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自从1951年,人类首次实现核能发电开始,人类走上了和平利用核能,开发利用核电之路。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是核电发展的起步阶段,在该阶段,前苏联、美国和英国等科技强国试验开发核电站技术,1954年,前苏联建成了全世界第一个功率为五千千瓦的核电站――奥布宁斯克核电站,1957年,美国建造的世界上第一座商用核电站——希平港核电站并网发电(英国于1956年建成的卡尔德豪尔核电站部分用途为军事使用),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也随后也相继启动开发利用核电。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于核电技术日趋成熟和石油危机等因素,世界上拥有核电的国家逐渐增多,不仅发达国家拥有核电的数量在增加,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新建了一批核电站,全球核电进入到迅速发展的阶段;1979年3月,美国发生了三哩岛核电事故,1986年4月,苏联又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核电事故的灾难性后果使公众对核安全产生严重疑虑,因此,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核电发展进程放缓,美国、意大利、瑞典等诸多国家都减缓或停止发展核电;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由于石化能源价格上涨,以及环境污染和全球变暖等因素,核电发展再度被列入诸多国家的长期能源战略之中。
基于以安全性为主的考虑,德国等多国民众对核电站持明显反对态度,国际社会和核电国家也越来越加强核电安全管制,国际社会建立了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主导的管制体系,世界主要核电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成立相应机构实施核电管制。
2、 核电固有安全性分析
通常对核电固有安全性分析,从三个方面开展具体研究,一是研究核电选址安全性管制,分析管制主体处于安全考虑,对核电拟建选址进行管制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二是研究核电设计安全性管制,分析管制主体在对核电站业主在核电反应堆型选择方面采取的管制措施和作用;三是研究核电建设安全性管制,详细分析政府采用的行政审批类安全性管制、资质类安全性进入管制,以及监督检查类管制在核电建设安全性方面的效果。
核电作为一种高效能源,在受控条件下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核电站如果非正常状态,对社会的威胁或危害会很大,核电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事故风险始终存在
随着核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核电安全性也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安全性最高的第三、四代核电站的安全性已经远远高于第一代核电站,但是,目前世界上仍然有许多国家在使用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第一代核电站,并且即使是现有的第三、四代核电站也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核电站相关的各个环节,比如核燃料生产、核电站的设计、建设和运营、乏燃料处理,
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风险。所以,总体而言,核电站的事故风险仍以一定概率存在。
(二)事故后果及其严重
核电站在失控状态下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核事故不仅会造成核电运营单位的巨大损失,而且核事故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核电站外周围数十公里区域都将受到环境核污染,导致该区域成为长期的生产生活禁区,并且核电站事故不仅造成核电厂区人员的伤亡,并且会导致救援人员的伤亡和周边居民的身体伤害。
(三)事故处置难度极大
相对于化学污染等常规性事故,受科技能力限制,目前,人类对核事故的处理手段还极其有限,特别是对核污染的消除能力相当薄弱,不具备彻底消除放射性污染物的能力,只能采取限制进入污染区、屏蔽污染源等方法来消除或减弱核事故污染物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并且核事故的处置时间长、代价高。
3、 核电安全性管制
安全管制检查对事故发生概率的影响存在消除效应、替代效应和逼迫效应三种子效应,该三种子效应的综合结果构成了安全管制检查对事故发生概率的总体效果;在多数情况下,安全管制检查可以降低核电企业的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安全管制检查也会增加企业的事故发生概率;如果核电企业因被管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损失极小,且安全隐患概率函数为指数型概率函数,安全管制检查机构对风险偏好型核电企业的安全管制检查会增加核电事故发生概率,而现有部分核电安全管制检查符合此种情况。
从经济学意义分析,安全性管制的主要目的有两点,其一是使得企业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安全投入,其二是实现企业事故风险外部性的内部化。为实现以上两个管制目的,安全性管制措施可以被分为直接安全性管制和间接安全性管制两大类,直接安全性管制是指管制机构以行政手段为主,直接干预被管制对象的安全要素,使被管制对象实现管制者或法律法规的管制意图,从而达到迫使被管制对象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安全投入的目的。间接安全性管制是指管制机构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法,将企业安全成本内部化,从而避免因成本失真而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问题。
相对直接安全性管制措施而言,核电行业中的间接安全性管制措施应用较少,目前被核电国普遍采用的间接安全性管制措施,是要求核对运营单位做最低的财务保证,运营单位通过购买开立信用证、预存保证金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来具体实现财务保证,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核电运营单位都是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来实现该财务保证。核电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使得单一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相应的保额,因此多数核电国以核保险联合体为主体来承接核电安全保险,《各国核保险联合体临分业务经营准则》对各国核保险联合体遵循的共同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要求核保险联合体成员不得为其承担的风险进行分保。
针对现有核电事故应急管制工作现状,管制机构在核电事故应急管制工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认知偏差对核电事故应急准备投入的不利影响;二是核电发展规划对核电事故影响的考虑不够充分;三是核电事故应急资源整合度较低;四是对应急区域公众生命及财产的保障不明确;五是核电事故应急管制工作机制尚不能满足严重核电事故需要;六是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主体存在明显的非理性行为。
在核电安全性政府管制机制方面,应当整合核电安全管制机构;在核电选址建设安全性管制方面,强化对核电设计单位的安全性管制,降低核电企业的安全风险偏好,优化核电站工程质量监理管制,优化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并且强化核电规划在核电安全管制的作用;在核电运营安全性管制方面,建立降低核电运营企业的风险偏好的相关制度,优化核电安全管制检查制度,并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在核事故应急管制方面,优化核事故应急管制体制机制,建立核电事故应急处置决定权分级制度,建立能满足严重核电事故应急需要的核应急体系,并且充分运用金融手段推动核安全应急管制工作。
4、总结
核电安全性政府管制包括核电固有安全性管制、核电运营安全性管制以及核电事故应急管制等环节。安全管制检查可以降低核电事故发生概率。政府对核电行业相关活动实施安全性管制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正当性,对核电相关活动的政府安全性管制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柴建设. 核安全文化与核安全监管[J]. 核安全, 2013 (12): 5-9.
[2] 安洪振,李斌,宋大虎等. 核电厂流出物监测的监管要求的初步分析[J]. 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 2013(33): 1301-1305
[3] 范育茂. 核安全监管机构内部安全文化建设初探[J]. 核安全,2013(12): 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