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也带起了一类电信诈骗产业。电信诈骗具有智能诈骗、精准诈骗等特点,导致公安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非常的棘手。为了能够科学、高效的打击诈骗犯罪分子的活动,就需要加强探究电信诈骗治理存在的困境,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电信诈骗治理路径以及经济效益,才能够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尊严。
一、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电信诈骗治理的困境
(一)信息共享难的困境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在侦办电信诈骗事件时,除了有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外,还会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有时甚至是跨境的协作,而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并没有一个较好的沟通渠道,这就会造成沟通不畅,也会影响电信诈骗治理的质量。通常各个部门都会有自己自建的数据库。但很多部门会以涉及到用户隐私为由,不愿意将数据向公安机关转移。公安机关要调取相关数据,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就延长了办案的时效,也给犯罪嫌疑人赢得了足够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的时间。
(二)侦查协助难的困境
电信诈骗所关联的犯罪行为是非常多的,比如贩卖手机卡、银行卡、为他人提供公民的信息、为犯罪人员提供改号的软件等,这是一个黑色的产业链,也违背了经济法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想要真正的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就必须要打击全部的链条。但是就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电信诈骗的环节,缺乏统一的领导。各个层级存在各自为战,重复侦查的情况。有些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往往不能够对其进行定罪[1]。
(三)跨境打击难的困境
一些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能够逃避国内公安机关的打击和追踪,将作案地点转移到了境外。可见,这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反侦察能力,且流动性比较强,甚至会在境外招募一些临时的工作人员。一些警方即使找到了境外的窝点,抓到的也是最底层的人,无法找出幕后的金主。打击不到核心人员,电信诈骗犯罪还是会不断的发生。加之有些犯罪分子的窝点设在境外,其会不断地吸取打击的教训。通过各种金融交易市场或者是地下钱庄洗钱,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的成本,也提升了打击的难度。
(四)资金难以追回的困境
利用互联网进行电信诈骗洗钱会涉及到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分散阶段,第二个是融合阶段。分散阶段又分为三类账户,分别是上游、中游和下游。当被害人的资金转入到上游账户之后,会第一时间拆分资金,再转到多个中游账户中,中游账户再细分,将资金转到几百个下游账户。下游账户的持卡人在ATM机上进行取现,最后再次进行现金的归拢。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无数个没有任何关联的账户。且在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将被骗来的资金迅速拆解。当被骗人反应过来,报警后,公安机关想要通过银行机构第一时间将资金原路返回,往往已经来不及了。
二、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电信诈骗治理路径
(一)实现多部门的强强联手,构建协同机制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互联网的背景之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必须要注重公安机关内部的协同。实现多部门的强强联手。第一各地的公安机关要借助于全国性的警务信息平台,及时的录入所侦办的各种电信诈骗的案件。针对同一个案件,必须要设置协同的机制,为各地之间的合作打下基础,实现各类信息的共享。其次在抓捕或者是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电信诈骗治理机构,在警务信息平台上及时的推送信息,统一抓捕,节省办案的时间以及经济的成本。最后为了避免出现由于证据不足而判轻的状况,针对一些特大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应第一时间在各个地域进行取证,尽可能的搜集较多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据,统一进行汇总[2]。
(二)建立反诈骗服务中心以及信息共享机制
在防电信诈骗,保证公民信息安全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但是移动运营商在其中的作用依旧是不可忽略的,其是千千万万客户的依托,更应该成为防通讯诈骗中较好的辅助者、信息的提供者。因此,可以基于现有的网络安全法规制度以及法律体系,成立反电信诈骗的服务中心,及时的监测存在异常的资金链和信息链,实施动态化的追踪。建立一个完善的电信诈骗协同治理的模式。其次,应该在内部建立反诈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国的司法部门如若在追寻电信诈骗的过程中,搜集到相关的情报信息,应及时的通知并核实,便于后期的合作侦查,联合打击犯罪活动。信息共享可以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藏身窝点处的判定、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作为境外的司法机关,应对一些长期入境旅游或者是居住的人群进行排查、关注,核实是否存在电信诈骗嫌疑。另外要做到协同调查。目前的电信诈骗案件在不断地增多,委托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必然会增加境外司法机关人员的执法负担,合作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就需要和境外的司法机关签订相关的协议,授予我国警方在国外调查取证的执法权,实现共同取证和抓捕。
(三)加强宣传典型反诈骗案例,提高群众警觉意识
电信诈骗案件发生之后,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对案件进行侦查,对赃款进行追回。其实相比于事后的破案,事前的防范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宣传电信诈骗领域,不能依靠公安机关单方面的力量,需要借助社会各个主体形成共同防范,打造一个无法被侵入的空间。比如在经济发中就强调要利用组织的作用、宣传的作用。(1)联系社会各个主体宣传电信诈骗案例。比如在医院生产区可以宣传关于新生儿补贴诈骗类的宣传单。在4S店客户在买车时,可以为客户发放关于购车退税诈骗的宣传册。在学校内部可以粘贴关于学校资助诈骗的宣传单,防止各类人群上当受骗,提前了解骗术。(2)在地铁上、社区中、车站、银行等公共领域,进行反诈宣传。(3)利用新媒体技术,制作趣味化的反诈骗视频,并将其发布在人们喜欢的视频APP上,如抖音、微视等。(4)银行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值班,针对可能被诈骗的人员,及时劝阻。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对多元主体活动进行约束
典型诈骗治理之所以难,是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链,牵扯的人数和范围比较广,为了能够体现出我国打击的决心,必须要加强建设法律法规,通过法规的方式对多元主体活动进行约束。比如近几年,我国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法律,也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罪责。这些条文就像一把利剑,进一步细化了电信运营商以及互联网企业的职责,同时也严厉的打击了电信诈骗的根基。其次要监督多元主体的违规行为。(1)对电信运营商以及银行进行暗访,查看各个网点是否按照要求为客户办理SIM卡,是否存在非实名办理的。(2)业务员办理业务时,是否对于频繁呼出的号码及时关注。(3)银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限额处理。(4)开通民众的投诉渠道,了解民众的心声,挖掘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三、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电信诈骗治理的经济效益
(一)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有利于维护社会各方经济公平
电信诈骗是一个非正规的产业链,其主要是通过诈骗电话的形式向他人诈骗来获得钱财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不正规的,且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财产、心灵等伤害。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其违背了经济公平的原则、经济的可持续原则以及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原则。在经济法中,虽然强调实现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进行统一,但是具体在实行的过程中,要注重公司法的相互渗透和交融,避免出现任意性夸大的情况。通过治理电信诈骗案件。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严肃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的环境,保证各方经济的公平,避免非法产业链的盛行[3]。
(二)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有利于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互联网出现之后,电信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其出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刷单类的,有网络贷款类的,有冒充政法干警类的。即使很多的人员都知道有电信诈骗的存在,但是真实的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一些群众却无法分清是真是假,也不免被不法分子忽悠。通过利用各方力量相互协作,对电信诈骗案件进行治理。严厉的打击电信诈骗人员,及时的清掉窝点,可以为社会营造一个稳定的环境,避免出现大规模从事非法行业的人群,避免出现亵渎法律的人群。当然在打击电信诈骗行为时,其实也是在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一些公民每年辛辛苦苦存下几万块,却被诈骗分子一个电话骗走,这就是财产权益被侵犯的体现。通过宣传,及时的侦查,帮助受害人找回资金,便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也体现了我国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国家。
四、结语
互联网出现之后,电信诈骗日益猖獗,且通过一些网络的手段提升了诈骗的隐蔽性。这也为公安机关追查电信诈骗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加之电信诈骗人员的一些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窝点属于流动性的,仅凭借公安机关某个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及时抓获的。这就需要建立各个部门的协同机制,实现多部门强强联手,建立反诈骗服务中心,实现信息的共享机制,同时还要通过法律制度对各个主体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1]王世超.网络治理视域下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类型与侦防策略[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2):9-13.
[2]陈睿毅,刘双阳.“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机制研究[J].犯罪研究,2019(03):51-58.
[3]徐启明,杨文旭.电信诈骗侦查效益的分析与改善[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19(01):21-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