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家正式有了民用核设施建造和运行的顶层法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500号令)、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对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和核报检等提出更为详细的管理要求。
一、法规要求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0号)
条例从标准、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了规定。
泵归类为核安全机械设备,泵制造厂需取得设计和制造许可。
监督经验:泵制造厂所持有的设计资质通常不包含抗震分析、机械密封设计、电机设计,需要外委设计。泵制造厂所持有的制造资质中通常不包含电机、机械密封、铸锻件、静密封件等,需要外委采购。所以在核级泵设备招评标和供货合同签订时需要仔细审查厂家外委分包项目是否与其设计和制造许可证中的分包范围矛盾,存在需要分包而没有分包的情况。
2、《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HAF601参照国务院第500号令要求编制的部级法规,从许可、质量管理与控制、报告与备案、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
该法规仅仅针对国内的设备供货商,是对国内设备供货商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核安全机械和电气设备。
监督经验:在核级泵设备制造开工会时需再次仔细核对厂家的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范围,避免厂家的许可证不能覆盖其承接的产品,否则需要做样机进行鉴定。如:参数(流量、扬程)、结构(单吸、双吸、单级、多级、立式、卧式)、材质(碳钢、合金钢、不锈钢)、典型设备等是否能够覆盖。若厂家许可证能够覆盖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但厂家的样机(许可证中的典型设备)参数不能全覆盖合同的技术参数要求,需要按照经过设计方批准的鉴定程序或大纲进行样机鉴定,或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标准试验鉴定,如RCC-M《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 E5000 泵的确认及验收试验。
核级泵供货厂家须在设备开工制造前30个工作日内需要按照HAF601中报告与备案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备案,所以需要在开工检查时查看厂家向华北核与辐射监督站(简称华北站)进行设计和制造备案的红头文件,并检查华北站的回文。
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新版HAF602在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比2007年版本,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职责变化最大。新版法规规定:由III级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以及审查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2007年老版本规定以上要求均可由II级无损检验人员完成。
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新版HAF602在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比2007年版本,对于取证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了,取证人员学历为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而2007年的老版法规规定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5、《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HAF604是依照国务院第500号令要求编制的部级法规。HAF604从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做出了规定。
监督经验:泵类设备供货商所采购的进口核安全级设备用于泵组配套,如阀门、阀门电装、仪器仪表等设备时,由于采购的量较少,无法对国外供货商的供货进展进行有效管理,这些供货商通常也与工程总包单位也签订了类似的设备供货合同,这时可以借助工程公司的资源来帮助国内供货商督促国外供货商的供货进展。
二、技术导则
针对核级泵类设备,《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HAD601/01-2013)为泵厂家做模拟件取证的重要依据文件。
规定了模拟件选用原则和主要模拟工艺,并规定在结构上,多级泵可以代替单级泵;双吸和单吸可以互相代替。
1、2、3级泵类设备主要模拟工艺包括:焊接、热处理、检验、机加工、动平衡试验、装配、功能性试验等。
三、核安全监管机构补充解释说明
1、国核安发[2016]79号—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
该通知对于核级泵类设备大家关注的问题给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该通知文件中将监管的核级泵类设备划分为:离心泵、往复泵、屏蔽泵、其他类型核安全级泵。
反应堆冷却剂泵(核主泵)分为轴封型、屏蔽型和湿绕组型三类,制造厂应分别申请相应的设计、制造许可资质;
设计院所持核安全一级反应堆冷却剂泵设计许可资质不分泵型;
反应堆冷却剂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和电机承压壳体(指的是AP1000或CAP1400屏蔽式核主泵)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1、2、3级泵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2、国核安发[2016]211号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2016年修订)的通知
该通知对于核级泵类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给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核级泵类设备设计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技术:选材,结构设计,水力设计,设计验证(仅限于设计评审和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其他计算方法),鉴定试验要求及大纲,制造、检验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核级泵类设备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技术:
核安全1级主泵:装配、焊接、动平衡试验、功能性试验;
核安全2、3级泵:最终机加工、装配、焊接、动平衡试验、功能性试验。
监督经验:在审查厂家的质量计划时,需仔细审查制造的工序安排,避免出现关键工序分包的情况。尤其是对承压边界的零部件,由于泵厂家的铸锻件通常是外委采购的,所以承压部件泵体、泵盖的最终机加工是不允许进行分包的。
以上为核安全法规在核级泵类设备质量监督过程中的简要经验总结,希望为核级泵类设备质量监督同行提供借鉴,共同努力提高核级泵类设备供货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