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地流转工作在前期实施和未来实施中的影响基本相同。所以有必要让更多农民了解、理解最后参与到农地流转工作中,为农地流转在未来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一、农村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一)土地确权加强农民土地流转意愿
在我国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的现阶段,原有土地制度已经不符合现如今时代发展的需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流转、抵押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他对于产权的界定是不明确的,这就导致一旦农户把土地流转出去就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因为没有明确的产权,这就导致一点土地流转出去农户会存在土地收不回的风险。因此,在现阶段,大多数学者都是人为土地确权是有助于提高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意愿的。首先,土地确权能够带来土地产权安全效应能够清晰明确土地四至边界,减少很多不必要纠纷的发生,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减少了很多潜在的风险,这就会降低很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得农户更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并且土地产权安全效应还能很好的提高的农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的准入性,这更加激励了他们把土地流转出去,稳定的土地产权能让农户觉得对土地有一种半所有式的认知,他们的长期受益可以得到充分的预期。第二,农村土地确权也可以用来抵抗政府和集体对土地的干预,这是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必要条件[1]。
(二)土地确权抑制农民土地流转意愿
虽然现在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土地确权能够使得农民更加愿意去进行土地流转,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土地确权会抑制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首先就是禀赋效应所带来的影响,禀赋效应是指当一个人拥有了某项物品之后,相对于拥有之前他对这项物品的评价会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土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对于很多农户来说土地是一种无法替代的人格性财产,土地的确权对让这种人格化的程度不断的加强,所以土地的确权不仅仅是加强了农户的产权意识强度,同时也强化了农户土地的禀赋效应,这就导致农户对土地流转出去的价格会有很高的预期,从而抑制了土地的转入。第二,土地确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土地农户私有化的体现,一些村干部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变成大地主,这样不仅不会加强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甚至可能会遭到农户的抵抗,并且很多地方在土地确权的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脱离了农户的实际需要,很多农户并有弄清楚什么是土地确权就已经被确权,对于他们来说农村土地确权只是一个行政命令而已,而这对于土地流转而言根本不会起到一点实际的作用,并且有可能会起到反作用[2]。
二、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积极影响的建议
(一)做好农地确权工作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的土地确权的登记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仍然有很多农户没有意识到土地确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农村的宣传工作效果还不到位。因此,我们要在农村广大地区加大对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宣传。首先,可以通过全国性的网络新闻平台、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通过这些全国性媒体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让各地区人民对这项工作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其次,可以通过各级政府以及农村各级组织进行宣传。首先是加强对农村各级干部的培训,让他们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然后让他们进入基层在广大农户中加强宣传力度。最后,可以通过农户之间相互进行宣传。让懂土地确权政策的农户向不懂这项政策的农户进行宣传,提高这项政策认可度,夯实群众基础。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是长期的、持久的,因此决不能中途间断。
要组织学习的内容,将《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内容和精神指示全部用于农业实践中。为了使法律效益得到合理的发挥,可以组织农民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他们遇到权益侵害时,知道采取何种途径才能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用一些法律不允许的手段来维护利益。同时,要让农民意识到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重要性。让他们不要随意的流转土地,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保障土地种植的稳定性和粮食产量的稳定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发展,培育出符合农业生产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
(2)经费投入要持续投入
土地确权工作在我国各地区中进度存在一定差异性,有些地区在进行最后的扫尾工作整理工作,但是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持是绝对的。财政支持不能受到工作即将结束的影响而中断,因为资金支持对于后期宣传还有很大的帮助。
(二)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鼓励规模化经营
(1)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通过上文的调查了解到,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是不够完善的。造成土地流转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土地流转的合同只需要双方进行签署,满足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即可,而没有考虑到这个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这种只顾及眼前利益的土地流转方式,会使土地流转的功效打折,当前相关干预机制尚待完善,亟待完善。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建立乡镇土地流转第三方平台,为土地流转创造公平的大环境。其次使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实现多样化发展,引导市场上的多主体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与市场接轨,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带动作用。再次,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各种层次所要应用到的服务,将这些服务规范化管理,使土地流转在各个缓解有据可依,这样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最后,要注重土地流转与现代技术的结合,通过现代化的高新技术,提高土地流转效率,提升土地流转速度,缩短其所用的时间。
(2)鼓励土地规模经营
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收益需要通过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来实现。目前,我国在土地规模经营上已经提出了大量的解决对策和鼓励政策。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能进行土地的大规模经营,因此对土地经营的主体的监管是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农业经营规模主体的监管。首先,要综合考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他们是否具有经营大规模土地的经济实力,是否有能力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农业生产损失。其次,要调查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是否具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只有拥有过硬的技术才能更好的进行农业现代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正确的利用土地,不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结束语:农地流转受到是否有土地流转经验以及对土地确权的支持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并不意味着它们对土地流转意愿没有影响。由于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因素的影响,造成土地流转的因素由很多。将前人研究的基础进行总结从而开展问卷调查。然而问题设计和选择因素上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误区存在。所以,还需对该领域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可可. 浅析我国南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法及暴露的问题——以霍山县为例[J]. 西部资源,2022,(02):196-197.
[2]郑淋议,李烨阳,钱文荣. 土地确权促进了中国的农业规模经营吗?——基于CRHPS的实证分析[J]. 经济学(季刊),2021,23(02):447-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