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算法和人工智能系统
学者们对什么是算法的定义术语意见不一。根据单个术语定义算法,如抽象状态机(数据结构)或递归器,不足以封装其整个范围,因为“算法二元性似乎是计算机科学的基本原则”。这个过程是通过代码启用,代码是通过用某些编程语言向计算机提供算法指令来实现。因此计算机程序包括表达算法(指令)的编码序列。
算法具有各种控制结构,分为算法子类别,每个子类别都需要根据其控制功能获得新的定义,例如“排序”和“搜索”算法。预测算法尤为重要。预测算法是预测建模的一部分,这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固定的过程,旨在尝试根据历史数据预测未来结果。机器学习算法主要分为两类监督和无监督。
无监督学习算法从未标记的数据集中找到隐藏结构,“因为目的是让系统对相似的数据进行分组”。监督学习算法根据标记输入(即“标记数据”和所需输出)检测结构。如果数据包含图像,那么此类标签可能包括性别、大象或西瓜。监督学习算法在标记数据上进行训练,以形成算法模型,即人工智能系统,这些模型可以应用于“看不见的点”进行预测。
预测算法是社会引入人工智能系统最常用的算法。事实上他们的影响是广泛的。通过计算确定刑事判决、个人是获得贷款还是被大学录取、我们的“新闻提要”等方式影响当前事件以及未来的事件。有时这些系统是开源的,但通常权利人寻求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来保护其商业模式。应考虑版权的适用性。
二、欧盟知识产权框架下算法的法律保护
(1)版权
版权是否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引发了激烈的辩论,特别是在作者身份的概念方面。2Selvadurai和Matuionyte指出“目前扩展到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性质和范围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欧盟成员国如何保护算法本身也各不相同,例如在意大利但德国不受保护。不同的实践模糊了当前框架使算法方法或结构的版权资格评估变得更加重要。
由于算法可以表示为计算机程序并构成软件的一部分,因此它们有两种可能的途径可以吸引版权保护:这些国际文书都没有定义计算机程序,但WCT第2条规定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被排除在外。算法似乎不属于其范围。这些案例表明CJEU严格遵守软件指令提供的定义。根据Bezpečnostní和SAS研究所的说法,算法的源代码吸引了版权保护,但算法本身构成了计算机功能。综上,该指令不为算法提供保护。因此,算法未能单独获得版权保护,作为其根据软件指令支持的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
(2)专利
人工智能系统基本上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然而,如图所示,如果作为CII提交,可以获得这些系统的专利,尽管这条路线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使用。从国家专利局获取相关信息也证明很困难:只有芬兰、捷克共和国、立陶宛和葡萄牙的专利局能够提供有关人工智能系统可专利性的统计数据,而其他人则表示,他们没有国家统计数据,或者这些数据不容易分发。
专利赋予发明人排除他人利用其发明的专属权利,并作为产品、方法或使用索赔提交。要获得保护,必须满足三个主要标准。首先它必须是新颖的,要求发明不能成为最先进技术的一部分,即在申请专利申请之前在全球范围内不可用。 其次必须有一个发明步骤,意味着它对一个擅长第88条的人来说是不明显的。第三必须具有技术性,通过创造服务于特定技术目的的技术效果或通过适应特定的技术实现来证明。
在转向算法之前要注意,计算机程序和数学是否具有专利性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自1978年以来,欧洲专利局(EPO)已经发布了3万多项软件专利, EPO总裁表示2010年计算机程序索赔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
(3)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算法和数据
鉴于算法的一般匿名性和商业价值,它们有资格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谷歌、Facebook和雅虎!例如,算法是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包含所有类型的信息,因此与算法相关的培训数据和其他专有信息属于其范围。个人的个人数据也可以包括在内。尽管EUTSD允许各国通过超过指令中规定的国家条款,但144个商业秘密通常保护信息免受不公平竞争和商业使用,但正如EUTSD第16条所阐明的那样,不会“创造任何对专门技能或信息的专属权利”。
商业秘密仅保护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EUTSD承认这些行动中的每一项行动都变得合法的情况。例如允许以公共利益为由披露或履行行政和司法职责。尽管纳入了公共利益例外,但EUTSD不包含任何公共利益补救措施,如强制许可,这意味着必须规避或披露商业秘密以便为算法透明度铺平道路。当商业秘密构成人工智能系统不透明的原因之一时,这是有问题的。
三、结论
本文表明需要紧急重新评估人工智能系统和算法如何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以有利于商业成功和社会的最佳利益。尽管鉴于版权和专利法的不确定性,目前对商业秘密法的依赖在商业上是可以理解的,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商业原因必须与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相平衡。
由于个人无法获得影响其生活的广泛而重要的决策过程的细节,因此平衡并不完好无损。从知识产权旨在促进的目标来看依赖商业秘密也没有道理的。因此根据专利法或版权法移动人工智能系统和算法不仅对社会至关重要,且对整个知识产权系统的完整性也至关重要。知识产权法需要范式转变以承认人工智能是创意或技术艺术,使其有资格获得版权或专利保护。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部门应该接受,目前使用贸易保密法来保护公司的人工智能是一个“糟糕的”解决方案,造成危险的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版权保护将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但允许对系统进行研究,在必要时获得强制许可,它会在为“创意”作品设计的框架下压缩技术系统。最好的答案是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以纳入算法、算法模型及其定制的数据集:将有助于提高系统的透明度,不仅公开其功能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更深入了解哪些系统实际存在。当前我们授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好、坏和丑陋”三重方法的斗争中专利是唯一“好”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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