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分析
卢超群 汤昌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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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群 汤昌挺,. 企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分析[J]. 国际科技论坛,20242. DOI:10.12721/ccn.2024.157316.
摘要: 针对企业的环境侵权案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来对环境侵权行为有效预防与制裁,使我国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针对企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分析,介绍了环境侵权和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探讨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人员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企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分析
DOI:10.12721/ccn.2024.157316
基金资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在不断加重,存在严重的生态破坏问题,容易发生环境侵权案件,这违背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而且还容易侵害到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

一、环境侵权和惩罚性赔偿概述

(一)环境侵权

从环境侵权角度展开分析,该行为会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通常是人的行为或者企业行为,这也对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产生了严重侵害。从环境侵权行为角度展开分析,其所包含的内容具体为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首先,针对环境污染展开分析,其主要是指由于人为活动的开展,进而在环境当中排入超标的能量与物质,其超过环境具有的自我洁净能力,使得环境受到相应的污染,对人类生存与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例如,在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光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物等,将会对人们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其次,对于环境破坏展开分析,其主要是指由于人类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过度,进而降低了环境效能,导致人类生存与发展受到危害。从环境破坏角度展开分析,受到破坏的对象具体包括森林资源、物种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等。在发生环境破坏问题后,将导致气温逐渐升高,严重情况下甚至造成物种灭绝,土地的荒漠化速率也有所加快,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相应的污染,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1]

(二)惩罚性赔偿

对于惩罚性赔偿而言,其所包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首先,相关被告人在承担自身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补偿性赔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起相应的额外金额,以此来为自己做出的损害加以补偿,从而对其不法侵害行为做出惩罚。其次,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此类赔偿是在相关的特殊情况下,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加害人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以此来严重惩罚其行为,并要适当增加其赔偿金的数额。最后,部分专家学者将此类赔偿看作为是指在法庭对加害人的赔偿数额进行确定时,需要超过加害人实际所造成的损害数额,以此来对加害人做出相应的惩罚,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结合上述观点能够看出,我国相关学者在实际理解惩罚性赔偿时,通常从广义、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广义角度上,将惩罚性赔偿看作为对加害人不法侵害行为的民事罚金,具体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惩罚性和补偿性赔偿金。从狭义角度分析,其主要是指侵权人所支付的金额,不仅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而且还需要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除补偿性赔偿金以外的额外金额[2]

二、企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环境侵权的适用条件

首先,加害人在主观层面上的过错程度。在实际执行此项制度时,要求能够充分处罚相关违法人员,以此来发挥出具体的威慑作用,对其他可能产生此类危害行为的人员进行震慑,使其能够感到忌惮与害怕,所以该制度具体表现出预防与惩罚的双重作用。在具体的惩罚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加害人自身在做出环境侵权行为时的恶劣程度,并要对其悔过态度进行考虑,以此来科学合理的衡量对其的惩罚轻重程度[3]

其次,在进行惩罚性赔偿时,需要充分考虑其适用的必要性。结合此制度展开分析,需要明确其适用性,并要严格规定此程序的具体落实,禁止对其适用范围随意扩大,以免出现滥用情况,在具体做出判决之前,需要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进行考虑,禁止对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均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后,从诉讼角度来说,应由原告来提出具体申请。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在实际运用此制度时,其特点十分显著,对于我国所颁布的民法而言,其主要调整了其中的侵权行为法,所以不同于我国主动发起的罚款行为,例如行政处罚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有原告来提出申请,此时方可正式启动此制度。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最基本的两个特点具体表现为惩罚性与威慑性,但不可以随意扩大惩罚与威慑范围,需要将其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在此情况下,需要针对惩罚性赔偿展开分析,对其应赔偿的倍数加以明确,不仅要使受害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还应防止过于加重加害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要讨论是否应对赔偿金的最高限额进行设置。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具体判决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并要根据事实真相,因此对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窄,因此在确定加害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时,应具有相应的最高限额,这样可以明确规定赔偿金的具体范围。如此,法官在做出具体判决时,能够遵循此范围,在参考实际情况后合理确定具体数额。具体来说,法官需要对以下因素进行考虑[4]

首先,客观损耗结果。在环境污染案件当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做出判断时,需要依据客观损害结果的多少,具体要考虑两方面内容,第一应明确原告的实际损害情况,第二需要确定对公共环境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其次,被告获利情况和被告财力状况。法院在对惩罚性赔偿金进行考虑时,首先需要考虑被告自身的获利情况以及财产状况。从获利情况来看,在环境侵权事件中,被告对我国相关法律相违背,存在明显的恶意排放行为,其自身也早已做出具体的价值判断,因此宁愿被处罚也要对污染物进行肆意排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时需要合理增加,这样可以使此种违法成本得到提高,使被告对此种违法行为心存忌惮,以此来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除此之外,被告财力状况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影响因素,法官在具体判决赔偿金数额时,应对此项因素加以考虑。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惩罚性赔偿金,其目的在于警告与震慑被告,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分析,不能按照统一标准确定处罚金额,而是要结合企业的具体财力情况,确保惩罚性赔偿既能够发挥效果,而且还可以避免一些中小企业因此而破产。

最后,最高额的限制。从法官自由裁量权角度分析,是否应该对惩罚性赔偿金设立最高额限制,在当前的学术界还有着具体的争论。而本文的观点为应对限额进行设定,这样可以使其加害人在进行环境侵权行为前,认真考虑自己所需要受到的惩罚,使法律能够主要表现出确定性,并表现出一定的自由性[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也逐渐加重,对此我国也高度重视相关的环境侵权问题,并制定了具体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来有效惩罚相关加害人,使其可以得到相应的处罚,并以此来震慑此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刍议[J]. 环境保护,2022,50(9):28-32.

[2] 危欢,秦华,王莉. 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检察实践[J]. 中国检察官,2022,12(22):12-16.

[3] 张亚茹.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J]. 西部学刊,2018,32(1):74-76.

[4] 王君宁.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困境及对策建议[J]. 法制博览,2021,11(35):155-157. 

[5] 季林云,韩梅. 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J]. 环境保护,2017,45(20):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