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主义
在第一章家族又细分为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以及行政法与家族主义,通过阅读第一章家族,我们可知,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一个家族中,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利都集中在其手中,且其所掌握的经济权对家长权的支持力量,极为重大,中国家族的一切伦理都是以祖先崇拜为中心的。在古代,父母对子孙的控制权亦是极大的,在遇到子孙违反教令时,法律赋予父母惩戒权和送惩权,当父母如果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将子孙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但并非所有的朝代皆是如此。在财产权方面,子孙不得私善用财,若子孙擅自动用财产将受到来自家族的处罚,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子孙亦是属于家长的财产,具体表现为父亲可以将其子女典质或出卖于人以及父权对子孙的婚姻状况又决定权,父或家长在全家人口中有绝对的统治地位。此外,族长在宗族组织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肩负有宗教和处理族内纠纷的功能,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实可说是父权的伸延,族长在处理事物纠纷方面享有至高的权威,其效力不下于法官。对于亲属间的侵犯,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置皆采用同一原则——加重主义,除故意伤害外,连子孙导致的父母自杀也要定罪。结合上文父母对子女的生死权、财产权与婚姻权的完全掌控,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的地位不平等。
古代在定罪量刑上以服制为依据,对子孙而言,以卑犯尊,服制越近,处罚越大;对尊长而言,以尊犯卑,服制越近处罚越小,而在奸罪中,双方无论尊卑长幼处分完全一样,且关系越近处罚越近。制罪既全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所以服制对于罪行的裁定是极端重要的。为维护家族伦理所设置的还有容隐、代行、缓刑及免刑制度。历代法律都承认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的原则,但这只对一般的犯罪适用,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同时,唐、宋的法律将部曲、奴婢包括在容隐的范围内。另外,为了鼓励孝悌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代刑和存留养亲制度,代刑即对于犯人的兄弟请求代刑的,可对其罪行加以赦免或减轻。在行政法规方面,政治与家族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官吏的任免制度最为明显,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笃疾,家中又别无侍丁,则理应居家侍亲,不得赴官,所以历代皆有委屈亲之官的禁令。法律对迎养方面也有规定。
二、婚姻与阶级
第二章婚姻分为七节即分别为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缔结、妻的地位、夫家、婚姻的解除、妾。在婚姻的禁忌方面规定了同性不婚、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书不许结婚的但在唐时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是不禁为婚的,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取亲属妻妾,中国是一极端注重伦常的社会,亲属的妻妾与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婚姻缔结方面,我们可以得知婚姻的目的以传宗接代为中心,始终不离祖先与子孙的关系,在瞿先生看来,古代的婚姻只是延续家族及祭祀祖先,完全以家族为中心,既非个人的也非社会的。延续家族与祭祀祖先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但就其重要程度而已,前者的重要程度不及后者。婚姻的形式具有宗教性,所以衍生出非常多的禁忌,这也同样反应在律法之后。如在缔结婚姻时,子女没有婚姻自主权,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拥有绝对的主婚权。他的意志可以决定其子女与任何人结婚,而且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其在这方面的特权,予以强有力的支持。因此,男女的结合能兼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是比较少见的。在子女出嫁后,便是加入夫宗,她离开母家加入另一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其作为妻子的地位是低于丈夫的,即妻从属于夫,且妻子在遭遇丈夫暴力袭击时是不能进行自卫的,即使在情势危及之下,也不例外。在婚姻的解除中,解除婚姻的理由包括七出、义绝以及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此外,妾制在中国有悠长的历史,有史以来就有,但同时自始至终是一夫一妻制。且妾在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她与家长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的身份。第三章阶级,我们都应知道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具之基础。
瞿同组先生认为,无论是从主观评价还是从社会意识,还是从客观权利和生活方式来看,中国古代社会都是存在阶级的,阶级的形成与儒家对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密不可分,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的中心思想,习俗与法律只承认他们之间的优越与卑劣关系。他将阶级分为贵族官吏、良民和贱民几种,并从社会和生活两个方面阐释阶级的差异性。通过对不同阶级的生活方式、婚姻、丧葬以及祭祀的考察,其分析了等级制度在礼仪形式层面上的表现。在生活方式上,饮食、服饰等方面的规定,足见不同政治地位的人的生活差异性,所谓贵贱有别真是无微不至。这些规定不仅深入古代人民的生活细节,还被编入法典中。当然,这些规定不仅有社会制裁支持,还有法律制裁的依据,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如在婚姻方面,阶级间的通婚历来为法律所不容许。社会中,当人们的地位不同时,人们所享有的也不同,这些不同包含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等各方面。在法律特权方面,封建政治解体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消灭了原有的许多封建单位,各自为政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了新的需要,也就不能保持原有的形态与机构。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的存在,而代之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这法典是国家的,或是皇帝的,而不再属于贵族了。
三、宗法礼教
中国历史上的阶级社会,贵贱与良贱是有不同意义的,贵贱是指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良贱是指良民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历代立法都采取同一原则,——良犯贱,其处分较常人相犯轻,贱犯良,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重具体表现在杀伤罪、奸非罪等方面。同时,在犯相同罪的情况下,身份地位的不同也代表着所受处罚的轻重不同。在第五章,巫术与宗教中,我们可以通过阅读得知,神判、福报、刑忌、巫蛊在古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神判即依赖于神来判案而不是依赖人们的智力,世界各国无不经过以刑讯来代替神判。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共分为三小节即为礼与法、德与刑以及以礼入法,在礼与法这一小节中,主要介绍了礼与法的区别,儒法两家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于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德方法。在社会制度观念方面,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德。由于社会分工,导致了地位、权利的不同,于是有人贵贱、尊卑的分野,最终形成了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儒家注重“异”,而维持这种内容繁复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则是“礼”,严格来说礼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用以达到“有别”的手段。就法家而言,其并不否认家族中贵贱、尊卑,但关注的是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认为国家治理在于赏罚,律法之于人,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会因人的社会地位、家族而异,法律面前均需平等。法家着重于“同”,认为只有单纯、统一的法律才能约束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