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不到18%增加到2019年的60%,增加3倍多,其成绩是喜人的。但是,城镇化进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弊端。比如,“城中村”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城中村作为中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产物,国外鲜有对此问题的直接研究,但有对类似问题如“城市蔓延”“城市边缘区”“都市村庄”“贫民窟”等改造的分析。比如,Andre Thomsen(2004)分析荷兰房屋拆迁,认为拆迁改造需在生态上的实现可持续发展[1],Seong-KyuHa(2001)认为韩国政府执行的大规模迁移的补偿过低,未能真正惠及拆迁户,并运用伦理学原理进行佐证。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学者也对“城中村”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如闵一峰(2005)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运行机理图分析,得出拆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益的损失的结论[2]。高思勤、何忠万(2020)总结了广州、深圳的改造经验,提出先行试点、以人为本、平衡利益[3]。国内外的研究对进一步研究中国“城中村”改造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发,但由于不同的“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与形成的原因各有不同,所以不可照搬,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以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为例,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城中村”的改造问题。野水沟位于重庆市观音桥商圈内,北邻建新东路,南靠黄观路,西侧为建新南路,东侧为阳光海岸,占地面积约132.55亩,但常住人口不到5000人,并且以中老年人为主,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较少。居住环境较差、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利,经济状况远落后于江北区其他片区,是典型的“城中村”。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团队通过对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常住民以及其周围1-10公里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总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500份,有效问卷476份。其中,对江北区野水沟常住民采用实地问卷调查,而对周边居民采用网络问卷调查。
二、 江北区野水沟“城中村”改造困境及其原因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和实地考察,江北区野水沟“城中村”改造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境,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
1、补偿方式单一且补偿标准较低
通过对当地村民的访谈,现在江北区野水沟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单一,大部分村民不愿意接受这一补偿模式,根据问卷调查,愿意接受货币补偿只要42.86%,还有57.14%的村民希望接受实物补偿。另外,访谈中人群众,大家普遍认为货币补偿的标准也比较低,没有达到当地的市场商品房的价格水平。产生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货币补偿相对简单及操作;第二,开放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愿选择实物补偿,并且会执行较低的补偿标准;第三,政府在拆迁补偿上预算有限。另外,不对等关系下的博弈均衡在补偿标准上有分歧,政府与开发商都倾向于低补偿,而村民议价能力差,这也是导致补偿标准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2、补偿后村民生活水平降低
通过对野水沟当地居民的调查,发现他们虽然对城中村的居住环境表示不满,但对于城中村周边的配套设施(医疗,教育,购物、交通)都很满意,他们担心城中村的改造会降低他们现在的生活水平,而补偿后生活水平的下降,究其原因:一是城中村的改造会使当地村民失去原有收入来源(例如住房租金收入或者个体经营收入),他们不得已成为社会上的基层劳动者,生活质量得不到改善,甚至还达不到改造前标准。在公司或者企业上班获得收入的,公司企业一般都在观音桥商圈,上下班十分便利,而安置住房较远,可能会让他们的上下班交通成本提高,甚至导致失业。二是当地村民的学历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人口占42%)且以中老年为主(50岁以上人口占46%),再就业能力较差。也有一些人得到货币补偿后坐吃山空[4],其生活水平只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但长期没有可持续性。
3、利益冲突,协调机制不健全
政府、开发商和居民都重视自身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城中村改造遭遇阻力,究其原因是与城中村改造利益相关的政府、开发商与居民这三大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有关。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其主要行为目标是维护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同时也会考虑自身的职务晋升。开发商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开发商总是寻求以最小的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而城中村改造投资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短期内无法实现净收益,且城中村的建筑复杂、居住人数多,改造开发的矛盾冲突较多,这给开发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开发商会采用支付比较低的货币补偿方式来减少自己的损失风险。而当地村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诱导下,要求获得更多的货币补偿,或者要求给予房屋产权置换就地安置等,不与不同的行为目标导向,三者之间必然 存在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一种协调机制来平衡,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大家都认可,达成共识的协调机制。
三、重庆市野水沟改造对策建议
1、完善和细化“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地方政府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评指导意见》、《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中央政策性文件,结合重庆市野水沟具体发展情况,完善和细化城中村相关政策。比如,第一,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附着物[5]的补偿标准,保证尽可能多地考虑到各项可补偿的土地附着物,分门别类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并纳入规定中;第二,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占用的相应补偿,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使拆迁安置能够顺利进行,满足各方需求;第三,保障“先安置后拆迁”,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监管,确保“先安置”工作得到落实,减少城中村改造对村民的影响,使村民利益得到保障。
2、根据村民意愿,采用多元化补偿方式
城中村改造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城中村改造要根据村民的合理意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例如家庭人口较多的村民能够置换更多的回迁房,而家庭人口较少的家庭则选择货币补偿。通过对其他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发现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合理可行,可以合理保障村民利益需求,也可以有效减少拆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当然,也可以提供更多更灵活更有效的补偿方式让村民选择,比如,政策补偿、技术部补偿等。在补偿中要做到造血和输血功能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城中村改造中各方利益的满意度。
3、完善城中村改造后的社会保障机制
为了不上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生活水平下降,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第一,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大多数村民在野水沟商街上有商铺,现规划对野水沟具有特定价值的区域进行改造、美化、规范管理,为当地劳动力在原地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第二,再就业培训。对于中青年人,进行针对性的技能培训,缓解劳动力市场面临的结构性失业和我国职业技术人才缺失的问题。第三,低保。随着野水沟的改造,原农村低保标准也应相应提升为城市低保标准。同时放开低保申请,严加审核,对原野水沟居民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养、特殊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标准进行补助。
4、构建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开发商与村民会发生利益冲突,这需要充分分析这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应该很好地协调开发商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平衡开放商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与约束是有效解决冲突的办法,对支持城中村改造,最大化满足村民利益的开发商,政府采用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开放商的利益损失,对那些不顾村民利益的开放商应采用约束机制。对村民而言,对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的村民,政府亦可以采用激励机制,引导村民再就业,优先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创业基金、扶持基金等,对那些无理取闹,不配合城中村改造的“钉子户”,应采用约束机制来矫正其不正当分的利益诉求。
参考文献
[1] David,G Covering Uiban Sprawl: Rethinking the American Dream[J] .Publication of theEnvironment JournalismCentre,1999,3-25.
[2] 闵一峰.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经济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5.
[3] 高思勤,何忠万.浅析城中村改造现存问题及其发展方向[J].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2020(05):27-28
[4] 刘臣华.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青岛大学,2020.
[5] 徐聪. 城中村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作者简介:
朱雍琳(出生年份2001)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省无锡市,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税收学
刘梦婷(出生年份200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省徐州市,学历:本科,研究方向:财政学
周倩(出生年份2000)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省无锡市,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