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我国进入转型阶段。在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不断调整的背景下,民事纠纷问题频发也成为当前社会现象。其中虚假民事诉讼问题也不乏存在,并且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挑战。因此,本文研究虚假民事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虚假民事诉讼特性简析
虚假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涉及到的条例也不在少数。因此,虚假民事诉讼呈现的是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方面特点,过程也包括产生阶段、发展阶段以及目标阶段。将其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两种:一是诉讼人之间的恶意串供,私下交流信息来攫取不法利益,这也是判断虚假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二是单指诉讼人在法律诉讼期间则是隐瞒、虚构、伪造事实,呈报虚假内容,这也是虚假民事诉讼的一个判定标准。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具有互融趋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指出,虚假民事诉讼的外部延伸节点最大可扩展到以恶意串通造成的权益损害均由当事人所承担。因此,案件外的受害人可以据此来提出申诉,改变事件发展的方向,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最终的解释权也应当参考相关的法律条例为准。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
(一)司法层面
司法层面来分析成因,主要包括职权和当事人两个方面。职权方面大多是以法院机构的权责机制为主导,法院机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行使职能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事人权利的偏大则成为为虚假诉讼中职权方面的弊端。这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虚假诉讼的机会,法官会依据法庭上当事人情况作为案件的责任裁定标准,参考的也是当事人无异议的信息,这使法院机构处于被动的状态中,也就是法官潜意识行为下的审判;另一方面的当事人在虚假诉讼时,则是抓住审判权益的制约点入手,钻取法律的空子来攫取非法权益,部分的虚假诉讼是由抗诉为引导的,这也导致了我国司法部门的被动地位。
(二)当事人层面
虚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案件的主体,其动机是获取非法权益而做出的虚假诉讼行为,这样的问题出现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表现,也是社会发展与个人需求冲突的非常态化体现。当前我国的社会体系转型中,社会呈现多元文化发展的趋势,其中优质文化与劣质文化共存,人们过度重视经济效益而出现诚信迁移的问题,延申到法律领域中后便发生了虚假诉讼的现象。当事人在发现了诉讼机制的空白后,便肆意捏造法律虚假信息和证据,从中获取非法的个人利益。导致我国社会和司法资源浪费,暴露当事人诚信缺失以及急需重构法律社会体系的现象发生。
(三)规章制度层面
在当前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法律规章制度中案件处理时限的漏洞也是当事人发生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原因。在虚假诉讼中对庭外第三者产生了权益侵害时,可以对其中的不合法权益进行管制,借此规范法律流程。但是在第三者的撤诉后,法院机构需要去查证第三者的诉求权,撤诉过程中原告制度与施行基准之间存在联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保护的作用。并且查证虚假诉讼具有较高的难度,案件本身的甄别上有着滞后性。即便是查定虚假诉讼,很多时候也超出案件处理时限。虽然会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但对其来说也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三、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制措施
(一)规范诉讼权机制
当事人的虚假诉讼动机是想通过钻取法律空白来满足胜诉需求,铤而走险地突破法律的容错口。因此,应该强化民事诉讼的受理审理强度,找寻更加维护法律公正的执行侧重点。法官应重视起诉机制的完善,提升起诉的标准要求,在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有缺失的情况下,要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请求,给予其不予受理的意见,借此来将虚假案例拒之法律的门外。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首先来判定当事人上诉案件是否满足受理标准,对于案件符合可执行的标准时,也可以根据相关机构的鉴定结果来判定案件的真伪性,再决定是否执行仲裁。
另外,可以《民事诉讼法》条例中的信用基准为参考依据,来判断当事人所履行的义务是否契合案件中的行为,一方面避免虚假案件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对当事人起到了行为上的引导效果。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则显得尤为重要,对社会的诚信水平提升也有着促进和推广的效果。
(二)完善司法规范机制
司法规范机制方面可以通过职权与调解两个途径来实现。职权方面是法官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诉讼程序的改变而进行转变。比如,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权责范围要根据当事人诉讼的行为而调整,当事人若是出现虚假信息时,法官则可以提升主审权利。法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躲避司法调查,制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解方面,调解适合的是正常的诉讼案件的审理,但是当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案件时,则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制约虚假调节。法官要将调解举措安置在案件关键点、敏感点处,对当事人的虚假案件进行严厉制裁,通过自身职权优势来逐步查证虚假诉讼案件的真伪,维护司法公正。
(三)法律条例规范机制
一方面要拓宽第三者的权限范围。当前,我国法律中第三者的执行建立在既定救济体系之上。法律条例的制定中应该适当放宽第三者的法律同步救济的条件,容许第三者具有法律诉讼的权力,在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情况下,根据第三者提供的辅助信息来甄别当事人诉讼的真假;另一方面,应该建立虚假诉讼的赔偿机制,通过民事侵权机制的结合,来提升第三者的法律地位。
此外,也可以设定独立的法律条例。对于已经构成侵权行为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应该设立更加完善且独立的法律条例,让当事人认识到虚假民事诉讼需要承受法律的严厉打击,从而保证减少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案件破坏了我国司法公正、侵害了公民合法利益,需要对其实施法律手段来遏制。当前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正处于不断完善和调整阶段,应积极建立多元化管理体制,严厉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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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艳云.虚假诉讼的成因与规制研究[D].南京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