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合理及可靠是火灾初期人员疏散逃生的有力保障,由最新颁发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9条可见,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建筑及场所明显增加,如何正确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相关条款并在设计实践中准确合理地运用,变得尤为重要。
1、灯具型式选择(A/B型):按照GB51309-2018第3.2.1.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A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分析1:距地面8m以上的灯具必须采用B型灯具么?个人认为,当高度不是特别高(超出8 m不很多)、天花具备布灯条件且能满足应急照明照度值的情况下,尽量采用A型灯具,因为此空间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一定是A型灯具,二者可以共用同一台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当高度超出8 m很多,类似中庭以及高大的厂房以及体育场馆等适合采用B型灯具,此时该空间内的A型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与B型灯具需分别设置A/B型集中电源;分析2:“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是指某栋建筑单体内么?个人认为是指某栋住宅楼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不超过33 m无消防电梯且无加压送风的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二类高层以下住宅建筑,才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
2、标志灯规格选择:按照GB51309-2018第3.2.1.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分析1:对于下方安装的距地面0.5m的疏散指示灯,也要执行中/大/特大型的规格么?个人认为,对于楼梯间内、窄走道内下方安装的距地面0.5m的疏散指示灯,无论室内高度是多少,均可以选用小型标志灯;分析2:当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上方安装了非小型(即中、大、特大型)标志灯,安装高度可以采用2.2~2.5m么?个人认为,只要选用了非小型(中、大、特大型)标志灯,安装高度宜在3.0~6.0m之间(依据GB51309-2018第4.5.10、11)。
3、方向标志灯(双向)的应用:按照GB51309-2018第3.1.4“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分析1:每个防火分区均设有两个疏散出口,等同于两种疏散指示方案么?可以在中间部位设置左右箭头的方向标志灯(双向)么?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种疏散方案,应按最短路径疏散,不能在中间部位设置左右箭头的方向标志灯(双向),且按照《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图例21项“方向标志灯(双向)”明确标注“仅用于指示状态可变场所”;分析2:状态可变场所在什么情况下出现?个人认为,所谓状态可变场所是指当一个防火火分区的两个疏散出口之一属于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情况,当被借用的防火分区不具备疏散条件,则该疏散出口标志灯应为E/N疏散出口/禁止入内型,此时才可能用到方向标志灯(双向)。
4、应急照明配电箱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情况对比:1)设置场所对比: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可见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场所要求明显严于应急照明配电箱;2)防火分区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只要求应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并未提及人员密集场所与否,也不存在多个防火分区共用的情况;3)楼梯间型式的限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受楼梯间型式的限制,在回路数不超的情况下,楼梯间完全可以与疏散通道等场所共用同一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综上,在具备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等设置场所的情况下,优选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方案,节省造价且便于日常检修及运行维护。
5、系统类型(控制型式)选择:按照GB51309-2018第3.1.2“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其它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分析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某一栋建筑物么?个人认为,是指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属于集中报警系统以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所有建筑,不只是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某一栋建筑,此情况下应将所有建筑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线引至消防控制室的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分析2: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属于区域报警系统)采用了集中控制型系统,控制线引至何处?个人认为有两种情况:1)整个项目设有消防控制室,则将该建筑单体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线引至消防控制室的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2)整个项目未设消防控制室,如果选择了集中控制型系统,则将该建筑单体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线引至有人值班的值班室,严格来讲未设消防控制室就不属于真正的集中控制型系统,此情况下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强调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分析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可以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么?个人认为如果整个项目设有消防控制室,则可将该建筑单体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线引至消防控制室的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只起辅助的锦上添花的作用),由于该建筑单体内并未设计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时无法探测报警,无法实现联动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的集中控制功能,故不属于真正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只有当人为发现火灾通知了消防控制室,才有可能启动应急照明系统,故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强调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6、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按照GB51309-2018第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4略;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性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分析1:只有选择了集中控制型系统,才需要增加非火灾状态下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0.5h),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不需要增加此时间;分析2:具体设计中在蓄电池处标注“初装量”正确么?个人认为蓄电池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充放电,容量会随着充放电次数成比例衰减,不同类别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允许的充放电次数和衰减曲线不尽相同,故在不能确定蓄电池具体型号的情况下,不应标注初装量,而应表达为“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的放电时间数值”,以满足规范要求。
7、应急照明照度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0“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2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3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以上应急照明照度值规定与GB51309-2018第3.2.5条有所不同,由于GB55037-2022比GB51309-2018晚颁布四年,个人认为GB55037-2022第10.1.10条属于对GB51309-2018第3.2.5条的修正,应该按最新的GB55037-2022第10.1.10条执行。
总之,随着规范不断推陈出新,纠结点会逐渐明朗,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