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土地承包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是新形势下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1 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相关政策、法规等作为根据,经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查、登记注册、颁发证书各环节,最终对某限度内土地的使用、所有权及隶属关系进行确认的过程[1]。农业部门对农民的耕地、开垦的“四荒地”等土地进行清查,对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核实,并把承包合同全面落实到户,从而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边界不清、登记不全等问题。农村土地确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明晰,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旦完成确权工作,就可以明确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在土地上的关系,能有效解决现存的土地纠纷问题,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还能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
2土地确权新形势下农村中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到位
自 2013 年土地确权工作正式开始以来,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相继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各种问题。大方面的政策不能够适应所有的农村地区,同时一些地区对这些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也不够完善,即使最后一些土地得到了最终确权,但争议性较大,不利于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工作。在确权工作的执行方面,中央对地方政府进行了原则性指导,如对确权工作的推进思路、工作的基本原则等,但对于政策的实施路径和推进方法仍需要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部分政策在落实方面的标准不统一,如对私自开垦的集体土地、占用的机动地是否应恢复原状,还是以民主协商的方式重新进行承包登记,对土地的折算和亩数确权的登记也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这些都涉及确权工作的具体执行,地方政府在执行时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同时也会让农民对政策的预期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宣传力度不到位,没有使农民真正了解到土地确权的实质意义,没有使农民了解到土地确权工作是为了保障其应有的权益。
2.2农民的认识不到位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大多数的农民的素质偏低,对确权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完善。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农村的生活很简单,春播夏种秋收冬藏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的存在于农民的思想当中,致使许多农民的的集体观念不强,不会因为因为集体的利益而让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当前,农村的土地划分主要分为宅基地、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归个人承包,而确权工作只是让这些权力更加清晰,并对不合理的的权力进行更正。但这种做法会让农民认为土地确权工作就是减少自己的土地,让其失去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种想法就会使农民产生抵触的情绪,对确权工作不配合,不利于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2.3各村各家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复杂,管理不到位过程不规范
由于历史原因, 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错踪复杂,“人地矛盾”较为突出,早期外出打工人户分离返乡人员、“入赘男”等等特殊群体争相要地,而现实情况则是无地可分。 此外,个别村承包期内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不断调整,虽然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但群众认可既成事实。个别地方村集体以维护公共开支为由,超标准长时间预留机动地,与民争利。实际操作中确权难度较大。由于大多数村组织对农村土地管理不到位,土地登记造册、土地权属档案资料遗失残缺或没有建档,登记不全和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土地权限模糊不清,很难按现有的新政策和制度来确权,进而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矛盾和冲突,这给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带来很大的困难。 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的现象,这就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分农村土地确权合同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签订,合同条款和标注不够明确,甚至有违法条款。例如对土地租用超过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问题。有些人会借机炒作地皮,实现农村耕地“农转非”的现象,相关的农村土地确权合同并没有经过签证机关或相关公正机关进行公正,导致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缺乏相关的制度管理,使其缺少实效性[2]。
2.4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得到妥善处理,如典型的“四荒”土地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在开垦“四荒”土地时,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允许,现在也拿不出法定的手续。又如,在村委换届或者是相关部门人员发生变动时,出现了管理档案遗漏问题。由于土地权属问题在确权方面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原始资料不齐全,使一些确权工作无法得到深入的推进,这给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整体进程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3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确权的解决对策
3.1积极完善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执行标准
应从法律或政策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享有主体、权利权能、确权登记等权能体系的内涵进行细化阐述,对农村集体、集体成员资格等法律上模糊的概念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流程。在执行方面,应充分发挥出中央的政治导向作用,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指导精神,制定出适合当地实情的确权工作的实施路径和推进方法,特别要注意应在农民中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合法性的执行标准,从而减少因规范性缺失所导致的行为偏失。
3.2解决历史遗留的“四荒”问题
四荒地开发需要政府大力支持,但是四荒地必须达到集约化使用的条件,要想实现集约化,就要优先对规模化经营主体四荒地 开发的产权进行确认,再者需要以政策和补贴鼓励规模性的四荒地开发。
3.3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第三方评测机构要提高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好土地确权工作。
加强土地确权工作的宣传,营造土地确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将土地确权工作深入人心。
3.4重视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纠纷调解作为解决有争议土地所有权属的主要解决办法,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可把有争议的农村土地纳入纠纷调解的范围,不影响整个工作的落实效果,有利于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因此,在改善这项工作状况、提升其工作水平的过程中,应给予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总之,随着现代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的经济观念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土地确权是为了顺应现代土地资本属性的趋势,同时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以此促进农民市民化以及农村经济化的发展。未来在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水平的过程中,需要对其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针对性强的对策并进行科学使用,促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更具合理性,逐渐实现农村土地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赵杨,程俊峰,孙敬国.卫星遥感影像在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中的应用[J].城市地理,2018(4):140.
【2】欧洁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及现有问题[J].农家参谋,201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