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研究
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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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 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研究[J]. 土壤研究,20249. DOI:10.12721/ccn.2024.157224.
摘要: 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我国正面临着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及城市化需求的困境。因此,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征收,已然成为了推动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应该注重以更高效的土地利用来替代过往的低效利用模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付出更多努力。另外,土地征用纠纷也是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征地补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为此,文章对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村土地征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关键词: 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土地征收
DOI:10.12721/ccn.2024.15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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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我国民事法治观念的逐步健全下,“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尤其是在城市化迅速推进的时期,农村土地征收局势愈发紧张。因此,需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手段应对这一趋势,合理规划和利用农村资源。所以,为达到更好的农村土地开发效果,还需熟悉并运用新土地管理法之类的法规。

一、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缺憾

(财政上)相比之下,补偿标准仍有待提高。在这方面,补偿主要依据土地在被征用前的用途来确定。为了量化补偿金额,借鉴一种被称为“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式。此种方式虽为当下我国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的首选,但其结果却导致农民所获补偿与土地实际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土地的最大效益及潜在价值,可能引发社会不公,对农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2)征收补偿范围相对较窄。《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改后的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及青苗补偿等。其中,土地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农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然而,对于一些如农业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并未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之本,也是赖以生存的工具。因此,对于失地农民的间接损失,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二、公共利益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1)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虽然中国宪法、民法等相关立法均有提及公共利益,但对公共利益的客体与范围却基本未作明确规定。尽管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时而异,但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权力的滥用。

(2)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如果政府采取的是一种优先于其他主体的行动,那么个体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就会变得更为艰难。目前,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的缺失,监管体系也存在缺陷。在我国,公众利益争端的解决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将会造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从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3)某些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互抵触的问题[1]

二、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开展策略

(一)树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权威

(1)提升广大农民的法律素养。中国广大的农村人口、素质高低不一、法制观念薄弱。要想让村民们真正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就必须不断地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综合素质,树立依法治国的信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成为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农民的教育权利、就业权利以及土地权利的分配,是一个需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

(2)培养政府部门的法律思维。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强化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是,由于农村人口相对来说较弱,所以,在进行农村用地制度改革时,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的原则。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尊重农民的权利是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在实践中应用法治思想,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补偿安置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综合地价,并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确定土地补偿费时,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初始用途,土地的资源状况,土地的价值,土地的位置,土地的供求状况,人口的数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而且,这些至少要三年进行一次修改或重新公布。

(1)对非耕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土地产权及青苗方面的补偿,归所有权人拥有。

(2)农村房屋在符合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搬迁和改造后农民的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房屋重新分配、搬迁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并对搬迁、临时搬迁等成本进行补偿,从而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利和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3)被征地的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社会保障费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的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分别支付。

(三)公共利益的范围得到明确

新的《土地管理法》新增第45条,《土地征用法》第一次以列举的形式确定公益的性质,包括:军队、外交和政府机关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和安居建设项目的迁移与建造,也包括各组成部分的发展与建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三十条明确了为公益目的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是否遵循法律法规。这些条款从实体上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对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某种补充,为公共利益征用提供了特定的法理基础,有利于缩小征地规模、遏制政府违法用地,降低公共利益争议与冲突,防止公益的模糊与泛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2]

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其中尤以农民集体土地征用为重,必须重视并妥善处理此过程中的问题。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收须顺应时代变迁,要符合社会保障和法律原则,才能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淑君. 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土地征收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8):186-187.

[2] 熊雅倩.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基于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规定[D]. 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