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与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陈杨 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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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 谭飞,. 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与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J]. 法学学报,20215. DOI:10.12721/ccn.2021.157050.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由此社会矛盾较为复杂,并且呈现增长的趋势,人民法院在进行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在不断增加。这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威胁到人民法院的财产以及法官人身安全,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其主要负责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维持审判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肩负着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如何依法妥善有效的处理这类突发事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与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DOI:10.12721/ccn.2021.157050
基金资助:

前言:近些年以来,在人民法院发生各类群体性或者突发性的事件,在不断增多,这种突发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审判的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独立警种,同时又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和领导的军事化武装力量,演示了民法院进行国家强制力的最具体直接的执行者,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一、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1.1.突发事件与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一般被理解为遇到突发性的事件,具体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种是是指事情发展和发生的速度很快,出人意料;第二种突发事件难以应对,应该采取非常规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三种这类事件对人类造成很大的损失,或者是无法挽回。以往人们对于突发事件的理解,主要是根据此意的概念进行理解,随着这些年我们对于突发事件的管理方式加强和重视,尤其在2003年的非典之后,我国对于突发事件的管理已经纳入了法律的范围内,首次于行政法规的形式,凸显出公共事件的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对人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等危害社会的事件。2007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他是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突发事件的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对社会危害程度较高,需要采取紧急处理的方案、应对事故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理解,至于法律的形式,对公共突发事件的特点类型进行明确,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规范,由此可见人们对于突发事件概念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1.2.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

对于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概念,在以往的法律中,没有与规范,缺乏严格的统一,规范师德理论界对此见不一致,出现比较混乱的现象,比如说庭审突发事件、审判突发事件、涉讼突发事件以及法院突发事件等多种不同的称谓,因此,对于法院而言要进行明确的认识。2008年 9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有关突发事件的诸多问题。其中根据 《暂行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 ,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对于此等概念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第一种是人民法院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一种紧急情况,这里主要指的是监事具有偶发性、突然性的也就是事件的发生、地点、时间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人们不能进行预见和控制。第二种、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后果是财产严重损失,大量人员伤亡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的执行局,法院人身安全等,对于这种突发事件的破坏性和危害程度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点,而破坏性和危害性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发生危害性以及破坏性除了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之外,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司法权威,妨碍审判的进行、审判结果的执行活动,危及到法院的安全。其次,对于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应该采取紧急的措施进行应对,由于突发事件具有非常紧迫性以及发展的不确定性,一旦事态在短时间内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那么事态的发生,就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比如说嫌疑犯再进行解压过程中逃逸,那么将可能连续作案,继续作案,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将逃犯追回,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制止,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1.3.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特点

对突发事件,它具有发展的不确定性、发生的突然性、对于社会的危害严重性、时间紧迫性以及采取措施的重要性的特点。了上述的特点之外,还包括了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种是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他的工作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民法院的工作场所,也成为社会矛盾重要聚集场地,对于涉及到突发事件,主要是人为的危害社会安全类,这对于个体事件以及请事件而言,都会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这些人员在进行刑事案件中,可能是被告人,辩护人或者是被害人的身份。对于您这证诉讼案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除外,同时还包括了审理案件的公诉人,旁听人员以及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则会影响到法警的自身安全。正是由于这些潜在的危险因素存在,在利益巢内的统治者都非常清楚的认识到这个“是非之地”,设置警务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这也成为了我国人民法院建立起司法警务相关制度的重要原因。第二种,处置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进行不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较为复杂,其中包括了好人,坏人是非常难以区分,再加上这两类的人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矛盾,也是非常难以处理而区分开来。特别是涉及到案件人员较多,旁听人员较多的情况,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可能会有受害人与被告人亲属情绪特别激动的状态,甚至会出现丧失理智的各种行为举动,在针对这种情况时进行处置过程是需要警务人员进行安置,一旦处理不得当,就可能引发多重矛盾,进一步恶化事态的发生。尤其是针对于暴力抗法以及聚众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往往由于人数较多,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较多,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很难进行区分,因此在短时间内较难处理。第三种社会影响性,人民法院是代表法律进行审判的,这个是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以及国家的尊严,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严重的人员伤亡,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尊严,妨碍了审判的进行和执行活动的落实,又比如说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被告人出现自杀、逃逸的行为,甚至会进行劫持人质严重影响到司法审判的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工作的推进,严重的会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尊严和威望,尤其对司法警察的形象与司法保障制度存在质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4.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范围

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在审判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同时要将这种突发事件分为民事审判、突然事件刑事审判突然事件、行政审判突然事件执行死刑工作的突发事件等。对于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当中,其他险种的执行也是由司法行政以及公安机关同时进行,而只有死刑执行过程当中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进行执行,因此,进行预防和处置死刑犯的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的主要范围内。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民事突发事件,一般是由群众哄闹或者暴力抗法的期间发生;涉及到信访过程的突发事件也就是上访人员受到人事威胁,或者是被殴打,信访人员事件等。

二、 人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则

2.1.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原则

对于预防主要是善后而言,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主要是预防以及善后的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对于事发前的处置方式,一般是通过预防来进行,那么单后则是对于事发后的处置方式。从这两种处置方式来看,一种是主动的,一种是被动减少损失,应该采取预防的策略是最有效的,这种比预防为主的防范措施,对于社会安全问题以及基本预防能起到很有效的作用。

2.2.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处置原则

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之中,特别是在担任刑事案件的看押、安检任务中,针对一各种突发事件,要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特别是保障刑事被告人,审判人员以及旁听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基础,从而有效地保证审判工作的进行,提高保障措施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则,不论是出于什么情况,首先要考虑到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处置过程当中,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由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人身伤害,一旦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应该集中的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措施,最大程度上避免人员出现伤亡的情况发生,使得事件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的状态。

2.3.坚定统一指挥 ,积极负责原则

在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因为涉及到事后责任尾蛇处置的最终效果问题,因此在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对于执法的法警应该保持冷静的处理态度,在相关指挥官上要明确以及坚持以下三个方向:首先根据 《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的规定 ,面对突发事件统一指挥权,应该由法院在职职务最高的领导进行。其次,对于法警队伍中内部始终坚持服从上级的安排,一级指挥一级的原则,对于领导的指令,法警必须严格执行,中坚持有令则行,不会擅作主张。最后,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支援单位配合单位的法警应该由申请单位统一指挥部的,以其他借口或者理由进行拒绝或者拖延执行领导的指令[1]

2.4.适应性处置原则

适应性选择又称之为适当性以及对称性原则,也就是当司法警察在进行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根据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人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为此所采取的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进行一般的警卫保障工作的过程当中,基本上是不会佩戴枪支等具有杀伤力的武器,取而代之的是使用很多非致命的警用武器,这种情况应该适当的进行贯彻落实[2]

三、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方法

3.1是教育疏导的方法:对于参与到突发事件的群众、受骗参与者、围观的群众的等,一般是采取耐心说服、宣讲法律政策进行劝告或者口头警告的方式,让他们了解问题的真相,通过厉害对比,从而争取他们对法警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使得突发事件再通过疏导的过程进行评析,最后圆满解决的策略方式。也就是人们所知“君子动 口不动手”的方法。

3.2是武力强制的方法:在针对的话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的带头闹事者、不服管教的被告人、不听劝告或者被警告者,应当采取强制的手段,从而平息事件的恶化制止突发事件的重要方式。对于突发事件强制管理的方法包括:对闹事者强行带离现场、使用警械当场制服、当场拘留、强行驱散、使用武器就地击毙。对于武器的使用,只是针对突发事件的特定情况,说犯人劫持人质,夺枪袭警等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有关人民检察使用的范围进行使用[3]

四、处置突发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领导不够重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重要机构,人民法院的主要业务是审判决定工作,相对于警务保障工作而言,各级法院的代表,尤其是主要的领导,基层法院的领导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法警的重视度不够。这些不重视的原因具体体现在警务人员的匹配人数、装备物资以及经费等多个方面。于此同时,有的法院因为多年没有发生过严重的事件,因此,对于各种突发事件的认识不足,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往往都是因为缺乏对世界的预见性,再加上相应的准备不足,在面对突发事件过程当中,警务人员措手不及,从而加剧事态的严重性[4]

4.2.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中明确规定 : “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等等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可以发现很多的法院由于精力不足,受到警力的限制,在面对繁重的开庭任务时,往往只能选择违规操作,使得一名法警解压的过程要看管多位被告人,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做法基本上是违反了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5]

4.3.设施装备严重缺乏

特别是针对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基层法院经费紧张,办公条件有限,再加上法院领导层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不足,多种原因的综合下,使得安检设备安全防范设施都没有做到位,有的法院甚至不能能更好地保证法警的制服正常发放,有的法院在积压室内安全设施陈旧,羁押条件完全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并且没有形成独立的羁押环境以及羁押的配套设施;与警务人员而言,他的警用设备严重缺乏,并且没有专门的人,对于警用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使得大大降低了装备的使用寿命,受损的警用设备在很多的法院都是存在的,这个突发事件留下了很大的空隙。如在2008年,某地法院就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趁着去上厕所的机会就发生了逃逸的严重事件,事发场地就是法院的办公室外的院子里,厕所里并没有任何的安全防护的措施及设备,再加上看护的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相应的看管经验,加上主管领导的不重视,从而酿成了这起严重的逃逸事件[6]

4.4.队伍素质偏低

法警队伍人员素质偏低,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范畴,由于很多地方的法院司法警察并不是法院的正式编辑,属于法院的编外人员,再加上没有接受过了相应的岗前培训工作,对于司法工作缺乏系统的认识,业务总体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缺乏,岗位技能不强。 在这种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法警人员没有安全的防范意识,一旦突发事件的出现,根本不知如何应对,从而导致现场难以控制,无法应对事件的发生,使得事件不断的扩大和蔓延升级,最终导致事态不断恶化。

参考文献:

[1] 薛毅.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中被告人心理疏导探析[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2).

[2] [彭路强.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交通影响与处置措施研究[D].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

[3] 蔡胜胜. 突发事件应急决策与处置平台设计与实现[D].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

[4] 池英花, 闫丽彬. 完善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对策建议[J]. 中国司法, 2020(5).
[5]None.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1):10-14.

[5] 王军峰. 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出版:理论阐释与社会价值[J]. 编辑之友, 2020(7).

[6] 周志刚, 陈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 人民司法, 2020(7):15-19.

作者简介:

陈杨(1990-),男,汉族,福建莆田人,学士,四级警长,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谭飞(1986-),男,汉族,重庆石柱人,本科,四级警长,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