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策略
单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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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春丽,. 新形势下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策略[J]. 农业研究进展,20228. DOI:10.12721/ccn.2022.157064.
摘要: 新时代,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新形势提出了新的需求。近年来,我国积极发展农作物保险,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收益保险试验。健全的农村居民收入保障体系,有利于农业保障水平的提升,促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今后,要从提高农民参保率、完善地方法规、完善运作体制等几个层面上,不断优化农民收入保障制度,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的发展。
关键词: 新形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策略
DOI:10.12721/ccn.2022.157064
基金资助:

前言:以农业为基础,以百业为基础。同时,由于农业行业的风险较大,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调整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其参与农险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农产品产量波动较大。我国目前存在的农业保险主要问题是产品种类少,信息不对称等。在国家实现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一大批重大战略任务中,农业保险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保障。

1新定位、新时期的农业保险概念

在新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是指在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之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保险对象受到了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予以承担相应赔偿保障金义务所产生的主体活动总称。由于农业风险自身的特殊性,再加上风险自身的不确定性、多元性及其系统性,因此,相关部门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十分明显,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将当前的农业保险定位在政府补贴商业险种类上。

2落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趋势

要实现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包括三个层面:确保现行政策效力,实现政策效果,提高现行政策的效率。

第一,是保障现有的政策效力。从整体上看,要为实现农村保险发展,保障国家的食品和重要的农产品供应,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稳定增收,提高农业国际竞争能力。从组织上讲,农业保险涉及多个政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紧密合作,共同努力,制定一整套完善的配套法规,在经营上,要坚持保险姓保,农险保农,保本微利最根本的准确定位。

第二,是达到了一定的政策效力。要把农业保险作为防灾系统的主要承担者,以扩面、增品、提标为导向,把保险赔付支出在灾害中所占比例提高到发达国家水平。要发挥三农政策的协调推动者,把保险与国家三农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和计划、支农惠农新项目,立足自身灾害管理的功能,向服务农业现代化等诸多整体目标转变。负责农村产业发展规划,脱贫攻坚,生态治理,融资增信,现代化农业,科技兴农、新农主体培育、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通过对农村基层服务水平市场化、农村要素资源的综合利用,不断降低“三农”的风险水平,不断延长服务传递链,整合服务资源,打造服务生态圈。

第三,是要提升政策效率。农业保险要达到相对低廉的营销市场运营成本,农险遵循自身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水平相符的费率水平,充足的稳健和风险的分散能力,全额、准确、快捷的赔付、标准、快捷的服务、公告及透明的资讯披露。

3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3.1农户保险意识淡薄

农业保险的需求方是农户,整体的文化教育水平相对低下,对于新鲜事物的认识也相对薄弱。很多偏远的农民都抱着一丝希望,希望能够得到“上帝”的眷顾,而不是去买一份保险。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仅局限在最基础的方面,对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风险分散、农业生产等方面的知识缺乏足够的理解,对保险险种的划分也不甚清楚。同时,我国保险企业对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由于经营成本高昂,使得保险企业很难深入到农村,向农民详细讲解各类的农业保险的需求。

3.2缺乏政策支持

首先,农村补助的结构问题凸显出来。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但与我国的农村改革发展战略目标仍存在着差距。其次是财政压力加大。目前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大多是以保障农产品产量、盈利为目的的“黄箱”政策,其补贴方式较为单一,没有充分运用与农民收入相关的补贴制度。再次,没有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由于政府过多地担负着保障农产品收益的责任,导致中国的农产品价格是以政策价格为基准的,无法反映出真正的供求关系。

4新形势下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策略

4.1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合作

为了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合作,各有关部门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另外,政府应继续健全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严格制定和执行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企业为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农业保险服务,以此来全面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具备较多分支机构的巨大优势。在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成本和损失,并且对他们进行适当的补助。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时,政府不能必须建立覆盖某一地区的农业保险合作联社,由专门性政策保险公司设立,并提出申请,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保证在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的风险进行分散,这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1]

4.2增加财政补贴

2018年,国家对5种农作物实行了补助,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得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19年的8.48亿人民币上升到2020年的53.33亿人民币,提高了接近6.3倍。2021年,由于政府对农民的保险费有很大的补助,所以有320亿元,还不到全国农业总产值的0.5%。在对16个品种实行补贴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对农产品的保险和保障范围,并加大对保费的补助力度,这样,农民就可以实现参保无忧。

4.3优化农业保险服务

在我国,农业保险需要进行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要正确指导保险公司,向红色教育基地、贫困山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山区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并将其覆盖面扩大到与民生工程、粮食生产安全相关的粮食作物、森林保险,同时还应该根据当地农产品的发展动向,制定相应的保险、设施等与农业保险内容,从而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同时,在保险机构也需要在中央补贴险种保的直接物化成本的前提下,对大灾害商业保险示范点进行成保险类型拓展,以便作为全国性的农业生产运营主体给予高程度风险保障。对于具有相对优势的地区,可以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使农民获得更稳定的收益。在经营方面,要将商业保险与病死禽之间关系进行管理协调,确保在疾病防治方面能充分地利用农业保险等业务领域,以及也可以利用小额信贷等各项业务,帮助人们在发展过程中,切实解决贷款困难等问题[2]

4.4农业保险的补充,提高保障水平

中国的传统农业保障水平相对较差,主要保障的是由自然风险引起的损失,补偿标准也相对较低,致使农户对投保意愿不高,小规模农户没有购买传统的农业保险的意向,而大规模新型农场经营机构在投保后,对于补偿不太满意,认为效果不大[3]。收入保险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农业保险这一缺点,在保证农民规避自然风险的同时,也可以预防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和价格的波动。收入保险尽量保证农民的收益不受影响,以农产品的价值为媒介,考虑到了生产受损的风险和对生产成本的威胁,因此保险承保范围更广。在确定整体目标收益时,保障收入的保险成本也可以很好地平衡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在财政能力所及的限度之内,使其成为保险的“推进器”,从而为农业保险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保障。

结论:农业保险再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现有的制度支持,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难以实现高水平发展。在明确自身的准确定位和深入的制度变革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制度等层面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要进一步拓展农业市场的业务范围和类型,全面地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风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