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的研究
颜慧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颜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的研究[J].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20236. DOI:10.12721/ccn.2023.157293.
摘要: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新型网络犯罪提供了滋养的土壤。电信网络诈骗的日益猖獗,离不开其地域流通范围广、犯罪形式多样化、无接触性实施等特点;其原因主要有:诈骗犯罪的高收益、受害人反诈骗意识不强、监管力度的不足等原因。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从多渠道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财产损失。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特点;预防对策
DOI:10.12721/ccn.2023.157293
基金资助:

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电信诈骗犯罪继续高发,由原来的采取短信等手段的电信诈骗逐渐转变为采取网络媒介的诈骗方式,电信网络诈骗最简单来说即电信诈骗与网络诈骗的结合。随着诈骗方式的升级转变,网络诈骗更加频发、已经成为当前发展最快、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与稳定和谐的一颗毒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6-2018)显示,16年到18年中有近三分之一的网络犯罪案件涉及诈骗,其中东南沿海地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最为严重。2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出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增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的范围扩大以及双卡规制等以及其他文件。本文提出以下问题:一是电信网络诈骗成现状分析;二是电信网络诈骗形成的原因;三是如何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分析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至今没有确定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来实施的,通过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愿而移转其财产的犯罪。有的学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信息技术和手段等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新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诱骗,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域流通范围广

电信网络诈骗最初源于台湾地区的电信诈骗,20世纪初台湾地区利用手机等发送诈骗短信猖獗,当时台湾诈骗团伙将诈骗窝点选择在离台湾最近的福建省。2003年左右由于台湾地区严厉打击这种新兴犯罪,此种犯罪就逐渐由台湾省内部转向作为窝点的福建省后传至大陆地区乃至整个东南亚地区。随着信息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网络犯罪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也逐渐攀升。因为电信诈骗的头目窝点一般设在境外,境内的窝点一般是负责实施犯罪的犯罪人员,跨区域的作案方式,使作案空间可以遍布全国范围。

(二)犯罪行为方式多样化

电信诈骗由最开始的短信诈骗冒充亲属等手段逐渐升级。从冒充亲属发送短信诈骗到现代通信软件盗取微信、QQ帐号实施诈骗,冒充客服诈骗、机票改签诈骗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任意改号软件、非法显号软件、非法诈骗网站的搭建等高科技手段逐渐运用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中。据《中国信息安全》的整理,目前网络诈骗方式包括通过网络虚假招聘、视频诈骗、兼职诈骗、退款诈骗、虚拟网游交易、虚假售后诈骗、微信点赞诈骗、网上贷款诈骗、网上虚假票务诈骗、代付诈骗、伪基站诈骗、杀猪盘情感诈骗、网上赌博诈骗,等等。随着作案方式的多样化,趋于智能化的升级无疑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复杂性,给公安机关增加办案难度。

(三)无接触性实施

所谓无接触性实施,是指不通过现实的接触手段,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现代化手段实施诈骗。这种非直接接触的作案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案时的无接触性,被害人跟犯罪人没有直接接触,犯罪人与受害人一般没有直接的见面;二是作案的无接触性意味着没有留下具体的实物证据,都是通过虚拟网络作案。

(四)受害人众多

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犯罪人通过多渠道海量获取被害人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手段一步步筛选受害人,最后实现精准犯罪,区别于传统的一对一或多对一,现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团伙作案、职业化明显。个人信息被犯罪人准确的掌握无疑会加深受害人的信任,从而可能进一步陷入骗局。在这个过程中,团伙同时多平台、多对象的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五)犯罪集团趋势明显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逐渐精密化,犯罪分子也趋于职业化。由最开始的零散化、小团伙化的小规模犯罪逐渐转向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的集团性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过程逐渐复杂,这就使得犯罪分子趋于团体作案。电信诈骗犯罪大多是团伙作案,一般分为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等几个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从技术手段一直到最后阶段的取款形成集团化作案方式,甚至出现了“公司式”的结构。

二、 如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犯罪

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典266条,以公私财物为侵害法益,刑事责任追究着重为诈骗行所侵害的财物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数额、加重情节作了详细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增设10种着重处罚的情节”立法部门可以根据当前的形式在刑法中增设电信诈骗罪或在司法解释中出台相关规定,以威慑犯罪分子,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

(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强化各部门监管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为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并且很容易获得被害人信任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事先精准掌握当事人个人信息。例如在售后类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不仅知道受害人购买的商品信息并且掌握其个人信息,很容易让受害人产生信任心理。故从源头上制止电信网络诈骗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行踪轨迹等。当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定刑并不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如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被告人杜天禹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其却利用技术专长,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在其基础上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依赖性致其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需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加强公民的防诈骗意识

对电信网络诈骗应做到预防为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能否实施成功的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对犯罪人产生信任,并基于信任处分财产,因此有必要全社会携手帮助群众树立防诈骗意识,提高警惕心、面对潜在的诈骗说不,将犯罪扼杀于萌芽之中。被害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对犯罪人警惕性不高是此类犯罪屡能得手的重要原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全民树立诈骗防范意识。当前“国家反诈中心”APP的火热推广,正说明了防范在先的重要性。宣传普及是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新时代背景下依靠网站平台搭建、公众号、视频号、新媒体、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手段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普及,让人民群众树立对诈骗的防范心理。从根本上预防诈骗行为,做好电信网络诈骗的第一道防线。

三、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的层出不穷与信息时代快速发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更新迭代的诈骗方式不断挑战着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为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并且很容易获得被害人信任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事先精准掌握当事人个人信息。通过多种方式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宋可,白文静:《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剖析》,载《行政与法》2017年第11期.

[2]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蓝皮书(2016)》,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2月.

[3]赵连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为视角》,载《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9期.

[4]《中国信息安全》编辑部:《电信诈骗手法你知我知》载《中国信息安全》2017年第2期.

[5]王晓伟:《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问题与对策》,《社会治理》2017年第1期.

[6]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7]喻海松:《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8]周鑫淼:《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及法律应对》载《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年第5期.

作者简介:颜慧 (1997-),女 ,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