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扶贫工作进展
根据2021年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近五年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省标以下251.6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654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全部退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886元,比2010年翻了一番。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增长55%、98%。
根据数据不难看出,山东省近五年的扶贫工作成效显著,但在基层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挑选了山东商河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基层扶贫中暴露出的问题
(一)资金管理松散,缺乏严格考核制度
作为近几年国家最为重视的项目之一,扶贫工作投入资金的数量也是十分庞大,在基层的县政府,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较为松散,资金的注入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松散的管理也会为贪污和挪用资金的行为提供可能的空间。部分县政府对扶贫资金动向的披露缺乏公开化。此外,针对扶贫开发工作缺乏严格的考核制度,督查上流于表面,考核易被熟人关系影响,使得问题易被隐藏,使得部分项目耗时耗力耗财,却无法取得显著效果。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避重就轻。使得考核监督工作变为形式上的监督,一团和气的考核制度无法准确发现暴露的问题。
(二)领导职责缺乏准确落实,项目分管人员的工作没有精确分配
大项目下诸多子项目的分管人员工作分工不明确,工作内容被统筹在大项目的宏观指导下,使得各子项目之间无法相互协同促进,各项目间一盘散沙无法形成有效合力。另外,部分领导过于重视进度而忽视项目推进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放任扶贫工作中新产生的细节问题,相互推诿。这样就很难从县一级的区域扶贫工作转化到更为准确有效的精准扶贫中去,这样就可能出现部分项目为了实现数据上的好看,牺牲掉一部分可持续资源,变成利用短期有效资源所做的面子工程。
(三)扶贫对象模糊,定位不够精准,效率低下、无法做到精准扶贫
在基层县政府,由于当地对政策的粗放实施,用统一的标准对扶贫对象硬套,致使过于模式化和机械化的认定扶贫对象,这种方式不够科学且有违精准扶贫的内涵,如仅以一名农户的显性收入作为帮扶的标准,这样单薄的判断是缺乏足够支撑的,扶贫工作不是短期的解决贫困人口困难的问题,而是为贫困人口提供长期脱离贫困的方法,这就决定了扶贫对象是动态变化的,单一标准导致的一刀切会使后续需要帮扶的对象缺乏渠道,而已经脱离贫困的人群仍占用着资源,扶贫资源的浪费就会出现,而这样比较粗放的扶贫工作就与精准扶贫的概念相悖,出现很多遗留问题。
(四)在实际操作中,扶贫主体单一,社会组织缺位
政府主导是我国扶贫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换言之,其主要承担者是各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的一些社会组织。而根据精准扶贫的具体内涵,若想精准解决贫困人口的问题,扶贫的主体应当更加多元化,只有在主体上实现多元化,才能解决多样的客体问题,实现高效、科学的精准扶贫。
(五)农业产业化受阻,贫困农户易遭受不公平对待
在农业市场中,受限于资金规模和缺乏渠道等问题,贫困农户相较于一般的农业生产主体更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贫困农户的市场交易缺乏专有的法律规定和明确保障,贫困农村除受限于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外,当地农业不发达、农业发展水平低、没有高科技农业技术是其主要原因,尽管该地的蔬菜种植以及石榴草莓等瓜果质量优,但产能受天气影响较大,同时缺乏有效的包装和宣传,农户收入主要被动依赖该年的市场热度和需求,若在现有渠道内无法销售则会大量囤积导致贱卖的结果。
(六)区域经济发展路径缺失
该贫困县区域的农家乐或旅游产业链不成体系,单枪匹马的经营很难形成品牌,同时不利于形成规模使之具有较大吸引力,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不成规模过于分散的农业生产,以及未打造成区域性品牌的旅游业,难以有效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上述问题有些是扶贫中长期积累存在的,有些则仅是在基层中存在且影响较大的,在分析其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法的过程中会发现,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及功能能够较为有效的减少这些问题的出现,针对上述问题,经济法可以在资金管理、执法监督、考核评估、扶贫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立法来有效解决。
三、解决路径
(一)在执法监督和资金管理的立法上
真正做到扶贫信息公开公示,建立科学完善监督模式。针对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考核监督不够严格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科学且严格的监督模式同时匹配相应的公示制度。
1、每一笔扶贫资金的调动小的一周一公示,大的一经动用隔日公示,标注资金流动经办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做到对人民大众的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还应设立与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应的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的遴选应与扶贫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区分开,避免相互包庇和袒护,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同时给予监督机构一定权力,如临时突击检查的权利。
(二)在考核评估的立法上
1、成立扶贫情况考核小组,定期对地方的扶贫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估,形成动态的扶贫状况报表,便于指挥人员合理调配扶贫资源,减少人力物力浪费,从而提高扶贫效率,可以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尽量避免出工不出力的资源内耗。需要强调的是,对扶贫进展情况的分析数据并非静止而是动态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物产资源和主导产业均有差异,同时也因市场环境的灵活多变,政府部门应适当放权,同时让专业人员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动态标准,避免主管人员盲目套用上级政策数据,最终收效甚微成了面子工程。
2、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将每日不同小组的活动进程,不同扶贫人员的贡献和问题,在县政府的扶贫电子大屏上实时滚动,让人民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将该数据每月一总结,对贡献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激励,同时对出现问题的工作人员予以督导和问责,从而降低领导干部低效工作和掩盖问题的几率。
(三)在人员准入的立法上需注意
严格遴选扶贫人员,细化当地扶贫小组各部门领导班子管理职能。针对扶贫工作中领导指导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认为重点在以下方面做好:
1、 严格遴选扶贫人员,社会组织补位,这里的严格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选拔与当地支柱产业以及经济学等专业相匹配的技术型人才,以该县为例,扶贫工作可以在农业、渔业、货运等行业进行开发和引导,这就需要具备诸如水产农林、物流管理还有经济学专业的相关人才,选拔出色且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去匹配对应的部门,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减少外行指导内行低效情况的发生,符合精准扶贫中精准的内涵,同时也符合经济法中社会资源有效调配的原理。
扶贫小组人员选配应以当地人才为主,外地人员为辅。精准扶贫工作强调的精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根据当地的环境精准的挖掘当地贫困的原因,同时筛选出相应符合标准的贫困户,二是根据找到的问题精准选择对应的解决路径。这就要求相应人员应对当地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主要倚重的产业、具备潜力的产业有着较为牢固的把握,亲近民生,了解民生,才能有效定位当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作为本地人,其对家乡或者学习生活过的地区有着较为深刻的感情维系,更有利于其为当地办实事,从而做出真正的改变。另外,尽量从当地人才中遴选并不意味着排斥外来专业人员,但应带相应外来人员进行时间较久的实地考察,只有下到基层,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才能在实践中了解隐形问题,明白问题发生的根本所在从而对症下药,做到精准打击。
(四) 通过立法完善社会组织补位,使之在规范的引导下大展拳脚
精准扶贫强调扶贫主体多元化,而针对扶贫工作主体单一的问题,经济法在政府失灵时在规范政府方面有着十足的优势,针对社会组织,便是发挥经济法对市场一定程度的干预功能。
在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经济法的相关立法应以刚柔并济的方式进行,既要敞开同时也要做好严格把关,即一开一合,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社会中间层,凭借其灵活性高,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近几年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就业、金融、水力、电力、教育等多方面的扶贫工作,效率高且成果显著,经济法在立法中”开”的方面,即应在专业人才引进方面,让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开通社会组织专项人才引进通道,对社会上具备较高专业素养且想要加入扶贫工程的人才敞开大门,在畅通参与渠道中,人才引进的立法便是重中之重。同时,经济法在立法中“合”的方面,即应在人才引进后进行相适应的培训,为了避免社会组织利用扶贫名义敛财,应对相关社会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流动作为日常检查工作的重点,通过出台扶贫工作的指导文件,严厉惩处以扶贫名义敛财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五)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
针对农业产业化中缺乏高科技的农业技术,以及不公平对待农业市场中的贫困农户的问题。针对不公平对待现象,需通过法律对市场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合法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目的是保护贫困农户的合法权益,给予弱势地位中的交易主体更多的交易机会。针对农业技术缺乏问题,(1)首先需要利用互联网主流自媒体带货等营销方式,协同优质的社会组织建立互联网+线上营销平台建立销售窗口,同时把该县优势的蔬菜以及石榴草莓等进行包装,推出草莓干,有机无公害的蔬菜等产品延展链,将不同价位、档次的产品进行有效布局,这样可以在高利润市场占取一定比例,减少持续低效营收的局面,经济法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加大财政、金融等方面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上的资金投入,开发更多将科技与农业结合的项目,同时将社会组织带入进来,发挥其灵活性强,效率高的优势。确保合理的农业保护价格依据的建立,其次通过税法对相关贫困县的贫困户的缴税进行调整,在缴纳范围和时限上进行相应的减免,必要时减免税主体。通过减轻其负担和增加其资本的方式让扶贫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减少其在小规模生产中夭折的可能性,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小农户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项目中去。
(六)加强经济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协同和整合优势资源,而在整合资源方面就要发挥经济法调动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在兼顾周边地区的平稳发展的同时,加大对贫困区域的资金投入,同时将周边地区的优势产业渠道与贫困区域的资源有效对接,为其提供平台。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
1、为通过政府干预来实行相应的宏观调控,调整当地的税收和财政投入,以及市场交易规范提供法律保障,让帮扶区域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在法律的指导下行使行政权力, 这种自上而下规范的推行方式,使得政策得以更好的贯彻,从而避免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无序性造成的资源的浪费, 为实现可持续性脱贫提供一个长久的法律保障。
2、充分调动优质社会组织参与,如当地的蔬菜大棚数量较少,少数的大棚缺乏整合,针对该现象,政府应当联合社会组织建立该地的农业生态园区,既可配合农业产业化的科技引进,同时将该县农业资源有效整合,配合社会组织的良性运营会收到相应数量的订单,同时在该县的官方自媒体平台可适当产出相关宣传视频进行引流,扶贫工作也要顺时代潮流而行,只有不断与时俱进,将扶贫内容结合时代背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为扶贫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
四、总结
解决扶贫问题是近几年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功能旨在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介入的经济法,也是以当代的社会背景为基础,为全社会利益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而全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的实现正是共同富裕的实际内涵,所以经济法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内涵上都与我国精准扶贫相契合,只有运用好经济法为扶贫工作保驾护航,为贫困户提供好制度保障和立法支撑,才能使扶贫工作在公平合理高效的土壤中开花结果,才能真正做到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巩固全面小康的劳动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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