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经济法规制
傅绍东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傅绍东 ,.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经济法规制[J]. 中国经济,20214. DOI:10.12721/ccn.2021.157033.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二年以来,中国商业经济处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状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越演越烈,而处于知识信息的时代中,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商业秘密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经济竞争中的核心资源,被称之为“秘密武器”。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有些人为了获得巨额利润或者其他目的,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复杂,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客体认定的复杂化,经营者、非经营者、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有可能侵犯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权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目日趋上升,侵犯涉及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后果日益严重。
关键词: 经济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DOI:10.12721/ccn.2021.157033
基金资助: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1.1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源自国外,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我国古代也有“祖传秘方”、“单方”、“秘诀”等类似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渊源已久,但国际上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一直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

目前,世界各国队以商业秘密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横发展,相关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缩小界定差异,世贸组织的《TRIPS》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的信息”,同时规定了这种未披露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因此,TRIPS协议也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具有抽象性,但该规定可以很好地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理念融为一体,反映并且适应了当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特点。在具体立法上,各国可以根据TRIPS协议的宗旨、精神,灵活结合本国实际,做出适合国情和时代发展的定义。

而商业秘密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体现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的这一规定分别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概括,但该概括任具有抽象性,在认定何谓商业秘密时难以准确把握,具体操作性差。

1.2 商业秘密的范围

从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法律规定,更多是通过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凡是符合要件的即视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目前国际国内法律界对于那些秘密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由于立法和立法者认知的滞后性,不可能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出全面、固定的解释,但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正表现出商业秘密的范围在不断拓展的趋势。不论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都应当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构成要件,围绕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素,即商业秘密权是一项绝对权、支配权,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性为认定。

1.3 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的分类在各国的法律中有所不同,在综合各国法律及国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技术秘密,指从经验中或技术中发展得来,能够在实践中如工业生产、技术研发、数据开发等活动中发现和利用的信息。“技术秘密通常不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某项具体的技术或专利活动中,并且属于运用主要主要技术时必须具备的技巧或者经验而发挥作用的信息。”

经营秘密,即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关管理方法、经营方法以及与之有紧密联系的信息和材料等。例如客户名单、销售规划、价格报价、网络信息以及招投中的标底等

管理秘密,指在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过程中产生的能够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规则、管理方法、管理类型等等。

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及评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是商业秘密的内在构成要件。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地将实用性解释为价值性,那么据此可推断我国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实际即为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这三性,可以说这是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内涵的深入认识和研究的成果。

我国《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将“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规定为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要件,说明我国法律要求保密措施的采取以合理为标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保密措施的具体内容及程度的要求普遍比较宽松,只要权利人能举出一点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都能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经济法规制的意义

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强调加强经济法规制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特有优势,明确经济法规制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核心地位。其次深入了解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经济法规制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明确完善我国在经济法规之中对商业秘密额护的抽象原则及具体思路。

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往往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因而经营者们不惜一切代价加大研发投入以获取商业秘密。伴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部分经营者采取更复杂、隐蔽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更挫伤了研发者的积极性。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研发者的劳动成果,需要完善经济法规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签订的国际协议中,很多内容都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之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不清晰甚至一片空白。完善在经济法规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方面是我国尽国际义务的体现,但重点是督促我国弥补相关立法不足。

参考文献:

[1]郑璇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2]葛丰.中国经济周刊[J].人民日报出版社, 2020(11).

[3]许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事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