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我见
蔡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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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秀玲 ,.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我见[J]. 中国经济,20241. DOI:10.12721/ccn.2024.157319.
摘要: 该篇对于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首先,阐述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包括债务承担主体变更、连带责任和诉讼代理等方面。其次,介绍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包括申请、审查、送达裁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再次,提出了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包括申请时机、证据材料、裁定异议和强制措施等方面。最后,指出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证据获取困难、裁定异议程序复杂和强制措施不充分等方面。本文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执行经济案;被执行人;变更追加
DOI:10.12721/ccn.2024.15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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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 

执行经济案件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执行案件,如债务清偿、财产划拨、股权转让等。在执行经济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原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况,导致执行不能或者效率低下。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原有被执行人之外或者代替原有被执行人,增加或者更换新的被执行人,使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义务。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债务承担主体变更。在债务关系中,债务承担主体是指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通常是借款合同、赠与合同、担保合同等的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债务承担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债务承继、债权承继等。这些情况下,新的债务承担主体应当代替原有的债务承担主体,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原有的债务承担主体已经成为被执行人,那么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也应当成为被执行人,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1]。二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项义务承担共同履行或者分别履行的责任,如连带保证、连带赔偿等。在连带责任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可以被要求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的义务,而其他责任主体则可以向其请求分摊或者返还。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主体已经成为被执行人,但是无力履行或者逃避履行,那么其他责任主体也应当成为被执行人,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三是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代表其参与诉讼活动,如起诉、答辩、上诉等。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合同和法律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代理人在诉讼中违反委托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或者负担义务,那么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代为履行义务。

二、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操作

在执行经济案件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原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且存在其他可以承担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债务转让合同、连带保证合同、诉讼代理合同等。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供新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等。二是审查申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审查申请,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2]。如果符合,应当立即发出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原被执行人。如果不符合,应当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三是送达裁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送达新的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如果新的被执行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新的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四是实施强制措施。如果新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未被支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措施。

三、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注意事项

在执行经济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是一种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是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时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的被执行人存在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故意拖延或者隐瞒不申请,可能会导致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生变化或者流失,影响执行效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如债务转让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等的有效期限,以免错失申请机会。二是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和材料,证明新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务承担主体变更、连带责任、诉讼代理等关系,以及新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如果证据和材料不足或者不真实,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裁定被撤销。三是裁定异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关注新的被执行人是否对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提出异议,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异议的裁决。如果新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参与异议审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异议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继续申请。四是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措施,如提供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等。

四、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在执行经济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是一种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证据获取困难。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和材料,证明新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务承担主体变更、连带责任、诉讼代理等关系,以及新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证据和材料往往不容易获取,尤其是涉及第三方的信息,如债务转让合同、连带保证合同等。建议加强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指引和帮助,以及对新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开和查询。二是裁定异议程序复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新的被执行人对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这样的程序既增加了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又延长了执行时间,降低了执行效果。建议改进裁定异议程序,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或者将裁定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统一处理。三是强制措施不充分。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往往只能对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不能直接处分其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得到满足。建议增加对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措施,如拍卖、变卖等,并将所得收入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五、结语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执行经济案件中具有法理依据。申请执行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和材料。受理法院应审查申请并发出裁定,送达新的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异议权利。申请执行人应配合实施强制措施,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然而,该制度存在证据获取困难、裁定异议程序复杂和强制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建议加强证据指引和信息公开,改进裁定异议程序,并增加财产处分措施,以提高执行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绍萌.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之执行[D].西南政法大学,2021. 

[2]董立强.论许可执行之诉的扩充与完善——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视角[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22(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