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治观念培养是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学生个体发展的重要指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就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因此在小学阶段,每一名一线教育工作者都应该从实际出发发挥《道德与法治》课程优势,在根本上激发学生的法治观念,为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多保障,并且从发挥表现性评价的角度,注重过程、强调实践评价引导,最终有效促进法治观念培养
一、表现性评价的内涵与特点
表现性评价是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种评价方式,它要求学生在真实或模拟的环境中,运用以往所获得的各种知识来解决某个新问题,以此来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并且从实践能力、问题解决水平、交流合作和批判性思考中为学生系统认知带来便利。
结合实际来看,表现形式评价体系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上的特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注重过程,表现性评价不仅关注结果更重视学生在评价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二是强调实践。教师结合道德法治教学需要,为学生设计一系列沉浸式的模拟环境,并且在认领任务、完成任务中全方位考查其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水平。三是多元评价。表现性评价不仅涉及知识技能的掌握,还要从学生的情感态度、交流合作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评判,为教师日后的教学体系调整、完善提供方向与参考。
二、表现性评价在法治观念培养中的应用
(一)关注目标设定在表现性评价的引导
对于小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而言,表现性评价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评估工具,更多的时候它是一种教育引导手段,每一名一线教师在评价前都必须要引导学生明确各个章节的法治培养目标,在贴合课程内容中确保评价内容、标准及方法与既定内容高度契合,从而引导学生沿着正确的法治观念发展路径前进。另外,目标设定的明确性还为评价过程提供了清晰的导向,使得每一次评价都能成为一次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机会,在执行的过程中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差异,确保表现型评价引导既能反映出学生普遍进步,又能捕捉到个别学生在法治观念形成上的独特发展甚至不足。在表现性评价与目标设定紧密结合中,全面促进其法治素养全面提升,真正完成赋能培养的闭环引导。
例如在进行“我们是公民”的学习中,教师就可以设定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够举例说明公民如何参与社会生活并履行责任”等具体目标,随后通过表现性评价观察学生在模拟公民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反馈,在源头上评估他们是否真正理解了公民身份的意义,如果时间允许的前提下教师还要鼓励学生通过走进法庭参加案件旁听的方式撰写调查报告,从关注学生共性表现入手对“普遍对公民权利的认知程度”等内容进行细化考量,捕捉个别学生在理解或实践上的独特见解或困难。对于那些表现突出的学生教师要给予正面反馈,鼓励其继续深化法治观念;对于存在困惑的学生则是要提供个性化指导,帮助他们克服障碍、突破法治认知理念障碍,将所学知识更好地应用到日常生活中[1]。
(二)在教学任务中强调表现性评价的重要性
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的基石,而法治观念的培养则是要从小学生抓起、贯穿整个教育阶段,因此在《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的教学实践中,广大一线教育工作者必须深刻体会到“表现性评价”体系,作为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对赋能法治观念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现性评价的核心在于关注学生整体学习过程和实践表现,在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法治学习中真实水平的同时,还能够有效促进学生法治素养全面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表现性评价教师要结合实际设计一系列与法治相关情境任务,让学生在一种沉浸式的体验中感受法治力量、理解法治内涵,从而逐步树立法治观念[2]。在表现性评价总结中,加深学生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认同,从源头上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培养其整体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和法治思维,为他们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例如在进行“我们的守护者”单元学习中,教师可以利用表现性评价来评估学生对法治社会中各种职业角色的理解和尊重,借助角色扮演、法治任务模拟小讲堂等方式,扮演警察、法官、律师等岗位。在这些有趣的角色扮演实践活动,学生可以亲身体验到这些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和责任,理解他们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在表现性评价阶段则是要从关注学生行为表现入手,强调他们对法治原则的应用和理解以及在面对道德和法律冲突时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借助讨论、互动等方式增强学生对法治工作的敬畏之心,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重视情感态度在表现性评价的考量
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表现性评价还从重视学生情感态度入手对其进行法治观念赋能,将个体对法治精神认同与价值观建立进行紧密融合,为更好地衡量法治教育成效提供重要参考。在评价过程中,教师要细致观察学生在面对法治问题时所展现出的情感反应和态度倾向,如是否表现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是否具备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以及是否愿意主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等。并且教师还要从情感态度考量中全面地了解学生在法治观念形成上的真实状态,引导学生反思自身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个人情感态度变化,鼓励其从内心深处认同法治精神。这样的评价方式在全面提升学生法治素养的同时,为其早日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和法治思维的未来公民奠定坚实基础。
例如在进行“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章节学习中,教师就要结合社会热点话题,如“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的角度,让学生们对这一事件进行剖析、观察其对于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从是否表现出对受害者的同情与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以及他们能否从案件中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入手,积极思考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源头上激发他们的法治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在情感态度考量中促使学生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践行法治理念。
三、总结
综上所述,表现性评价作为一种注重过程、强调实践的评价方式,在《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的教学中具有显著优势。对于广大一线教师而言,更是要从明确核心目标、设计情境任务角度入手,为学生的法治观念养成进行赋能,从根本上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希望在不久的未来,会有更多优秀教育工作者能够积极参与到表现性评价体系应用研究中来,为学生的综合素养提升提供更对学习途径。
参考文献
[1] 杨南州.小学道德与法治活动型复习课实施研究[J].云南教育,2023(3):3-4.
[2] 吴向柳.数字资源赋能构建融合共生的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J].当代家庭教育, 20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