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开发性金融同样受到监管部门管辖,但开发性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创新性,导致监管政策与开发性金融实际契合度不够高,不仅影响开发性金融优势的发挥,而且影响金融监管有效性,为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策略,在契合开发性金融特点的同时,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2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现状及金融监管总体思路分析
2.1指导思路
开发性金融发展时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考虑到实际开展情况,遵循基本发展原则,确定指导思想。开发性金融发展及监管期间要注意顶层设计,站在全局角度出发,明确管理制度,确定开发性金融的重要性,构建出特有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利用监管体系推动机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实现对风险的合理管控。
2.2监管目标及思路
第一,满足国家产业发展需求,除了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外,还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等方面的需求,才能达到特定的发展目标。开发性金融机构较为特殊,主要代表国家,需要科学选择融资渠道,为政府项目注入足够的资金,渡过瓶颈时期,后续也可以提供长期持续的资金投入,帮助地方经济发展,这也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二,保证机构适当盈利。虽然开发性金融不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但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发展,仍然要适当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开发性金融站在市场业绩上发展而来,虽然盈利属于次要目的,但是需要维持正常生存,就需要一定的利润作为支撑,这样形成良好的经营范围。此外,开发性金融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形象,为了维护信用,不断提升政府形象,就需要将服务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政策,可以说盈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第三,弥补体制和维护市场。开发性金融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为己任,保证国家金融运行的安全性,我国虽然具备金融制度,但是过于滞后,存在较多的问题,严重威胁我国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甚至已经成为主要的阻碍因素,带来不小运行风险问题。为此,政府出台开发性金融,主要发挥一个连接的在作用,维护市场和谐,同时找出金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逐渐完善优化,减少不安定因素,避免出现金融系统动荡。
3开发性金融与金融监管改革组织设计和政策保障
3.1组织设计
3.1.1垂直组织
从目前监管情况来看,银保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存在不少的问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管作用,监管效率相对较低。为此,政府要考虑到现阶段的监管体制,设立一些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开发性金融监管的相关工作,该部门负责内容较多,包括法规政策、指标等工作。在设立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后,还要设立总部,主要负责统领规划,为分支机构划定监管范围,省市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达到一个垂直统领的效果,分支机构可以快速获得需要的数据资料,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同时还可以收集到当地的管理信息,提交给总部,总部可以实时了解到实际的监管情况,做出统筹规划。
3.1.2水平组织
为了提供外部监管,还需要展开水平组织设计,主要是设置审计监察监督,在实行外部监督时,要注意监督方、被监督方都处于同一阶层,前者负责提供指导,后者接受指导帮助,属于制衡关系,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通常处于独立运行的状态,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工作,确定支援的产业领域,选定一个适合的投资项目,确定投资规划、贷款利率、资金协调等,确保开发性金融体系可以正常运作,这就突出了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联系较为紧密的特殊性。在政府部门的指挥下,财政部负责约束、监管等相应工作,银保监会则负责市场准入管理,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进入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人民银行也参与到监管中,负责管理政策履行情况,委员会则负责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内容。
3.1.3混合组织
开发性金融监管采取混合组织模式,一家机构管理所有的活动,委员会全权负责监管工作,这种管理模式的针对性更强,可以更好的执行指令政策,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在委员会正常运行期间,可以实行董事会制度,对于董事各方面要求较高,需要拥有一定的管理能力,除了监督一些日常业务外,在出现大金额贷款时,也要通过董事会的批准,才能达到国家法律规定,保证机构安全运行。
3.2政策保障
在开发性机构正常运行期间,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才能更好的发挥机构的全部作用,将政府作为坚实后盾。在开发性机构正常运行之前,需要构建出基础设施平台,才能为后续的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实现功能监管,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一些违法行为,才能避免机构内部出现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保证开发性机构正常运行。
3.2.1立法层面
要想维持市场正常运作,就要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支持,才能反映出法律的公正、权威、规范等方面的特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相对较为特殊,经营业务较为特殊,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约束机构。大部分国家都会颁布专门的法律条例,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性较强的法规体系,我国继续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和其他法规科学融合,实现协调统一,才能让这项法规更好的融入法律体系。在立法阶段,可以先出台一些行政法规,修改完善后逐渐过渡。在制定颁布以后,还要考察法律法规的实行效果,提出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逐渐形成完善的体系。
3.2.2立法内容
在立法内容方面,需要将业务法、组织法等合并为一体,不仅要解决组织结构问题,同时还要界定业务范围,针对一些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的规范,才能为后续机构运行提供基础依据,充分发挥法律监管作用。我国在制定立法内容时,需要考虑到的问题较多,涵盖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所有涉及内容,才能保证开发性金融机构正常发挥调控作用。考虑到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法人界定为特殊公法法人,保证其独立地位,明确要求机构由政府部门投入运行资金,设定一个合理的投入限额,由于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设立,不同于商业金融机构,为此不能套用一些商业性法规,需要确定机构的管理方式,做出明确详细的要求,包括处罚制度、管理制度等。在立法结束以后,开发性金融机构还要结合自身需求设立管理章程,才能形成完善法规体系,确定资金来源和业务运行模式。
4结语
综上,开发性金融机构较为特殊,将实现国家发展目标放在首位,依托于政府信用,为金融市场宏观调控贡献力量,并将盈利作为次要目的。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势头良好,但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运行时间仍然较短,监管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不少,为促进开发性性金融机构更好落实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定不移服务好国家发展战略,加强监管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通过组织设计构建更加完善的开发性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规范各个监管环节,另一方面,通过政策保障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约束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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