届的裁判委员会委员人数均由七人组成,均为单委员数。裁判委员会的合议制理念及委员单数制度对后续的司法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如今,合议制依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均为单数制。党领导下最早的普法宣传,《安源旬刊》曾多次刊发普法宣传文艺作品及诗歌等文学作品,劝告工人洁身自爱、戒除不良习性。
就裁判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而言,裁判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所限制及调整,最初是“为处理本部部员间或部员与外人间所发生纠葛之纷争而设”。最初的受案范围较大,包括处理部员于外人之间纠纷,超越了俱乐部的活动范围。1924年9月,裁判委员会将受案范围调整为“掌理本部部员间之纠纷及违犯本部部章公约等事项”。受案范围更加精细明确,且符合工作实际。裁判委员会设立公开制度。惩罚规则公布施行,裁判及时公告,粘贴布告,公之于众,对应现在的裁判公告及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2 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的实践进路
2.1根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安源路矿工人运动是中国共产党最初领导工人运动的完备典型。安源工人俱乐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逐渐形成以党为核心、以青年团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以工人俱乐部为公开组织形式的工人阶级队伍。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司法主张为裁判委员会的司法实践探索提供思想指引。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阶级斗争、司法探索实践及民主革命提供正确的方向。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该草案明确提出“改良司法”的要求主张。实践证明,在党的领导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裁判委员会,逐步打破反动当局对司法的垄断,逐步践行党的正确主张。
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裁判委员会组成员来看,在三届裁判委员会委员中,绝大多数委员是党组织早期发展的党员,也是党组织培养的工人运动骨干分子。裁判委员会委员均由最高代表会推选组成,而最高代表会是由安源工人俱乐部各工作处选出的代表组成。从工作报告制度来看,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每届委员长记录每日所办理事件之各种判决,每月组织召开两次会议。裁判委员会委员长定期应向最高代表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按照安源工人俱乐部会议惯例,每月开每工作处全体代表会议一次,讨论该月经过之大事,讨论各该工作处之问题。安源工人俱乐部工作报告制度及议事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对裁判委员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
2.2根本价值:坚持以工人为中心
1921年9月,在安源路矿工人中,颇具势力的帮会组织成立贵族式的湖南中华机械工会安源分会,但该分会排斥绝大多数矿工,也不能代表绝大多数矿工的利益,因而不能真正为工人谋利益。毛泽东多次来到安源实地考察后提议,组织成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以解除工人所受阶级压迫与痛苦为宗旨。裁判委员会在中共安源路矿支部及安源工人俱乐部的领导下,坚持以工人为中心,在处理工人各种事件纠纷时,始终站在工人的立场,真正为工人排解痛苦,维护工人的权益。裁判委员会是站在工人立场上的司法实践探索,坚持以工人为中心,这也是裁判委员会工作的出发点及落脚点。
裁判委员会作为党领导下最早的司法性质的机构雏形,其调解及裁判工作始终坚持以工人为中心。从裁判委员会的处罚机制及罚没收入去向来看,裁判委员会设立的初衷即为促进工友自治,维护公共安宁。裁判委员会的最终目的即为解决工人矛盾纠纷,为工人提供司法服务。1923年8月5日,朱锦棠委员所做的《裁判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凡由罚工所收入款项,俱充本部工人图书馆书报费,概不做别用。裁判委员会罚没收入充公并均用之于工人事务之中。从裁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来看,裁判委员会注重调解释理,采用解释方法,平心静气,阐述道理,开导工人,促使双方互让,和平解决。恳挚劝导工人,字里行间透露出以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也体现司法服务过程的人性化。从工人传唱的民间歌谣内容来看,裁判委员会维护工人权益,也得到广大工人的拥护和赞誉。工人为此编唱民间歌谣《劳工记》,称赞俱乐部“又办学校裁判决……天赐工人福滔滔”。
2.3根本方法:坚持调解与处罚相结合
裁判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公正解决工人的纠纷,维护工人内部团结,凝聚工人斗争力量。裁判委员会所受理的事件纠纷,优先采用调解及解释的方法,阐明大义,依法据理,促使双方和平解决。裁判委员会以调解为主,裁判处罚为辅,调解与裁判处罚相结合。坚持调解与处罚相结合是裁判委员会处理工人矛盾的根本方法。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事件,最大限度争取调解,恳挚的劝导,大限度化解矛盾。对于情节较重的,由主任团商酌办理,并与之以相当的处罚,切实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裁判委员会拟定惩罚规则,并由安源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会议通过公布施行。裁判委员会依法据理,其“法”即为裁判依据。安源工人俱乐部以部章公约作为合法设立及正常存续之依据。部章公约具体明确规定了部员行为准则、惩罚措施和从重情节,裁判委员会作为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的执行机构,保障部章公约等有效实施。裁判委员会的裁判依据包括俱乐部章程、最高代表会的议决案、厂规、专门惩罚规则。裁判委员会调解与裁判相结合,对于严重为违反俱乐部规章,破坏公共利益,扰乱秩序等,依据俱乐部章程、最高代表会的议决案、厂规、专门惩罚规则等,采用记过或罚工的方式进行处罚。
3 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的现实启示
3.1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安源工人革命运动是在以毛泽东为首的湖南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兴起的。党的许多著名活动家和重要干部,都曾奉派到按原工作或巡视指导。在他们的帮助下,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安源路矿工人阶级斗争实践,经过斗争实践锻炼,写下中国革命史上光辉的篇章。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指引下,在毛泽东所提出的“衰而动人”及“弯弓待发”等斗争策略思想影响下,安源路矿工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安源工人俱乐部及裁判委员会的成立,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党的正确指引。人民司法建设探索需要科学思想的指引,需要先进党组织的领导,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无论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还是新时代新征程上,都应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坚持党的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司法工作的基石,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新时代新征程,司法建设工作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将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民司法工作的各项层面。与此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善于从政治角度把握及思考案件,善于把握政治大局,不断提升政治领悟力及政治执行力,做好政治和业务的有机融合,履职尽责,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3.2以司法为民为宗旨
在裁判委员会成立以前,安源路矿当局已经设立了司法科,其目的是为调解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但安源路矿当局的司法科腐败不堪,并没有为工人伸张正义,反而直接以罚款为主,严重背离司法的本质及宗旨。据安源老工人朱子健回忆,当时“工人打了架司法科就捉了,罚三至五元。”自裁判委员会成立后,裁判委员会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以工人为中心,恳挚劝导与正当裁判,赢得工人的拥护与认可。而安源路矿当局的司法科门可罗雀,成为空寂的“冷衙门”。司法工作为人民,人民也拥护司法工作,两者互为支撑,并存共行。
人民司法工作要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机关要不断创新司法为民举措,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民生问题着手,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以更优更实的“司法供给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守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外,司法审判工作要健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更加优化诉讼服务各项机制与一站式建设的协调配套, 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人民群众能力和本领。
3.3以公正司法为指针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没有公平正义,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难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裁判委员会持正道公平之法,依法据理裁判,维护工人团体秩序,团结及凝聚工人力量。裁判委员会的各项司法制度建设,孕育15项“司法之最”,最早的司法理念、最早的司法工作原则、最早的受案范围、最早的裁判公告等,为裁判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的独立裁判提供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制度体系的创新,也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公平争正义的作用。从中国共产党早期司法实践探索,到后续各历史时期的司法实践探索,一直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民司法探索实践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央档案馆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联合编辑.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4.
[2]中共萍乡市委《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编撰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3]中共萍乡市委《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编撰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下)[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4]张丹.从安源工人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看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司法探索[J].党的文献.2022,5:8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