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司法判决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证明,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1,也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向来都是反映法治建设发展的一面镜子,因此针对司法判决表达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 司法判决与评价理论:分析框架
(一) 相关概念简述
司法是人类纠纷解决历史上最具国家权威意义的活动2,而判决是司法的最终产品,司法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判决达成。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判决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众多学者针对司法判决进行了大量充分的研究反思,如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理论提出司法判决的直接法律执行意义;法律论证理论对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做了分析3:荷兰的法学家伊芙琳.T.菲特丽斯将不同的法律论据归纳为三种方法:逻辑进路,修辞进路和对话进路。对于国内研究的法律论证理论,大多数法学家都使用形式逻辑,将其作为研究法律理论的重要视角。4逻辑学也对此问题有一定程度的探讨,法律社会学则充分利用实证研究的数据等多种方式来反映法律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中的运作和实际影响。5
法律与语言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当代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发展,法学与语言学之间交叉研究的意义愈加凸显。事实上,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这种交叉研究已经在多个层面展开(诸如新修辞学、诠释学、法律论证等),并取得了一些成就。6以论辩修辞视角审视司法判决之说服性与可接受性问题是关于司法判决的语言学研究热点;赵晓英与王保民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涵义,从论辩修辞方面提出改善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7依据佩雷尔曼新修辞学中的听众理论,彭中礼将司法判决中的听众分为四种并就听众在司法判决中的地位加以分析,论证表明修辞学的论证方法可助于提高司法说服性8,一大批学者都先后对此展开研究。
语言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无论对于语言学科纵深发展,还是对于我国法律理论研究来讲都具有重要影响,这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纵观现有的司法判决研究进程,针对判决表达的语言学研究视角单一,故本文选取语言学领域的评价理论视角,对司法判决表达加以深入研究,以期弥补语言学与法学领域交叉研究的不足。
(二)、司法判决表达的分析框架
评价理论(Appraisal Theory)是Halliday系统功能语言学中人际功能的补充和扩展,关注的是交流中的人际意义。基于Halliday的三大元功能中的人际功能,Martin&Rose建立评价理论体系,将其定义为:评价是一种人际意义体系,可以利用评价资源来使听众或读者理解说话者对事物或者人的态度、情感及价值观,从而协商我们的社会关系。9这是对系统语言学框架下针对人际意义研究进行了发展和突破,其旨在研究、描述和阐释语言是怎样被用来评价,表达态度、观点、立场,构建人际关系。评价理论主要由三个子系统构成,即介入系统(engagement),极差系统(graduation)和态度系统(attitude)。
介入系统体现各种观点在语篇内外的博弈,以及作者如何与读者建立同盟关系,具体分为“单声”和“多声”(抑或是自言和他言),当语篇为多种声音或观点创建对话空间时便是“多声”(借言);当语篇只有一种声音或观点时则是“单声”(自言)10,着重强调话语的对话性和多声性,这与研究司法判决书中“说者”发展演变,进而探究其背后的内容的需求完美契合。
态度系统是评价理论的核心,着眼于语篇中人的情感表达、对行为的评价以及对事件的价值评判,可细化为情感、判断和鉴赏三个子系统,其中判断资源指根据社会规则和惯例,对人的行为所做出的评价11,这司法判决书中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说者对行为或事物的态度倾向,为研究司法判决书中的道德评价语词提供了理论支持。
出于对评价理论的认识与了解和对司法判决书这一专业文本特质的考虑,本研究将基于评价理论中的介入系统和态度系统中的判断资源对司法判决书的语言表达进行探究与分析。结合介入系统和判断资源两个视角,探求司法判决书中判断资源的改变是否能够反映出介入声源的发展,而介入资源的变化对文本中的判断资源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两者与法治建设的发展存在怎样的联系,具体分析框架如下图1所示。
图1 研究分析框架图
二、司法判决的话语呈现
(一)、研究问题与方法
所谓司法判决书,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判决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包含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四大类,为确保其质量和专业性,其具有规范性、创新型、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法律性和确定性等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日趋多元化,法治的不断完善,司法判决中介入声源的不断丰富,司法判决书中道德话语的使用也在不断增多,这促使笔者不断思考:道德语词在司法判决的表达中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有,存在着怎样的趋势?道德语词的使用可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介入声源与道德语词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二者的发展变化反映了法治建设的哪些情况?
面对数量庞大、种类纷杂的司法判决书,考虑到研究的合理性、全面性和合理可接受性,本文综合各类司法判决书,建构语料库,采用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评价理论中的介入系统和态度系统中的判断资源为视角进行探究。
(二)、语料的选取与标注标准的确立
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并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案》(2018年)正式实行一年)这一时期中的司法判决书作为语料选取范围;根据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立法工作进入新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这三个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十分重要的时间点作为划分依据,将语料分为1978-1992、1992-2002、2002-2012、2012-2019四个时间段,形成语料库一、语料库二、语料库三和语料库四,从中各选取30篇,共计120篇,总计167600字的司法判决书构成本文研究的语料库,内容涵盖刑事、民事等等。
对于语料的研究,从司法判决书语言的判断,即道德评价语词标注和介入声源两个方面展开。在道德评价语词标注方面,经过对理论的研究、相关权威文献的大量阅读以及标注过程中的实践总结确立如下标注标准:1、描述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术语不属于道德评价语词范畴;2、对动作行为本身的客观描述不属于道德评价语词范畴;3、词语具有明显的语义褒贬倾向,不属于法律术语范畴,且该词可被换做其他词汇表达,或在原文中删去后,不影响对事件情节的描述和表达的,则属于道德评价语词。基于以上标准,对语料库中所有的司法判决书进行逐一标注,并反复修改校正。在介入声源方面,评价理论中,介入系统分为自言和借言,依据该理论基础,本文将司法判决书中的介入声源分为单声和多声。在对语料的标注中,单声和多声,分别以M和H表示;多声下,又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审方、诉方、辩方和第三方,即出现在法庭上的显性角色,分别以HS、HSU、HB和HT表示。
三、 司法判决的话语呈现效果及分析
(一)、判断资源的话语呈现及数据分析
通过对语料的标注统计,结果显示语料库一中的司法判决书共计30234字,语料库二中的司法判决书共计32627字,语料库三中的司法判决书共计48173字,语料库四中的司法判决书共计56566字,由此笔者推断,随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司法判决书的总词汇数在逐渐增加。
按照确立的道德评价语词标注标准,对各语料库司法判决书中诸如“纠集”“欺辱”“咎由自取”“密谋”“态度良好”等词汇进行标注,同时借助ICTCLAS汉语分词系统(Institute of Computing Technology, Chinese Lexical Analysis System)提取司法判决书中的词汇,进行识别、标注与分类,得出各语料库中道德评价语词的数量、占比等相关数据,并通过计算得出各语料库中总词汇数的权重,具体数据如下图2所示。
图2 各语料库中道德评价语词占比及总词汇数权重
图2的数据显示,从语料库1到语料库4的词汇数权重呈现出逐渐变大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判决书的语言表达在不断地丰富与创新。例如,语料库三有司法判决书有这样的语言:“(被告人)事前曾预谋将(原告)带到山下关押……”“遭到拒绝后就破门而入图谋不轨”,此类表达将犯罪事实真实而又生动地描绘出来,同时也带有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倾向,展现出对其的道德评价,既具有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又不失人文精神与道德关怀,这在语言表达层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与推进。
图2中,语料库中的道德评价语词在文本中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道德评价语词占比在语料库2时期达到峰值,随后逐渐减小,在语料库4时期达到最小。道德评价语词在文本中占比的减小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增强,而语料库2中道德评价语词占比达到峰值,很可能与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密切相关。
1992年-2002年,这十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问题,发展中旧的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平衡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法制建设亦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正式启动发展,中国私法领域开始逐渐建立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社会上关于“法制”与“法治”的争论引起极大讨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将”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执政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提出”依法执政,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入新时期。因此,笔者分析该时期司法判决书中道德评价语词占比达到峰值极有可能是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在司法层面的体现。
(二)、介入声源的话语呈现及数据分析
在司法判决书中,介入声源大多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被告人、原告、律师、媒体等形式身份出现,发出观点和声音,参与司法判决的过程之中。司法判决书中介入声源具体统计数据如下表1所示。
表1 司法判决书介入声源数据统计
表1数据表明,语料库一到语料库三,即1978年-2012年期间,司法判决书中仅单声介入的情况逐渐减少,多声介入的情况不断增加;而2012年至2019年,单声和多声介入的情况都有所减少,笔者认为这与选取司法判决书的时间跨度较小不无关系。
随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司法判决书中仅单声介入的情况减少,介入声源增加,发声主体日益丰富,体现出我国由官方少数人的司法判决向多方参与的法治社会的转变。法国只是“说者”之一,司法判决并非取决于法官一人的智慧和对司法案件的判断,而是法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成果,当事人的辩护能力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导意识形态 、社会的法律意识乃至民众的接受心理都以某种方式参加进来, 司法判决是由整个社会的法律智慧决定的, 司法判决更具有稳定性和合理可接受性。12
四、 结语
本文聚焦于法治建设中的司法判决表达,以司法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基于评价理论中的介入系统和态度系统中的判断资源建构分析框架,进行剖析与研究。研究发现,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司法判决书中的介入声源增多,发声主体趋于多元化;词汇数占比不断攀升;道德评价语词占比整体下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客观性不断增加,语言丰富性和合理可接受性在增强,体现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同时,本研究对司法判决表达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为司法判决表达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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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态度系统视角下的新闻语篇分析[J].蒋昕甜,黄捷.北极光.2020(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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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婵(2000—),女,汉,河南固始,本科在读,合肥工业大学,专业:英语
杨帆(1999-)女,汉,河南新乡,本科在读,合肥工业大学,专业: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