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视角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
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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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J]. 信号处理与图像分析,20229. DOI:10.12721/ccn.2022.157130.
摘要: 在民商法的社会管理规范视角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在于运用法规约束手段来督促民事主体严格履行民法义务责任,按照民事主体之间的自主约定来完成相应的义务履行过程。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含量化评估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各项指标。近些年以来,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建设措施已经得到了广泛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民法实施保障规范也获得了不断的整改。因此,本文探讨了社会信用体系在民商法视角下的完善建设路径。
关键词: 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路径
DOI:10.12721/ccn.2022.157130
基金资助:

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支撑因素就是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创建社会诚信氛围将会形成不可忽视的实践影响。在当前时期的市场化环境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工作已经普遍得到了关注。民商法旨在运用法规制度来支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客观评估指标来判断市场主体是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职责。由此可见,建立当前时期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必要的支撑,确保将民事主体行为全面纳入到民商法的管理约束范围。

一、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含义特征

民商法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含义就是将民事主体的各项行为全面纳入到诚信管理的视野下,依靠民商法的立法规范制度来促进民事主体履行民法规定的义务。因此从根本上来讲,社会信用体系涵盖了非常广泛的管理规范工作要点,社会信用体系的完整建立必须要依靠于民商法作为保障[1]

在民商法的现行立法制度监督约束作用下,各种类型的民事行为主体应当能够做到自我监督,珍惜并且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现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划分为多个基本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体现在科学评估指标,通过展开客观评估以及法律监督的方式来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有效保证了民商法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准确履行自身的民法责任义务。

二、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

(一)保障市场消费者权益

市场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以及人身健康权益都需要得到民商法的严格保护,民商法只有全面着眼于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那么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秩序才会得到巩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市场中的各类企业经营主体具有普遍的监督作用,能够约束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价值体现在杜绝伪劣商品的销售宣传,对于现阶段的市场运行秩序进行了有效的净化。民商法的立法宗旨目标就在于全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了企业能够真正负责于市场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利益,避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以及健康权益。

(二)维护经济的平稳运行秩序

市场经济运行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最根本的立法规范基础,民商法通过实施法律规范约束的专业技术手段,有力惩罚了存在失信违法行为的企业市场主体,对于遵守社会信用的民事主体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2]。从以上的实践角度来讲,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建立在民事主体共同遵守诚信约定的前提下。否则如果缺少了民事主体的良好市场信用,那么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运行过程就会频繁遇到障碍,甚至还会产生较为恶劣的民事权益侵害后果。

(三)创建良好的诚信氛围环境

社会诚信环境的营造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那么关键性的支撑保障因素就要落实于信用体系建设。在目前的现状下,市场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违背诚信经营宗旨的行为,因此充分展现了民商法规制与监管失信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社会全体公民只有做到了共同维护诚信经营的氛围环境,那么良好诚信风气才会得到最大范围的认可,有益于民商法中的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在遵守信用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对于自身的优良品牌信誉就能进行完整的建立,进而吸引到更多的消费者。

三、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路径

近些年以来,某些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等市场主体由于欠缺最基本的信用维护意识,进而导致了上述民事主体从事了违反社会信用规定的行为,严重干扰到整个的社会市场秩序正常运行[3]。社会信用体系旨在通过实施预先防范的举措来避免失信行为的不良后果产生,从而做到了有效杜绝民事主体的失信行为。具体在现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关键应当着眼于如下的完善优化对策:

(一)增设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条款

截至目前为止,民商法关于全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规条款并未达到最佳的完善标准。因此,立法机构部门针对于民商法应当给予必要的完善修订,切实增强民商法在监管控制各类失信行为中的实施力度。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民商法条款亟待得到健全,民商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着眼点就是全体社会公民都能认可与遵守社会信用规范。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针对市场经营者应当展开更加严格的执法监督,从而实现了有效预防违法失信行为的目的。广大公民也应当自觉树立诚信守法的良好意识,切实维护公民自身的优良社会信用[4]

(二)构建多元化的社会信用测评指标

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效发挥途径应当体现在科学评估指标,民商法对于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都要给予客观的评估判断,通过形成科学的信用评估监测指标来提升监督约束效果[5]。近些年以来,社会信用的科学评价机制正在逐步趋向于全面形成,其中重点包含了政府以及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对于企业的重要市场参与主体而言,民商法规定企业一旦从事了欺诈消费者、违反合同规定以及其他的失信行为,那么企业的合法经营资质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因此,构建客观评估指标的措施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形成合理的决策,社会信用的评估指标应当得到不断的扩展丰富。

(三)指导企业市场主体珍惜良好信用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确保树立诚信经营以及守法经营的意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关注于企业经济利润的提升,同时更加需要重视培养企业的良好信誉形象。企业对于民商法体系框架下的诚信经营法规条款应当给予全面的遵守,严格禁止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润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企业在签订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自身具备最基本的合同履约能力。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完善现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同时也创建了社会整体的良好诚信氛围。近些年以来,某些民事主体由于忽视了自身的诚信管理工作,那么就会导致民事主体表现为严重的违反民商法行为,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实现必要的完善整改,那么目前针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充分重视构建测评指标,依靠民商法的条款规范约束手段来指导企业市场主体,创建更加良好的诚信经营管理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宝童,苏艳丽.营商环境优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证[J].金融理论与教学,2022(03):50-54+60.

[2]毛通,楼裕胜,顾洲一.面向高质量发展的基层信用体系建设[J].宏观经济管理,2022(06):68-73.

[3]李晔林.强化信用体系互促创新机制 支撑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J].中国信用卡,2021(06):25-27.

[4]何兴,金佳欢.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21,22(03):83-90.

[5]王迪.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1(03):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