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庞大、情况复杂、项目剧增的同时,建设工程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向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政府通过对建设工程实行全方位、多角度、多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从项目开始到交付使用的各个环节,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建设过程参建单位和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等有力监督,以此提高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的一环,本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2.1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现实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并不清晰,实际工作中来看,监督机构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大部分为事业单位编制,未纳入参公管理的范畴,目前暂无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地位,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与权力不统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只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议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监督与执法主体的不统一导致监督机构在发现问题时所上报的建议处罚无法对违法违规的项目和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
2.2 监督程序不规范
我国针对建筑方面陆续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还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操作性不强,廉政、勤政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监督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信息不公开、缺乏外在监督以及被监督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得不到保护等多种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容易导致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情况出现。
2.3 监督技术落后
质量监督是一项兼具技术性与政策性的工作,要保证各项目的建设质量,需要一支高素质、高技术水平的团队,以保证建筑物质量为工作目标。但是,由于各级工程监督管理部门的编制与管理方式的差异,导致各级部门的技术人员存在素质水平不平均的问题,缺少高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此外,各级部门的设备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许多地方的质量监督机构仍停留在“看、摸、敲、照、靠、量、吊、套”的抽查方式,从而影响了工程的监管力度与深度,直接影响到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2.4 没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大多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机制,因此在进行质量监督工作时工作人员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也就不能掌握监督的重点,从而就会出现质量监督过于形式化,而且技术管理也不是很明确。质量监督中技术管理机制的缺乏,导致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和标准,也就无法及时发现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从而为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策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要想建立建设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就必须先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虽然我国有着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建筑行业缺少完善的立法理论,立法程序不够科学标准等。要提高建设工程政府质量监管,需要一个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因此,要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让企业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全面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此外政府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于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规范政府对于建筑质量工程的监管行为。
3.2 转变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转变原有的工作理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行使自身职能,不插手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参加企业的管理工作,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强企业自主管理的能力,让企业能够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与自我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应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市场主体的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政府监管部门还应通过对建筑行业相关发展规律的研究,制定出相关管理政策,以此提高建筑行业的发展质量。
3.3 调整管控重心,编制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建设单位引起重视的基础上,要求各部门均能对实际问题探究与解决,要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在现场施工阶段组织各部门及人员积极参与,实施阶段有具体目标,在各方面均能认真分析。建设单位能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性宣传,依据项目综合特点,把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性普及,各部门在积极参与阶段相互探究施工内容与标准,自主意识显著提升,在相互协作与配合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降低项目施工质量管控难度。其次,编制完善的施工质量监管体系,既能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合理预判,又能把重心放在施工质量监管方面,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尤其是对突发性事件及时解决,能增强工程项目整体稳定性。
3.4 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1) 工程质量巡查监督。政府部门应转变监督方式,将传统的定点监督变为巡查监督,对建设工程进行随机巡查。目前福建省已实行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办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职责采取行政记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为此,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工程质量实体实施全工程监管,而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监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评价标准,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检查。
2) 监督管理信息化。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网的建设。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作为政府信息网的一部分是符合当前发展趋势的。建设与完善政府建设项目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信息系统在工程监管方面的应用,有助于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方式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3) 落实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包含两方面: 一是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各方主体,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问题; 二是记录建筑产品本身的不良记录。通过对质量不良行为的记录,将信息在媒体平台上公布,不仅能够服务消费者,而且能够有效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在近年来呈现数量多、技术复杂、规模庞大的趋势,面对这样的情况,要加快监督方法、方式和模式的转变,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通过政府方向的宏观监督,为建设坚固、耐久、适用的建筑物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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