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精准扶贫——以江西吉安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为例
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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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经济法视角下的精准扶贫——以江西吉安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为例[J]. 电子商务进展,202211. DOI:10.12721/ccn.2022.157204.
摘要: 贫困曾经在我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在付诸努力脱贫攻坚,本文以经济法的视角去看待江西省吉安市的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分析经济法对扶贫的指导作用,以及提出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防止脱贫者复贫。
关键词: 扶贫;经济法;精准扶贫;电子商务扶贫
DOI:10.12721/ccn.2022.15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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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扶贫理念

扶贫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是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贫困在我国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现象,这也意味着扶贫工作不仅任务重,任务难,时间还久。过去,我国的扶贫基本上是粗放式扶贫,即扶贫不区分地区贫困原因、贫困环境、帮扶对象贫困程度状况,统一扶贫方式、扶贫政策。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进行扶贫攻坚考察,期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

精准扶贫是指针对贫困地区不同贫困原因、贫困户不同贫困程度和贫困状况,使用科学的规划和方式对是否为贫困户进行精准辨别,对其贫困原因进行精准分析,以求选择合理的扶贫方式进行精准帮扶的扶贫方式。

二、精准扶贫中的经济法诠释

精准扶贫的最终目标是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内在目标与经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非常契合,扶贫本身也体现了许多经济法原理:

(一)扶贫本身是对经济法中的以社会为本位原理的诠释

不同于民法以人民个体为本位,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相较于个体利益,它更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甚至在面对有些情况,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会选择牺牲掉一部分个体利益来成全社会整体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将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对立起来,二者之间的真实关系应该是社会个体利益被包含在社会整体利益之中。维护现代社会中的独立个体利益,也是维护现代社会总体利益的题中之义。贫困人口的存在,导致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而扶贫工作,正是对这些贫困人口的独立个体利益的维护与发展,相应的,扶贫工作也是对社会总体利益的维护。所以说,经济法中以社会为本位的原则在扶贫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二)精准扶贫体现了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精神

经济法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市场失灵”,这意味着经济法的注重保障实质公平,并且这实质公平强调的是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缺一不可。扶贫目的是消除贫困现象,减少贫富差距,让人们达到共同富裕,精准扶贫在此之上又更加强调了扶贫工作的效率和扶贫的实际成果,其所重点关注的是找出导致贫困人们的根本原因,并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对不同原因不同情况的贫困户制定相匹配的扶贫方案,真正地让扶贫精准化。这也是对经济法保障实质公平的精神的体现。

(三)扶贫体现了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协调性发展原理

过去,贫困地区经济水平和生产力相当低下,一些地方甚至达到衣食无保的程度,当地人们为了摆脱贫困,会选择伐木卖树、过度捕捞打猎等违背自然规律、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赚钱,这导致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越来越差,许多扶贫的产业难以扎根发展。而现在的扶贫已经转向开发式扶贫,引导教育当地人民,在摆脱贫困的过程中,尊重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找到本地优势,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经济,此举不仅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还为当地贫困人民创造了脱贫机会和特色经济,是一种能做到生态环境与人可持续发展的扶贫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中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在扶贫工作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除此之外,经济法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同样是社会贫困的存在与持续的原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在市场的作用下极具效率,社会财富极大地被创造出来,但同时,马太效应的产生也不可避免,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富者越富,穷者越穷,市场便逐渐失灵。经济法认为,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干预,从而对市场失灵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补救,减缓或者消除市场失灵的现象,但是,政府方面也不是完全“靠得住”,一方面,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支出者是分离的,这会导致扶贫工作以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运行,外部就会出现负效应;另一方面,政治中的贪污腐败等行为,让扶贫工作的事迹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扶贫工作停滞不前的情况,这就是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双重作用,贫困现象逐渐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扶贫与经济法的内在核心价值、目的、原则等法的理念非常契合,所以,合理运用经济法,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对排除扶贫工作中的许多根本性问题有着很好的效果。本文将以江西吉安扶贫工作为出发点,以经济法的视角看待和分析精准扶贫。

三、江西省吉安市的电子商务扶贫

江西省吉安市,地处江西省中部,与湖南省邻接,近罗霄山脉中段,文化底蕴浓厚,历史悠久。十三五期间,吉安有国家贫困县5个,贫困村570个,出现如此之多的贫困县和贫困村,根本原因是地区交通落后,人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以及青壮年人多选择外出务工,留守当地的多为老弱病幼,生产力低下,对先进的科技和网络接受程度低,致使当地经济落后其他地区。

面对吉安市的贫困现状,江西省吉安市选择了多重扶贫方法,这其中电子商务扶贫举措起到了重要作用。江西省吉安市党组织、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共同发力,推进电子商务扶贫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第一,吉安市政府和党组织积极而又科学地对吉安市电子商务扶贫工作进行了支持、引导和推动,吉安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加快电子商务在全市行政村全面落实、加快农村电商快递共同发展奖励措施等一系列文件,鼓励与倡导贫困地区人民投身到电子商务扶贫中,这也为吉安市电子商务扶贫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中遂川县与万安县特别组建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为当地电子商务扶贫制订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为电商扶贫建立了政策优势。

第二,吉安市的电子商务扶贫工作不仅有政府的有效干预,还有许多企业的主动参与和帮扶,拼多多,京东,阿里巴巴,淘宝等电商企业与吉安市进行合作,电商企业的加入,不仅带来了广阔的平台,也给扶贫的工作者们和参与者们带来了很大的信心。

第三,扶贫工作者与参与者针对电子商务扶贫的多样化帮扶方式。比如吉安市遂川县、万安县建设了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补助脱贫站点、提供了电子商务免费培训服务等方式,帮助了众多农村人民、贫困群体以及农村大学生,让他们能更快地进入现代开发式扶贫工作中来,更快地适应新模式新技术,此举也加快了当地网商、网点的迅猛发展。

四、经济法对吉安市电子商务扶贫的保障

吉安市5个国家级贫困县,570个贫困村能够成功脱贫,其创新的电子商务脱贫方式在扶贫工作中占据很大功劳,而能够取得如此成效,经济法对当地扶贫工作起到的保障作用同样功不可没。

(一)吉安市针对电子商务扶贫进行了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政策制度的供给

扶贫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利益激励机制以及有效投资机制的建立,而经济法非常擅长建立此种引导机制,因为经济法内在核心一直强调政府不能完全游离在市场之外,政府应该在市场失灵时进行“适度干预”,“有限干预”。吉安市在电子商务扶贫工作中,逐步优化电商扶贫分级枢纽、方式方法以及销售平台,以此尽可能地排除影响电商扶贫安全健康运转的风险。吉安市在县级单位创设了电商服务中心、村级单位建立了电商服务点或乡镇电商服务站,分级明确的电商扶贫枢纽,为电商扶贫打下了坚实的场所基础。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对电子商务扶贫的长期发展与日后规划,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应用,投资环境和软件硬件设施,以及对财政拨款的精准把控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改曾经把拨款和物资一并拨付贫困地区,缺乏合理运用和对扶贫工作的规划的姿态。

(二)利用好当地自然资源,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同时摒弃旧时代的落后脱贫致富方式

吉安市,多山林草木,所以在多年前,许多贫困户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便会选择上山砍伐树木出售木材,捕捉野生动物卖给收野味的饭店等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致富方式,这种方式一度风靡于近山近水的贫困地区中。在现代开发式的扶贫中,应该摒弃之前的错误的脱贫致富方式,将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通过经济法建立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并将其规范化,甚至法律化。吉安市在电子商务扶贫过程中,创新了多重扶贫方式,电商就业脱贫,电商创业脱贫以及电商产业脱贫等方式方法。例如,万安县,依托自身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发展了适应当地的乡村度假旅游资源,主要是当地农家乐吃住行和旅游当地土特产和纪念品;而遂川县抓住了当地特产——狗牯脑茶的珍贵资源,创新地才用了“电商+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方式,不仅将当地狗牯脑茶的种植规模再次扩大,还拓宽了狗牯脑茶的销售渠道,大幅度提升了经济效益。不仅如此,遂川县山青水秀,森林覆盖率达87.64%,这里有大量的原始次森林,天然野桂花以及阔叶混交林地面积达到38000多亩,大量生长的野桂花是养蜂业的良好基础,年产蜂蜜近150余吨,但是,东西虽好却苦于地处深山区,难有人问津,导致贫困地区有良好资源却无法致富,而此次电子商务扶贫良好地解决了缺乏销售渠道的问题,成功带动了当地的产业经济。如此一来,当地的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带来了经济收益和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意识的双重增长,这也是对经济法所强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的一种良好诠释。

(三)对社会第三方组织的扶持以及对其的规制

吉安市电子商务扶贫达到如此成效,既有政府层面在宏观方面的经济调控以及制度保障,也有贫困地区电子商务扶贫参与者们在微观方面的内部配合,在此之外,社会第三方组织在电子商务扶贫中起到的作用也可见一斑,作为政府层面与贫困群体层面之间的中间组织,它们在中观层面起到了联接和协调传导的作用,这些组织实质上是一类独立的经济法主体。在电子商务扶贫中,政府通过这些组织向贫困群体提供资金、人力、制度、技术指导,而贫困群体的真实需求和问题,也能够通过这些组织传递给政府。基于这些特殊的第三方组织的重要性,政府对其应给予扶持,并且应以经济法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规制,保障它们能够代表、传达、保护贫困户们的切身利益,而防止其异化为食利组织,破坏扶贫工作。

五、吉安市精准扶贫下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我国已经于2020年全面脱贫,这也宣告着江西省吉安市扶贫工作的成功,但是,脱贫不代表可以放松警惕,扶贫工作中,曾经出现了一些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为了防止脱贫者复贫,这些问题应该被重视,被解决。

(一)扶贫对象的认定仍存在定位不准的问题

长期的粗放式扶贫,仍对现代开发式扶贫有不良影响,有些地方对贫困群体的认定评估标准往往还是采用显性收入这一标准来判定对象的贫困与否,让一些具有隐形收入的“假贫困户”占用了扶贫资源,而这种做法显然与“精准扶贫”的“精准”要求背道而驰,这种定性和静态化的标准会明显导致扶贫资源的浪费,影响精准扶贫的效率。

既然是“精准扶贫”,应该有针对性的扶贫,将扶贫资源送达真正的贫困户手里,这才能让精准扶贫完成的有速度又有质量。所以,扶贫对象的准确认定以及分层次细化不可忽视,并且应对认定的贫困群体实际经济状况采用定期考察的评估方式,摒弃静态化标准,及时调整帮扶对象。让扶贫资源最大化的利用起来。

(二)扶贫工作中政府处于一种过度的主导地位

在扶贫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扶贫物资的拨付由政府管理,所以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在其中起着关键主导作用,在精准扶贫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时候都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这种情况最终会形成“人治”,在具体的扶贫工作中,如帮扶对象的认定、管理时,各级政府各级部门领导干部的主观决策起关键性的作用,会出现政府频繁出台各种扶贫政策的情况,而这明显不符合经济法中对公平的追求。

面对如此情况,配套的扶贫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应以法律来规制政府,确定扶贫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构建一系列公平,高效的实施程序,防止政府的过度主导地位和“人治”模式的出现。

(三)缺乏独立的扶贫监督机构以及定期评估考察机制

扶贫工作中,一个独立的扶贫监督机构的存在能有效预防和应对一些诸如行政寻租、扶贫款项去想不明等的违法犯罪问题,而在现实中监督机构的缺乏也给扶贫工作增添了风险。并且定期评估考察机制的缺失,让我们无法及时客观地评价扶贫的实际效果。

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成立一个扶贫监督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尤其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扰,相应的,将监督机构的机制和程序法律化,赋予监督机构对扶贫物资去向、使用明细等信息的查阅权;其次,建立针对扶贫工作的定期评估考察机制,定期地对帮扶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调研了解,这样能够客观精确地了解到扶贫工作的成效,当然,也要建立相匹配的评估标准,以及制定配套的政策和规范,以确保在搜集具体数据和评估时做到有法可依。

六、结语

我国全面脱贫目标达成已近一年,脱贫工作也已结束,但是我们仍应反思过去不足,总结过去经验,防止脱贫者复贫的现象发生,同时,也应深刻理解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原理,促进社会总体利益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以后的工作中仍应充分发挥经济法功能,追求社会实质公平。 

参考文献

[1]李长健,江晓华.经济法视野下的扶贫[J].理论界,2006(03):73-74.

[2]周春雷.精准扶贫之经济法保障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04):17-18+28.

[3]敖璐.关于精准扶贫的经济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05):125-126.

[4]熊启皓.精准扶贫中的经济法保障探究[J].老区建设,2019(02):26-28.

[5]李兴双,马坤.乡村振兴视域下江西吉安农村电子商务助推精准扶贫的思考[J].黑龙江粮食,2020(11):65-67.

[5] https://m.sohu.com/a/353779770_100007212.匡羿臣、大治.【微吉安】“电商+扶贫” 双十一成为贫困户的节日.2019

[6]刘伟.经济法视野下我国地方性扶贫法规的完善路径探讨——基于省级“扶贫开发条例”的文本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11):216-218.

作者简介:李涵(1995.04—),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法律(非法学),邮编8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