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宁土地问题思想的形成过程
列宁在苏俄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他的土地问题思想随着时代条件和革命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后,每个农民都得到了一小块土地,但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牢牢掌握在地主手中,农民想要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必须向地主支付大笔赎金。列宁对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根据其基本内容的变化,这一发展过程可分为初期探索期、形成发展期和成熟完善期。
(一)1893-1917年 列宁土地问题思想的初步探索期
列宁在《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中,根据土地占有和使用对农民进行了初步分类,并说明了资本主义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是造成农民分化的主要原因,列宁指出阶级斗争与土地问题之间的联系。1902年,他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指出:“这个斗争是为了实现全世界社会民主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我们宣布阶级斗争是一切‘土地问题’中的指导原则,这样就能坚定不移地同无数拥护不彻底的含糊不清的理论的人划清界限。”
1905年以前,初步形成了以“收回割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纲领。当时,土地斗争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农奴制的残余,为农村阶级斗争的发展和乡村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随后,又指出:“最主要的土地改革措施——土地国有化,在一个警察国家中必然会被歪曲并且会被用来模糊运动的阶级性质”。1906年,列宁撰写了《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在文中他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部关于土地问题的方案归结为四种:第一种是没收地主土地并平分;第二种是不应当没收地主土地;第三种是没收地主土地并实行国有;第四种是转让地主土地,实行地方工有。在这几种方案中,列宁首先否定了第二种和第四种,留下土地平分和国有化两种选择,事实上,此时列宁更倾向于土地国有化的方案。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才得以不断发展与完善。
(二)1918-1921年 列宁土地问题思想的形成发展期
从1918年到1921年,列宁在他的一系列文章和著作中,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这一时期是他的土地问题思想的形成发展期也与苏俄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制度时期相对应。这个时期,苏俄在世界历史上建立起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引起了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恐慌和仇视,他们更害怕苏俄造成的革命影响,害怕十月革命给欧美和其他国家工人阶级指出的解放道路。为了挫败国外敌对分子的武装干涉、战胜国内反革命分子的叛乱和保卫十月革命的伟大成果,苏维埃俄国开始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1918年11月,列宁开始提出共耕制问题,在一次贫苦农民委员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谈到前一阶段的土地分配问题时说:“分地只是在开始的时候是好的。它是要表明土地从地主手里转到农民手里。但这是不够的。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在1918年的俄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中又指出:“利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的城市工人与贫苦农民的联盟,利用关于由小农经济转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代表站在无产阶级方面的农民的现代理论家把这种形式成为土地社会化)的法令,以便稳步地过渡到共耕制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农业。”列宁对这一思想进一步发展,把共耕制看成是摆脱困境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并在全俄土地局、贫苦农民委员会和公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只有共耕制才是一条真正可靠、真正能使农民群众更快地过上文明生活、真正能使他们同其他公民处于平等地位的出路,而苏维埃政权现在正竭力通过渐进的办法一步一步地实现这个共耕制。”他在年起草的《俄共(布)纲领草案》时,又提到了共耕制。同年底,他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努动组合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指出:“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阶级,只有在事实上向农民表明了公共的、集体的、共耕的、劳动组合的耕作的优越性,只有用共耕的、努动组合的经济帮助了农民,才能真正向农民证明自己正确,才能真正可靠地把千百万农民群众吸引到自己方面来。”
1919年1月初,列宁在全俄粮食作会议上总结了全国的粮食征收工作,认为实行余粮收集制是保障粮食收购数量的唯一办法,他指出:“余粮收集制是以征集所有的余粮,建立强制性的国家垄断为前提的。当时不可能有其他的办法。”余粮收集制在短期内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余粮收集制也直接导致了劳动成果和动定额的挂钩、排斥市场规律和招市场机制调节生产,列宁开始思考走合作社的道路,形成了他的合作社理论。
(三)1921-1923年 列宁土地问题思想的成熟完善期
余粮收集制造成工农关系极为紧张,列宁也意识到调整粮食政策的迫切性,他指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领导阶级、统治阶级,应当善于指导统治,以便首先去解决最迫切而又最‘棘手的’任务。现在最迫切的就是釆取哪种能够立刻提高农民经济生产力的办法。只有经过这种办法才能做到既改善人生活状况又巩固工农联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要做到这一点,就非认真改变粮食政策不可。”这一时期,列宁的土地问题思想日趋成熟与完善,最突出的标志是合作社理论和土地国有化思想的成熟与完善。列宁逝世前不久口述的《论合作社》一文就将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上升到新的高度,指出,必须要以合作社制度来引导农走向未来。他说:“由于我们国家制度的特点,合作社在我国具有非常巨大的意义……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
二、列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内容
列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是在继承马克思关于土地问题的理论基础上,结合俄国社会现实不断发展成熟的。列宁以土地国有化为目标,围绕俄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灵活的对土地政策做出适时的调整。
(一)土地国有化的思想
列宁关于土地国有化的思想,对马克思关于地租理论的正确认识,立足俄国资产阶级革命发展实际,科学判断俄国农民革命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列宁认为“俄国革命只有作为农民土地革命才能获得胜利,而土地革命不实行土地国有化是不能全部完成其历史使命的。”列宁认为要促进俄国农业经济的自由发展,就必须要铲除一切土地上的特权,消灭土地私有制,这只有通过将土地收归国有,实现土地国有化来实现。一方面,列宁认为土地国有化符合农民的利益。“欧俄 1050 万农户共拥有 7500 万俄亩土地。3 万个大地主……总共拥有 7000万俄亩土地。”列宁通过一系列土地占有的数字,得出了大地主与农民在土地占有上的巨大差距,列宁认为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农业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
(二)平均分配土地的思想
从俄国的现实国情来说,俄国的小农经济还广泛存在,强制性的国有化不仅会打击农民积极性,影响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进程。从农民自身来说。土地平均使用是农民的愿望,符合农民的利益诉求。最后,列宁指出,不论平均使用土地还是土地国有化,在消灭地主阶级大地产这一点上是没有分歧的,对于满足人民利益巩固工农联盟,为过渡到社会主义奠定基础。
(三)共耕制的思想
面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武装干涉,列宁提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土地上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实行共耕制。农民通过劳动组合的形式,参与集中劳动,在公共的土地资源上获得集中分配的土地,最终的产品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获得。很显然,这种共耕制的形式具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列宁指出“分地只在开始的时候是好的。”而对于农业的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农民的改造而言,这是远远不够的。共耕制是促进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有效形式。但这种共耕制仍然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对于长期受小农经济滋养的小农而言,他们的利益实际上遭到了侵犯,共耕制注定要破产了。
三、列宁土地问题思想对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启示
(一)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本国的国情
1.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
目前,土地问题在我国表现的非常突出。近些年,大量的用于耕种的土地都被买卖用作了房地产开发或者是其他的非农产业,农业用地不断地在减少。为了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很多地方政府也开始征用农业用地,用作公共设施建设,进行“村改局”的建设,这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这项工程的征地决不能侵犯维持农民正常生活所需要的土地数量。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人口还是占据的大多数,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活保障。劳动力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这就要求在集约化的生产中,要有足够的土地来保证。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开始离开土地而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村大量的土地被闲置,这必然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制定土地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土地的正常流转进行政策上的保证,发挥现有的生产力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2.充分考虑农民对土地的依存需求,“被城市化”现象不容忽视
在 1918 年初,列宁曾对《土地社会化基本法》草案进行补充:“如果土地不适用于耕种(如用于建筑、文化教育、特殊行业等等),拨地面积由地方苏维埃斟酌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的需要,根据申请土地的目的的社会必要性决定之。”虽然这只是一个草案,但从中可以看出列宁对保护农民耕地所作出的努力,以苏联当时所处的形势来看,政府对征地就可以对耕地的保护产生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也在积极的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的控制农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并且提出了 18 亿亩的耕地红线。虽然这些管制取得了一些成效,18 亿亩的耕地红线还没有被突破,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保护农民耕地任重而道远。目前,土地问题在我国表现的非常突出。为了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很多地方政府也开始征用农业用地,用作公共设施建设,进行“村改局”的建设,这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土地制度及变迁必须以满足农民利益为基本要求
由于俄国农民在当时俄国革命中的特殊地位,列宁特别注意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列宁曾说:“公社和共耕社不应当与附近农民隔离,而是要努力改善农民经济。”这说明,列宁认为,不论采取多么好的土地耕种形式,这一形式都要依靠农民来实现,最终的目标都得是让农民的经济条件得到改善。由于共耕制这种制度虽然体现了社会会主义国家应有的生产关系,但是在当时条件下却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列宁选择了放弃共耕制,实行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的使用方式,允许农民自由支配劳动产品的土地制度。 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使农业发展有稳定积极的环境,另一方面,农村的经济水平发展上去了,农民跟政府的配合度会更高。 土地制度必须在满足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这就要求,土地制度的变迁不仅要以农民民利益最为基本要求,还要以其作为土地制度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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