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自愿和民主的原则上将生产者和经营者联系起来,实现相互帮助和农村资源共享,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1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合作社再审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被认为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点培育对象,通过提升小农户的资产和盈利能力,合作社有望成为乡村振兴阶段实现农村社会善治的关键组织基础。但是,尽管乡村振兴赋予了合作社前所未有的制度优势,但“弱者联合”的美好愿景转变为现实,却面临着实践和理论上的诸多挑战。从实践层面来看,十年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百万级的数量增长,但已有研究警醒我们,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并没有真正达成社员与受益者相统一的本质规定,大多数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仍然是以“公司+农户”为主,合作社的受益者只是其中的精英群体或部分成员,由关键内部人控制的农民合作社俨然成为个别经营者的“私人作坊”,组织内部矛盾冲突、侵害社员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合作的信任机制崩坏,以合作社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初衷只能沦为美好想象。面对层出不穷的痼疾,研究界甚至对合作社的治理效能提出质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理不善
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村民合作成立,但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管理培训和运营培训,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市场营销的能力差,没有做好农产品的销售和规划,缺乏农产品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知识储备,不重视对专业管理型人才的培养,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受阻。
2.2产业发展不平衡
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有些农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落后,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不能真正联系广大农民群众,起不到辐射带头作用。一些地区农民合作社与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相关的合作社的总数可以达到80%以上,但是加工服务业和仓储物业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滞后。
2.3农民合作社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责任主体不明确
各个农民合作社经营项目不一样,农民们盼望各个合作社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社会服务链条,来满足他们农忙时的各项需求。这项工作现在主要由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承担,但是他们也只是负责对上级单位的专项资金进行分解安排,协助上级单位组织事后验收,并不具备全面的组织领导职能。新挂牌的振兴乡村局三定方案尚未出台,现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化农民合作社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责任主体的工作,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单位,统筹协调难,工作推进慢。
3为乡村振兴构建高质量农民合作社的建议
3.1重视对人员的培养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应鼓励其学习最新的技术和知识,让更多的农民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管理效果,要重视对管理人才和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另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社员综合素质,让社员懂法守法。
3.2以强化村级服务作用,补齐服务体系的缺环
政府公益服务的局限性以及企业服务的趋利性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缺环的主要原因,补齐缺环应以强化村级服务作用为抓手,把合作社村级服务作为整个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万精油”,哪里缺位补哪里。合作社村级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农户,是农民最信赖的农事服务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上发挥着直接有效的作用。现阶段,襄阳市乡村级别合作社的服务能力还较弱,要强化其内联农户外联经济技术部门和各合作社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
3.3优化合作社外部制度环境,营造动态能力提升的外部环境
政府部门依据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应当在政策建构上避免合作社依靠政府补贴来获取利润或者资源,从而按照市场运行的法则,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靠动态能力提升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如,建构基于市场的补贴机制,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监督机制,按照合作社的市场行为绩效来进行补贴,避免直接的利润转移。整合合作社内部和外部制度,建构基于动态能力的有效制度结构。由于合作社内部和外部制度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相互约束机制。如,合作社内部建立基于市场竞争优势的绩效考评机制,而政府部门在扶持制度方面,同样建立基于市场销量和质量统一的补贴机制,从而形成内外部一致的、基于市场竞争优势的动态能力获取激励制度。
3.4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建立专门的劳动奖惩机制,针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支持,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信息化技术发展的今天,可以建立农业信息网,在农业信息网上构建农民合作社网站,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还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宣传农产品信息。
3.5建章立制强化对合作社的资金流监管力度
首先,要加强农民合作社资产统计与产权登记管理,完善农民合作社资产评估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合作社资产出租、出售等问题,以防止农民合作社资产流失,确保农民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其次,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积极发挥合作社内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也要切实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国家补助资金切实给合作社发展带来实效。
3.6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盈利性的组织,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能够获得更多利益。要加强对内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完善,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加强对农民的统一管理,引导农民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则进行利益分配,构建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保证农民的利益。
结束语
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的农民生产组织机构,能够带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收入水平,扩大本地区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帮助农民更好地脱贫致富。为此,国家应该大力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利用农村地区的资源发展地区品牌效应,为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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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杨世睿,男,汉族,四川西昌,管理学博士,西昌学院讲师,企业管理。
2李荣刚,西昌学院,615000
3刘虹杉,西昌学院,6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