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全面振兴是这一战略的方向和目标。全面振兴体现在哪些方面?怎样才算得上全面?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进入新时代后,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事关农村文化振兴和农民全面发展问题,但这些年在农村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原有的乡村生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在农村的脱贫攻坚阶段,还是乡村振兴的新时代,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和保障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现状
2006年2月,国务院转发各部委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将“养老服务业”定义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的服务行业。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多方面原因导致城乡养老服务保障差距越来越大,这就有悖于国家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思路,也就必然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夕阳无限好,晚霞别样红。勤劳一生的农村老年人本应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幸福。但通过对剑阁县及周边地区不同地理位置、不同自然条件和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村落走访、观察和思考,笔者特别感觉到农村人比城市人老的更快。比如相同的七十岁,城市老人在完成抚儿育孙的事务后,有可以相对独立支配的退休金,或者在城里享受繁华,或者到农村去体验生活,或者行进在旅途中。但农村老人在七十岁完成抚育儿孙任务后很难享受到那样的老年生活。同时,在广大农村,还普遍存在着难以改变的几种养老情形:
(一)农村居民多对养老院有一定的偏见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剑阁县秀钟乡、柳沟镇等大部分农村乡镇都建造了当地的养老院,但至今没有看到这些农村养老院赶上城市养老院的发展水平,甚至很多的发展都处于停滞状态。究其原因,农村人大多数对老人入住养老院有一定的偏见,认为老人进了养老院远离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在养老院有吃有喝地坐等老去,是子女不孝顺的表现,所以一方面老人子女囿于他人的偏见,宁愿让父母在家当“空巢老人”,另一方面老年人自己也不接受去养老院过集体生活,觉得仿佛是被子女抛弃。
(二)儿女轮流供养,老年人在“夹缝中”养老。
古人说:“积谷防饥,养儿防老。”虽然随着时代变化不少老年人已经改变观念,不完全地依靠子女生活也不住在子女家中。但在农村地区,许多坚守传统观念的老年人希望与儿女同住养老,且有时为了公平起见,兄弟姐妹轮流供养老人。但是现实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计较得失的情况,让父母反而难以安心养老。
(三)完全把养老希望寄托于子女,反而老年生活不幸福。
古巴诗人何塞.马蒂说过:“我望着摇篮,我的儿子在成长,我没有休息的权利。”这精准地描写了父母对儿女忘我付出的情景。在农村一些家庭里,为了儿子的工作和婚姻,父母把所有的积蓄都拿出来了,认为这样全身心的付出,将来可以靠着与儿子过上质量较好的老年生活。可事实上,如果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儿子的收入不高等情况存在,父母完全靠儿子养老是指望不上的,两、三代人住在一起也会是生活一地鸡毛,养老生活难以顺心。
二、导致农村养老问题的原因
就目前研究情况而言,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和制度保障短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持续加快,国家财政在养老方面的投入存在着巨大的压力,在农村尤其突出。农村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第一产业,面对“未富先老”的庞大人口群体,地方财政很难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加之这些年农村生产力水平仍不发达,公共服务体系也不完善,导致大多数农村地区即使有养老服务机构,却因养老服务资金的“虚脱”而成为摆设的情况存在。其次,在中国城镇化速度加快的情况下,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投入不足。虽然国家在提倡“城乡统筹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但是城乡老年人享受着不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却是不争的事实。比如,从养老保险的制度上分析,城市实行的是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制度性社会福利,而农村则是个人投入为主的集体保障,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上存在制度差异。
(二)传统孝道文化受到冲击,基层引导力度弱
在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中,尊老敬老爱老意识强烈,老年人对内是一家之主,有着家族威望和话语权,在外受到年轻人的尊重,这样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曾经是中国成为世界文明古国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在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我国农村的许多人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学习还是一知半解,却以标榜时髦立新的借口,把中国传统文化中许多美好的精神连同“孝道”伦理观念给丢失了。同时不少农村老年人缺乏依法维权与自立自强相统一的养老意识,还沉浸在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上。陈旧过时的老一代观念常与青年人自以为是的时髦观念发生冲突,形成新的社会问题,而基层政府在这方面的引导教育又相对较弱,导致农村中由此引发的连锁性社会问题不断增多。
(三)观念落后,农村老年人缺乏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意愿。
老年人口占比越来越大以由此衍生的诸多社会问题,使得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农村人口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意愿却很不积极。一是许多农村居民宁可存死钱,也不舍得拿钱去购买社会服务;二是农村老年人收入较少,缺乏自己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能力;三是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较少,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少,服务质量不高,难以调动农村人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同样制约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也容易滋生农村养老的社会问题。
(四)法律援助少、维权难,导致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突出。
在以经济效益为主要指标评价地方、评价家庭的社会风气越来越浓的现阶段社会,有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创造财富的能力降低,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话语权逐渐丧失,孤立老人、嫌弃老人、虐待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相互间推脱赡养老人的责任,甚至遗弃老人。多数老年人也不会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且真正帮助老年人维权的地方干部、亲戚邻居都很少,认为“那是家务事”、清官也难断、“不愿意得罪人”。这些情形会使老年人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老年人自残、自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农村养老服务的完善对策
哲学家康德说过:“老年时像青年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它的晨歌;老年人,好比夜莺,应该有它的夜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乡村振兴起步之时,建立符合中国农村实际,与城市化文明进程相协调的农村养老服务机制已成为乡村振兴中备受人民关注的焦点。能够保证居民的晚年基本生活且不至于陷入贫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和优秀民族都不能回避的责任。以下几点是笔者对改善农村养老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要常态化研究农村老龄化发展的基本态势。
目前,中国农村老龄化的态势稳中有升,即使国家三胎政策实施后,年青一代很少有人意愿多生育子女,加之城镇化人口流动,农村人口的结构变化将更加明显。例如,笔者所调研的剑阁县秀钟乡青岭村20年前有村民1434人437户,但到目前仅有人口1221人。其20年间的人口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该村20年的人口变化情况来看,与全国老龄化趋势基本相符的,青壮年劳动力不断流入城镇,导致农村老龄化程度更甚,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任务迫在眉睫,我们在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服务系统工作中,也需要有动态的思维去研究、去实施,去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
(二)农村的家庭养老在弱化但一定不能少。
在中国的传统型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主要依赖的家庭养老方式正经受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和冲击。首先是在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影响下,家庭结构小型化且数量增多,“空巢老人”增加;其次,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的攀升,家庭成员长期的聚少离多,农村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往往失去依托。在此情况下,农村的家庭养老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更多的新困境。
尽管如此,家庭养老仍然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家庭养老历史悠久,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管社会保障体系多么完善,老人的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健康需求等都离不开家庭,否则老年人会有离开家庭的严重失落感,感受不到完全意义上的幸福。另一方面,家庭养老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形成完整的系统,它既可以吸收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变化,进而走向新的家庭养老模式,又因为永恒的亲情责任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的照料和精神需求。因此,在乡村振兴中,我们需要将家庭养老模式的建设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载体,以创新的其他养老服务模式作为农村家庭养老的必要补充,才能建设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三)社区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依托。
虽然社区养老方式不可能完全代替家庭养老,但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从文化基础来看:《礼记》中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以及从《孟子》中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传统敬老观念在广大农村还是有深远影响的,它与社区的“熟人文化”相融合,也使得不少的老年人容易接受社区养老这一新方式。
截至2020年12月,剑阁县已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8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57个,村级养老服务站471个,全县三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但据不完全调查,全县农村老人愿意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仅有13.5%左右,愿意在老年服务机构参加义务工作的占51.2%左右。这说明农村老年人在提供养老机构服务方面有很大的潜力,但愿意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又很低。由此可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不易、健全更难,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的工作中,解决这一困难是不可能回避的,因为农村社区养老的实质就是农村各种养老资源的整合与应用,其核心是村民的合作参与,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村内老年人共同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与农村的家庭养老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形成较为完整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措施可从一下几方面着手:
1.经济支持:农村社区可通过政府财政的再分配、集体经济的整合、银行的优惠贷款、社区农户的出资、社会力量的捐赠、老年人力所能及的劳动收益等多元化途径筹集解决。
2.生活照料:社区可培训专业照护人员,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入住、照料、及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专业服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上门服务。同时老年人本身也有成为志愿者的能力和潜力,可鼓励支持有能力的老年人参与社区老年工作,既有利于同一群体互帮互助,也能提升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价值感。
3.日常生活:可以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利用乡间民俗活动丰富老年生活,还可以用乡规民约的形式建立探视制度,让老年人子女、亲戚或社区青年定期或不定期探视老人。同时在乡规民约中建立和完善“乡贤”推选制度,形成尊老、敬老之风,在社区内建设“幼有所长、壮有所为、老有所尊”的民风秩序。此外,社区还可以鼓励村民建立和加入各类自愿服务组织,开展系列服务老年人的志愿活动,让社区养老方式在乡村振兴中有效地成为农村养老的重要依托。
(四)政府是农村养老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
农村社会养老事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晴雨表,是政府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地方政府要做好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的责任主体,要对农村老年服务工作有明确的定位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导的同时也不能大包大揽,可从以下重点工作着手:
1.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购买养老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合作,创建更多的就业机会、引进更多的开发农业农村的技术资源、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大农产品流通渠道,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有了夯实的经济基础夯实和政策保底,农民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能力就能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业就能不断发展繁荣。
2.优化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而言,农村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紧缺、专业能力不足。对此,可以完善专业培训制度,搭建平台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制定和落实服务人员的补贴制度,保障他们从事服务工作的基本待遇;并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增强党和政府及社会层面对他们工作的认同感,全方位引导人们对这一行业的正确认识。保证养老服务业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性和社会认可度。
3.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对农村养老院的创办给予金融服务支持,采用财政税收对养老服务行业予以支持,税收照顾、租金减免、资金补贴、金融扶持等多种优惠政策。同时优化融资政策,扩大投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投入到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建设之中。
4.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地方法规和民约中,要加大敬老孝亲的正面导向,加大老年工作领域的依法治理规范力度,保证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在建设美丽乡村大业中,全面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5.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搭建多元化养老服务平台。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国家的投入也还有限,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水平亟需提高,且农村大多数老年人更愿意选择家庭养老。因此,我们可以在家庭养老方式创新的基础上,建立以自然村或管理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中心,创办“医养护一体”的服务方式,供老年人自由选择,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对需要长期照料的老年人和“五保老人”,可给他们提供选择长期住养老院的机会。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可建立幸福互助院,给老年人提供自给自足、互帮互助的养老环境。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创办“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机构。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总体来说,新型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建设,应当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互助管理、自主选择”的原则,统筹农村养老服务资源,挖掘农村养老服务潜力,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模式,为农村留守老人和独居老人创造相互关照、相互帮助、快乐和谐的生活环境,同时以道德教化、法律治理为主要手段,形成尊老孝亲敬贤的社会氛围,创建崭新的幸福乡村新局面,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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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齐梓皓(1995-),女,汉族,四川广元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