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直供政策改革对终端销售影响研究
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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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 天然气直供政策改革对终端销售影响研究[J]. 天然气进展,20221. DOI:10.12721/ccn.2022.157127.
摘要: 本文分析了天然气直供定义,对国家及地方直供重点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并对现有政策进行深度解读。
关键词: 天然气直供;大用户;终端销售
DOI:10.12721/ccn.2022.15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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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直供的定义

天然气直供就是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大用户直供”是天然气“X+1+X”运行模式下应运而生的新的经营模式,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终端用户的用气成本。

“大用户”主要是根据燃气用气量来划分,各个省市地区的“大用户”评价基准也不同。目前,山东省的“大用户”政策是指年用气量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工业集中区、清洁化采暖、热电联产等燃气项目;浙江省的相关文件也明确了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用户中购买方的准入门槛为年用气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以上。

2.天然气直供重点政策的梳理

(1)国家层面的有关政策

2012年《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1]

2013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确定了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目标,首次提及“对燃气发电等大型用户,要尽可能减少工期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15]351号),提出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

2016年,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文件提到“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

2017年,《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的,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给予支持。

201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

2021年,国家能源局《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积极支持天然气干线管道附近的城市燃气企业、大用户等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直供、直销合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进一步表明了天然气直供的大势所趋。

(2)地方层面的有关政策及法规

自2016年以来,安徽、四川、福建、山东、广东、浙江、广西等省均出台政策,明确对天然气用户实行直供服务。围绕大用户准入门槛和与城燃企业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地方性政策:

1)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省明确了以用气量作为大用户准入门槛。山东省把大用户界定为年用气量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工业集中区、清洁化集中采暖、热电联产用气项目。浙江省的相关文件也明确了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用户中购买方的准入门槛为年用气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以上。广东省相关文件中也指出“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广西省的改革首批试点将优先考虑本年度实际用气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户。

2)直供需要考虑城燃企业。山东省下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对企业天然气用户实行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2]:新建天然气直供管道不应违背既定燃气经营区域划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济南市则规定:支持上游企业、城燃企业与大用户合资建设直供管道,供气路径应符合燃气规划;鼓励城燃企业开放已建管道并提供代输服务,代输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2020年9月,广东省在文件中提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就大用户直供方式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协商”。

2020年末,广西省在《广西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到,将区内依法获得燃气经营许可,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状况良好的燃气企业可作为输气方参与此次市场化改革,且支持区内具备资质、拥有自主气源、且具备较强气源组织能力的城镇燃气企业等作为气源方参与市场交易。此次,城燃企业作为输气方也说明了城燃管道将成为开放对象。

河北省在2020年4月1日生效的《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允许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

3)直供不需要考虑城燃企业。成都市规定“对具备实施条件的,由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经信委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安排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即不经过城燃企业,直接在气源单位接管用气”。江苏省明确了“坚持直供模式,降低用气成本,供气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各设区市不得在供应侧和城镇燃气企业及大用户等用户侧之间增加中间供气输配环节”。

新修订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采取了相对保守的立法原则,即未直接肯定直供,也未直接否定直供,而是委婉地肯定了直供的合法性。《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气源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7号)[3],其中提到“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

3.天然气直供的深度解读

1、临时性、阶段性的政策。以山东为例,山东省住建厅发布的文件,直供是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适应时间为三年,最近山东住建厅正在组织对直供政策进行评估,主要从价格降低量、供气量是否达到直供标准、安全保障如何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决定直供政策是否延续,延续时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2、直供代输费按根据订的规模按照付不议付费,如果直供规模远小于合同规定的量,按签订规模付费。

3、政府鼓励管道代输,对于现有燃气输送管大不能满足直供量需求的地区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与规划部门管道进行燃气管道规划,取得经营权的用户可以有有限建设权、直供资格用户只是可以参与管道建设的股份、分红,并不代表具有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徐士林,彭知军. 推进天然气大用户直供的政策分析及建议[J]. 城市燃气, 2020, No.545(07):41-46.

[2] 邱岩峰. 中国城镇燃气企业发展现状与形势分析[J]. 国际石油经济, 2020, 028(004):82-89.

[3] 李洁玉, 张科. 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推进大用户用气直供的思考——以陕西省为例[J]. 天然气技术与经济, 2019, 13(02):57-60+88-89.

作者简介:陈开,男,工程师,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从事燃气技术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