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超越:马克思民主思想与卢梭民主思想比较
陈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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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冲,. 继承与超越:马克思民主思想与卢梭民主思想比较[J]. 哲学研究进展,20254. DOI:10.12721/ccn.2025.157476.
摘要: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开创了政治权力合法性讨论的历史先河,给世界留下了不朽的精神财富,对近现代民主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人民主权思想不仅掀起了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的浪潮,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理论先导,其思想的科学观点也被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成为马克思的人民民主思想的重要来源。
关键词: 马克思;卢梭;民主思想;比较
DOI:10.12721/ccn.2025.15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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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中小资产阶级和贫民大众利益的代言人。他的政治思想在近代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在实践上对其后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应对马克思的民主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很大一部分就是借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形成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评价道“因此,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1]恩格斯这一评价不仅高度肯定了卢梭思想的价值,而且还从侧面说明了卢梭对马克思的影响。深入分析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和马克思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的人民主权理论的产生来源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审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也有重要意义。

一、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是人类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述人民主权思想的伟大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在继承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尤其是对古希腊罗马民主制度的借鉴与反思,把人民主权学说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提出了系统的人民主权理论。

(一)逻辑假定:自然状态

卢梭对人类社会自然状态的考察是其政治哲学研究的出发点,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人民主权思想才成为现代国家治理、文明进步的标志。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中提出,研究政治科学的前提就是要对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本性进行考察,“只有把握这种状态,我们才能对人类的现状作出正确的判断。”[2]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在于“自然人”身上的两大法则。其一,人对于保存自身和幸福的追求。其二,对于同类在遭受苦难时自发产生的痛苦。所以,除非在遇到极端危险需要保存自我的需要时,人不会为追求自身幸福而伤害同类具有感情的动物。自爱之心和怜悯之心是原始人类最初的本性,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也不像霍布斯所说的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斗争,而是充满了温情与和谐,互相只存在生理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并不造成任何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理论核心:公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章开篇就对他那个时代的“文明社会”进行了控诉:“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3]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打破枷锁,摆脱束缚,这才能恢复人类自由。卢梭就此提出订立社会契约的途径,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设想,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4]惟有契约,才能带来这样的结合,这时每个成员都把自身的所有权利都交给这个结合的共同体了,这个共同体就获得了能够无限超越所有个体力量的总和力量。通过契约,每个个体都将消灭在共同的普遍的意志中,这个意志正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正是它,使“集体得到了其统一性,共同的大我,生命和意志”。[5]

卢梭区分了公意与众意的含义。卢梭认为,公意是指的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前提,是人们的共同利益的体现。而众意是指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只是体现个人利益,带有自私性。由此可见,卢梭认为,公意是代表集体的意志,是公正平等的,强调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具有自私性,两者不可调和。为了使公意得以实现,卢梭还诉诸公民以美德,以克服个别意志的自私性,实现公共利益。

(三)实现路径:直接民主

卢梭直接民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前面讲到的“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6]既然主权不能代表,就只能由每个公民亲自直接参政,卢梭因此主张直接民主。卢梭对城邦民主很是推崇,认为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反对当时英国式的议会制,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期间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7] 

卢梭推崇的直接民主模式只是适合小国寡民式的国家,对于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民族庞杂的国家来说,并不是一个理想选择,直接民主的成本高,效果不好。在操作层面卢梭认为,一是,作为公意的表现的法律应该由人们直接制定或修改。二是,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公职人员是人民公仆。三是,要定期召开大会,讨论、表决、管理公共事务。

二、马克思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继承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在人类民主化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人类民主模式的探索具有重要影响。毫无疑问,马克思的人民民主理论可以找到很多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因素。

(一)马克思继承了卢梭关于人类社会不平等根源的观点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卢梭从人的自然状态开始探讨,提出原始人(自然人)是自由和平等的,虽然由于年龄、健康、身体、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了差异和不平等,但这是自然的、并非人为造成,因而不具有政治和道德意义。卢梭认为,以“铁和谷物”的出现为标志,私有财产形成了,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同时,私有制的发展又导致了不平等现象的加剧和人类文明的没落。卢梭已经看到,只有从经济的角度才能深刻说明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通过对社会不平等的历史考察,卢梭又直接导出了人民主权论——既然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那么人民就有权通过革命推翻专制国家,建立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国家。

马克思对卢梭关于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源于私有制的论断作了高度评价,在此基础上,他对私有制的根源作了进一步探索。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分工、异化劳动、私有制等概念的析分,得出私有制的产生源于分工导致的异化劳动的结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8]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要打破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之间的矛盾关系,从私有财产和奴役制中解放出来,必须通过工人的解放来实现。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

(二)卢梭和马克思均主张人民拥有自己的权利

在卢梭看来,“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是来源于每一个个体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9]因此而产生政治共同体,契约国家即刻产生。人民作为主权者,通过契约所得到的权力是均等的、绝对的,主权不能转让,也不可转让,不能分割,更不可侵犯。人民享有主权的绝对性和完整性。马克思的人民民主理论认为人民的主权是为人民自己所掌握,政府不能将其权利剥夺,要为人民服务,代为人民执行权力,人民享有绝对主权。卢梭和马克思都认为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思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不是在替人民执掌国家,而是在人民的委托下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作为政府,仅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并没有支配人民的权力。卢梭的这一思想为马克思人民民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作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人民不仅享有立法权,政府作为被委托者,具体执行人民的意志。

(三)马克思继承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中的暴力革命因素

政府主权者是全体人民根据社会契约把行政权让渡给政府,政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即公意来治理。一旦政府人员的个人意志超越了公意,也就是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时候,人民有权利罢免他们,重新建立新的政府。因为一旦个人或一部分人掌握了国家权力,他们就不会轻易放弃,所以人民就要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他们,建立一个代表公意和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卢梭认为“官吏只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权力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10] 

马克思认为以往的一切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政府工作人员则是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而无产阶级要建立的政府是一个廉洁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描述了无产阶级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形式。巴黎公社是由无产者和劳动人民普选出来的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来管理,普遍选举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官吏和政府行政人员都是由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可以撤换和罢免,“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11]废除了资产阶级政府的公务人员的高额工资,只给他们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真正保证了政府工作人员的人民公仆角色。

三、马克思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超越

卢梭所生活的世纪正是启蒙运动蓬勃兴起的时期,是18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和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导师。他的人民主权思想不仅掀起了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的浪潮,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理论先导。但是,由于所处时代原因,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一)从“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人”

正是对于人民含义的理解局限性,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带有了空想性。卢梭的人民主权中的“人民”指的是通过公意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缔结社会契约的缔结者,是形成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指称。马克思的“人民”指的是处于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的现实的人,其本质是由社会中现实的物质 资料生产方式决定的,是由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决定的。马克思是从现实的物质生产中去定义人,人的概念便具有了现实的基础。

卢梭所指的人没有任何的历史前提,脱离了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也没有从物质生产实践中产生相应的交往关系,所以,人民完全是卢梭纯粹设想出来的概念,不具有任何的社会现实的分析,是概念意义上“抽象的人”的政治组合。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2]也就是说处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马克思所指的“人”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时期,受一定的生产发展水平制约,处于特定生产交往关系中,由于人民的现实存在而决定着人们的意识和精神,宗教、哲学和道德等上层建筑等都是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以“现实的人”作为基础,马克思肯定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揭示了国家这个历史概念必须将权力赋予人民,肯定了人民群众通过暴力手段获得权力的方式。

(二)从“直接民主”到“代议制民主”

卢梭和马克思都认为民主制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手段,但是卢梭坚持的是完全的民主制,认为人民权力不可分割和不可代表。卢梭从“主权不能代表”出发,得出必须要实行直接民主,是一种理想社会状态下的民主形式。马克思也承认直接民主在社会现实政治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兰西内战》中表达了对民主的具体看法,即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马克思认为选举制是保证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人民意志体现的重要手段,选举制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持民主的实行。但是这种直接民主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民主模式的选择受到国家人口、政治素质和地域面积等多方面的限制,不能一概而论。马克思认为在现代政治国家中,必须采取民主制和代表制共存的人们参政议政方式。国土面积、人口数量、人们的政治热情和地域差别等因素决定了社会全体成员直接民主的理想性,完善的政治制度下直接民主和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在政治中更具有现实性。

(三)从“保存私有制”到“废除私有制”

卢梭认为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在论述财产权时认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而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为所有权。”[13]卢梭对私有制提出了强烈批判,但他并未主张消灭私有制,而是主张在保护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公意”建设。卢梭关于私有制和社会契约论的论断中夹杂着很多臆想成分,他所表达的是小资产阶级、小手工业者等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政治要求。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4]马克思是从私有制导致异化,导致人的不平等,是社会矛盾的根源。正是有了私有制,才导致了无产阶级受到压迫,人的发展受到限制。虽然马克思肯定了私有制对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但是,也看到了私有制必将被消灭的历史必然性。“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15] 

参考文献 

[1][11][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19、55、776.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13.

[3][4][5][6][7][9][10][1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19、21、31、121、26.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0.

[12][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2、557-558.

作者简介:陈冲冲(1994—),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助教,硕士研究生,单位:武警警官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